正当程序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国家审计程序的正当化是结果正当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免疫系统”核心作用与地位的逻辑起点。程序的正当性在2006年《审计法》、2010《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2011年《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中得到了较高程度的体现,然而在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的背景下,审视以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积淀、观念的滞后以及利益的掣肘等因素,我国现有国家审计的诸多程序仍存在不正当之处,有必要在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完善当中得到更全面、更彻底的关注。 一、国家审计程序正当化的基本要素 (一)审计人员的良好素质 审计人员主观上的不徇私情与专业上的优良素质是实现审计程序公正的关键。古语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二)审计程序的效力自治 一方面,审计结论一旦生效之后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内容;另一方面,违反审计程序的规定,必将产生相应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国家审计程序效力的限定对象不仅包括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审计主体),也包括审计对象。 (三)审计机关的内部制衡 审计机关的内部制衡通过建立上下级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关内部之间的质量控制机制等,来确保权力和权力的制衡,监督审计人员操作程序的合法和公正。 (四)审计权力的外部制约 权力之间的制约固然有助于抑制权力滥用,但是,不能防止因当权者的共同利益使这种制约流于形式;为了更有效地制约权力,还必须借助权利来制约权力。为此,一方面,法律在赋予审计机关一系列强制权力以实现国家治理的同时,有必要赋予审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等在内的程序权利,以保障其免遭非法侵害;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应当在知情的基础上享有说理以参与审计过程的机会,因为一个多方参与和观点多元的机制有利于增强审计活动的透明度与民众的信任度。 (五)审计活动的及时终结 国家审计权力的实现周期过长,会降低效率和浪费资源;过短则会过于仓促,使审计监督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因而审计活动要处于一个稳定的空间内,具有预期性与统一性。这就要求在审计期间与送达的规定上要考虑价值层面的合理性与实践层面的平衡性:在期间上,既不能过快,也不能过慢,更不能没完没了地拖延;在送达上,适用方式与程序予以明确规定。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更有利于审计活动的及时终结。 二、我国现行国家审计程序相关规定及正当性分析 国家审计程序作为一个系统,从具体内容角度分析,除了包括具体实施审计的工作过程外,还应当主要包括对审计主体以及审计对象程序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相关程序保障原则、制度等系列内容;从正当价值角度分析,国家审计程序除了具有“为作出内容正确的审计结论或决定服务”的工具价值外,还具有体现其尊重审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独立价值。 (一)我国现行国家审计程序的制度分析 1.国家审计工作程序 可归纳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是审计计划阶段。首先是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与审批,其次是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与审批。二是审计实施阶段。首先是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其次是编制与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再次是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了解、分析调查、职业判断与确定应对措施;从次是对审计证据的获取、保全、分析与判断;最后是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审计记录的编制与审核。三是审计报告阶段。首先是审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出具、复核与审理;其次是审计机关对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稿)等材料的出具、报送与报告。四是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与验收阶段。审计工作程序的详细规定反映了审计活动的科学步骤的要求,促使审计主体按照统一的程序开展工作,保证审计活动规范、顺利而有序的进行与有效、科学、公正的实施。 2.国家审计主体的程序权利和义务 国家审计主体的程序权利,主要有十项:一是要求提供资料权,二是检查资料、资产权,三是查询账户和存款权,四是强制措施权,五是调查取证权,六是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七是提请相关机关协助权,八是处理、处罚权,九是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十是建议给予处分权。国家审计主体的程序义务,主要有七项:一是依法执法义务,二是保密义务,三是保持职业谨慎的义务,四是告知义务,五是回避义务,六是遵守审计纪律与文明审计的义务,七是处罚依据不明确时的报告义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国家审计主体程序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与执法震慑力,并可以有效规范审计行为与预防审计越权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国家审计程序相关保障原则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