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语的“隐性述结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天琦(1982-),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现代汉语句法、语义(北京 100872);郭锐(1962-),男,四川绵阳人,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研究方向为现代汉语句法、语义(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语言科学

内容提要:

文章着眼于解决“后果宾语”(“跑了一身汗”)的允准机制及实现模式,论证了“后果宾语”结构与述补结构存在整齐的平行性。这类结构可以分析为补语只起语法作用而没有语音形式的“隐性述结式”。由此提出“产生”义和“粘附”义两类“隐性述结式”,从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推导出“后果宾语”结构的各种实现模式,并统一解决了这类结构的相关问题。文章还把这一模式扩展到“取夺义双宾”、“隐性致使”等特殊结构,解释了这些结构特殊的论元实现问题,进一步论证了“隐性述结式”在汉语研究中的应用价值。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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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1.1 “后果宾语”引发的问题

      一些汉语句子的主宾语实现情况并不受核心谓词论元结构的制约。例如:

      (1)a.我跑了一身汗。 b.我摸了一手油。

      (2)(这点事儿)跑了我一身汗。 (3)(这张桌子)摸了我一手油。

      人们既不能“跑汗”、也不会“摸油”。因此,占据宾语位置的“一身汗”和“一手油”并不是谓词“跑”和“摸”的核心论元。这类结构是非常规的论元实现模式。

      一方面,语句发生了“增元”变化:“跑”是典型的一元动词,却可以带两个,如例(1)a,甚至三个论元,如例(2);“摸”本来是二元动词,在例(3)中却带上了三个论元。

      另一方面,语义角色和句法的常规对应规律也被打破。主体论元在这里可以实现为宾语,如例(2)和例(3)中的“我”;客体或旁体论元[1]可以实现为主语,如例(3)中的“这张桌子”和例(2)中的“这点事儿”。此时谓词的客体论元反而无法实现为宾语,如不能说“*我摸了这张桌子一手油”。

      上例“一身汗”和“一手油”都是与动词没有论旨选择关系的非核心成分(孙天琦2010),都表示事件所产生的某种结果。为了区别于“织毛衣”等由核心论元充当的结果宾语,也考虑到非核心成分所表示的结果多是消极性的,本文把由非核心成分充当的结果宾语定义为“后果宾语”。值得注意的是,“后果宾语”中必须包含数量成分,上述结构如没有数量成分都不能成立,如不能说“*我跑了汗”或“*摸了我油”(参陆俭明1988;沈家煊1995)。同时,“后果宾语”对所包含的数量成分有特殊要求,如“跑了一身汗”非常自然,但“?跑了两身汗”的合格性明显变差;可以说“跑了一身汗”,但不能说“*跑了一滴汗”。

      可以看出,“后果宾语”的引入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就是与谓词没有论旨选择关系的“后果宾语”是如何得到允准的;其次是这类结构的论元实现规律如何,为何会出现种种非常规的论元实现模式;再如“后果宾语”为何对数量成分有强制性的特殊要求。

      1.2 本文的解决思路

      要解决“后果宾语”结构的系列问题,关键要搞清楚“后果宾语”的允准机制。此前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后果宾语”的类型归属或其中动词、宾语的句法语义属性(参董晓敏1990;鲁川等1994;谭景春1997;陈昌来2002;孟琮等2005等),真正触及到“后果宾语”允准机制的研究并不多见。也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了“后果宾语”与隐含谓词的密切关系。如郭锐和姚静仪(2004)、应晨锦(2006)、郭锐(2007)都曾提出这类结构中包含相应的隐含谓词,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把隐含的谓词与结构的实现模式及各种特点联系起来。

      本文发现“后果宾语”结构与述结式的论元实现模式有非常整齐的平行性,“后果宾语”其实是由隐性的补语谓词允准的,如“跑了一身汗”的“一身汗”可以分析为隐性的“产生”义补语(“出”)的论元。关键在于构拟出相应的述结式后,“后果宾语”各种看似非常规的实现模式都可以从述补结构的论元衍生规则得到预测和解释,与这类结构相关的系列问题也都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

      2 从隐含谓词到“隐性述结式”

      2.1 “后果宾语”结构与述结式的平行性

      “后果宾语”结构的实现模式与述结式存在着非常整齐的平行性。上文中各种非常规的论元实现情况都可在两种结构中找到平行的表现,比如谓词的主体论元在这两类结构中都可以实现为(间接)宾语。

      (4)a.跑了我一身汗。 b.跑断了我一条腿。

      单看例(4)a不好解释,因为从表面上看,处于间接宾语位置的“我”是谓词“跑”的主体论元。但联系例(4)b来看,在述结式“跑断”中,处于间接宾语位置的“我”其实是补语谓词“断”的论元(我断了一条腿),只不过恰好与述语谓词的主体论元同指而已(我跑,我断了一条腿)。而这种实现情况正符合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按此类推,如果我们把例(4)a中的“我”分析为隐性的产生义补语的论元(如“我出一身汗”),“后果宾语”结构的论元实现模式就可以直接由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推出。另一方面,客体论元的非常规实现情况在两种结构中也完全平行。如例(5)带上“后果宾语”后,动词“踢”固有的客体论元反而无法实现为宾语。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例(6)为代表的述结式中。

      (5)a.踢了我一身汗。(踢球) b.踢了(*这场球)一身汗。

      (6)a.踢断我一条腿。(踢球) b.踢断了(*这场球)一条腿。

      单看例(5)b不好解释,但结合例(6)中述结式的情况问题就有了答案。因为在述结式“踢断”中,间接宾语只能从补语谓词“断”中提升(我断了一条腿),而不能从述语谓词中提升(踢这场球),这正符合述结式宾语的提升规则(详见下文)。那么,如果我们把例(5)中的“后果宾语”结构分析为带有隐性补语的述结式,例(5)b类不合法的表达就可以直接由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排除。

      另外,如果需要强调造成某结果的原因,述语谓词的客体论元可以实现为整个结构的主语。这种模式仍然同时存在于“后果宾语”结构和述结式中,如例(7),也同样符合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

      (7)a.这场球踢了他一身汗。 b.这场球踢断他一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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