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所见荫补拟官文书类型再考释

作 者:
刘江 

作者简介:
刘江,男,广西桂林人,上海师范大学历史学系讲师,历史学博士。(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本文重新考察了《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第49页《政和八年张动等奏状》的文书类型。从文书性质和文书格式两方面来看,这件文书的类型不是过去学界判定的奏状,而应该是尚书省下发给赵德诚的奏授告身的抄件(残页)。以此研究为基础,本文还考察了北宋元丰改制后中央行政机构中奏抄公文行用的若干关键性问题。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5)06-0006-09

       主持人语:本期专栏推出的是一组关于宋代文书制度研究的论文,作者是三位关注古代政治史的青年学者。文书制度纷繁复杂,期待由此切入,考察古代的政治秩序和权力运作问题。有三类工作应该首先处理:其一是传世文书资料的搜讨、整理和辨析;其二是对史籍记载中常见文书类型及其相关制度的界定、梳理;此外,文书运行方面的一些特定术语也有必要进行准确阐释。本期的三篇论文就分别从上述路径入手,文章讨论的虽未见得都是宋代文书制度领域的核心议题,但其关注重心一致而切入角度各具特色,在研究方法上很有一些代表性。发表这一组文章,期待得到师长、方家的批评指正,也希望抛砖引玉,对宋代文书制度研究能有所推动。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张祎

       近年来,在一批学者的共同关注和积极推动下,文书制度及相关的行政运作正逐渐成为宋史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而宋代公文资料的发现、整理及出版,也极大地促进了相关研究的展开。2000年出版的《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六册首次向国内外学术界刊布了一组编号为инв.No.211213的文书图版,这组文书被整理者定名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该册《附录·叙录》还对文书进行了首次释录。在《俄藏黑水城文献》出版前后,已有不少学者关注《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并开展了细致的整理和研究,揭示其对宋史研究的重要价值。①

       《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共有109页,绝大多数是北宋末南宋初鄜延路经略安抚司及下属军政机构形成的文书,但其中第49页是极少数由北宋中央机构形成并颁发的文书,且是单页构成的单件文书(尾部残缺),内容涉及赵德诚因冬祀大礼而受其父赵进忠荫为承节郎的拟官事务。这件文书在《附录·叙录》中题为《政和八年(1118)张动等奏状》,孙继民先生《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一书将其定名为《北宋政和八年(1118年)尚书吏部员外郎张动奏状为武功大夫赵进忠子德诚拟补承节郎事》(以下简称《拟补状》)。孙先生还曾撰文研究这件文书,对文书内容进行了释录、句读和注释,并补缀了部分残缺文字。该文还根据这件文书探讨了宋徽宗时期的荫补制度及北宋元丰改制后中央机构公文运转的流程。②

       近年来,学界对宋代公文制度及北宋中后期中枢体制的研究取得了新进展,在此基础上重新研读《拟补状》,我们发现仍存在值得继续讨论的空间。例如,关于这件公文的类型,学界过去有不同的认识,《俄藏黑水城文献》的最初整理者及孙继民都认为这是一件奏状,近来则有学者指出这是元丰改制后的尚书省奏抄。③笔者亦曾持相同看法,但近来感觉这一判断尚可进一步推敲。文书类型的运用是文书行政的基础,而对文书类型的准确判断,将有助于我们恰当理解文书行政的运转机制。因此,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考察这件文书类型,并希望通过对这件文书类型的再认识,从行政运作的具体层面探索相关公文的使用情况。

       为便于展开讨论,以下先根据俄藏黑水城文献图版,参考《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补缀的文字,将《拟补状》文书内容迻录如下:

      

      

       对比《拟补状》与宋代奏状的一般格式,我们可确定这件文书不是奏状。宋代的奏状从唐代发展而来,有其特殊的文书性质和相对固定的格式,这可作为判断这件文书类型的基准。据唐史学界的研究,在唐朝中央行政体系中,奏状是官员、官府机构直接向皇帝申奏或由中书门下转呈于皇帝的文书。⑤关于奏状的基本样式,学者往往援引司马光《书仪》中的《奏状式》为证:

       某司自(奏事则具官,贴黄节状内事。)

       某事(云云。若无事因者,于此便云“右臣”。)

       右(云云。列数事,则云“右谨件如前”。)谨录奏

       闻,谨奏。(取旨者,则云“伏候敕旨”。)

       乞降付去处。(贴黄在年月前。)

       年月日具位臣姓名(有连书官,即依此列位。)状奏。⑥可见,奏状有其固定的书写格式和公文术语,这与《拟补状》的行文显然是不同的。

       这件文书与奏状的基本格式不符,若希望进一步恰当地判断其类型,需结合北宋“元丰改制”以后中枢体制的更革以及相关公文种类的变化等政治制度背景进行考察。

       宋神宗主持的“元丰改制”,其中一项重要措置是参照《唐六典》记载的唐前期中央行政体制,将当时的中书门下体制改为三省六部制。当然,此“三省六部制”并非唐制的翻版,而是对唐制的部分“复制”及“改造”。元丰改制以后,朝廷恢复使用了唐前期处理中央政务的奏抄公文(文献记载中也有作“奏钞”的情况,下文征引史料一概从原文用词,不通改)。所谓“奏抄”,按《唐六典》记载:

       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谓祭祀,支度国用,授六品已下官,断流以上罪及除、免、官当者,并为奏抄),二曰奏弹(谓御史纠劾百司不法之事),三曰露布(谓诸军破贼,申尚书兵部而闻奏焉),四曰议(谓朝之疑事,下公卿议,理有异同,奏而裁之);五曰表,六曰状。⑦据此,奏抄用于处理上行事务,覆盖了“祭祀,支度国用,授六品已下官,断流已上罪及除免、官当”等四大类别。据刘后滨的研究,在唐前期三省制下,奏抄的运作以尚书省为主体,门下省负责审批,最后经过皇帝的御画,下发执行。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新的分层决策机制逐渐形成,政务文书的主体由奏抄转变为奏状。⑧吴丽娱则进一步指出,在唐中书门下体制下,奏抄并没有被完全取代。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