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创新的构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茂岐,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

原文出处:
特区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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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要建立良性的审计机制。完善的审计制度要有良性的审计机制。一般说来,审计机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随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完善而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有赖于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程度。可见,建立良性的审计机制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当前,尤其需要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科学立法,健全审计监督执法权限。一要解决先法不适应后法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立法法》虽有协调其矛盾的原创性规定,但仅有这些规定,是完全不够的。二要解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问题。三要解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权的问题。只有科学立法,依法审计才有法可依。

      2.正确认识和定位审计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我国现行法律将审计监督纳入行政监督的范畴。我国现阶段包括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将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生产力水平、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格局,很容易产生合理不合法和合法不合理等新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实施独立审计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按“三个有利于”的方针正确处理其合理不合法和合法不合理问题,以促进法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现。因此,仍应以审计作为行政监督者的思路去进一步定位审计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二,建立和完善审计规范体系。审计制度是调节各种审计关系的。在审计形成的三角关系中,审计制度既调节审计主体自身的关系,也调节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含审计委托者或授权者)的关系。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规范体系包括《审计法》及相关法律、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规范体系及相关法律、独立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审计职业道德准则和后续教育准则等。我认为,审计规范应包括审计法律规范、审计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范和审计行政规章规范。

      第三,理顺业务范围。我国的审计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恢复和发展,目前已形成了政府领导型的国家审计、财政部门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国家审计机关指导的内部审计三大有机审计体系。我认为,在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三大审计主体审计范围的时候,应辅以按受托责任和审计目标确立相应的审计业务范围。

      第四,探索建立审计管理的新体制。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审计管理体制”的讨论,存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将审计机关划归“人大”直接管理或监督;另一主张是将省以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省级统一管理。这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管理,另一种是直接监督。前者作为“人大”的直属机构,直接归“人大”管理,类似于当今美国联邦审计总局和英国国家审计署的模式;后者是一种审计院(或审计法院、审计检察院)的模式,类似于当今奥地利审计院、法国审计法院、日本会计检察院或西班牙审计法院的模式。

      当前应在我国政府模式的基础上,汲取“审计机关隶属人大”和“地方审计机关由省级直管”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一种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司法地位和相应的法律监督权,地方审计机关由省级直管的新型的国家审计制度。这种新型制度不仅高效、廉洁,而且能较好地解决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客观性和严肃性等方面的问题,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审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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