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1922年厦门海后滩案与中英交涉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贺江枫(1985-),男,河南宜阳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政治史、民众运动史研究,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厦门海后滩案缘于光绪四年海后滩章程中英文本含义的歧义,英方不顾厦门官民抗议,强行将其并入租界,最终引发旷日持久的抵制风潮。厦门公民会利用地域乡情及闽籍华侨所具有的地方性与国际化特点,使海后滩案从局限于厦门的地方悬案转为海内外闽籍华人关注的重要事件。福建地方当局的默许与支持,为该组织的运作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政治空间。英方初始并未将英商经济利益置于首位,基于传统的条约体制思维,采取强硬立场,忽视了中国民族主义的影响。太古洋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尤其是香港海员大罢工的爆发迫使英方改从现实利益出发,以海后滩权益的让步,换取风潮的终结。北洋外交部初期对海后滩案的漠视与不作为,使得该案悬而不决,此后在民众压力下被迫介入海案交涉,但其在国际外交与国内权威的弱势态势,使其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由此亦可窥知北洋外交所具有的局限性与缺陷。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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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5)10-0113-13

      1921-1922年厦门绅商学等民众群体因反对英国领事强行将海后滩纳入租界,掀起大规模的抵制请愿运动,进而造成中英两国旷日持久的外交交涉,此即谓海后滩案。若相较于清末民初诸多丧失利权的交涉案件而言,厦门海后滩案虽耗时数年,但终能迫使英方让步,民众诉求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国家利权得以维护。学界对厦门海后滩案已有所研究,李禧利用厦门公民会遗留档案对事件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详细介绍,可谓目前最深入的论述,周子峰亦注意到厦门道尹陈培锟在厦门公民会抵制太古洋行活动中所持的包容态度,然而受资料及研究视野所限,该案的缘起、厦门公民会的作用、中央与地方政府态度的歧义及英方决策的变化过程等诸多问题仍有待深化。①故而本文试图利用北洋政府外交部及英国外交部的双方档案,重建厦门海后滩案的相关史实,再现厦门民众团体、北洋外交部与英方彼此的主张及互动过程,以期对北洋外交的复杂性与局限性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厦门海后滩案的缘起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厦门被辟为通商口岸,条约规定清政府须在通商口岸内,开辟固定区域为英人居住经商之用,此即英租界的由来。租界初始选址于厦门水操台南校场,后因英领事以“距离码头过远,于商务上诸多未便”为由,1851年改为“自岛美路起,至新路止”,“除去筑前后公路四丈外,直长五十五丈,横宽十六丈,周围见方一丈,年纳租价库平一两”。因租界地处临海位置,租界前方海滩遭海水冲刷,不断淤积,“年年膨胀”,形成大面积的滩涂陆地。英人遂起觊觎之心,欲将海后滩地纳入租界。1877年英国和记商行试图填筑海滩,“当填筑之始,美人出而抗议,”厦门道尹司徒趁机“利用之,以拒绝英人,自行填筑,作为公路,不收英人地租”。②1878年厦门道尹与英国驻厦领事就海后滩问题签订章程六条,试图以条约的形式确保中方的利益,结果事与愿违,弄巧成拙,双方议定的章程中英文版本表述存在较大歧异,使得中英就海后滩归属权的认知争议时现。

      海后滩章程六条的中文文本为:

      一、该海滩填筑后,作为公地码头,不得别用。

      二、查新填海滩是英国租后地出入门户,除后地租主之外,永远不租赁他人,如要租应先尽英国公平价值租赁。

      三、新填海滩应照所批图式建作。

      四、填筑完好,后面洋商原有利益仍须照旧保护,均不别建名目遮蔽后面利益。

      五、凡要搭盖蓬寮等件,须会同英领事官商酌,不损坏后地各英商利益,方可搭盖。

      六、填筑之后,该地接拢已经租地,由地方官托界各洋商代为经理。③

      英文章程同样为六条内容,但与中文文本的含义并不一致,尤其是英文本第六条之规定:“当填筑完工后,海后滩应被合并纳入已被当地官方托付租赁的部分,并由租界内英国商人妥为照料。”④意即为已填筑之海后滩地将被并入英租界,与英租界视同一律。而中文本仅是该地接拢租界,由英商代为管理,并无并入租界之意。二者文意的天壤之别,造成此后中英双方就海后滩地的归属各执一词,争议时现。如1907年电话公司计划在海后滩地竖立电杆,英方坚决阻止,表示“立约纳租,方许设立”。待至1918年9月,因“闽粤交兵,厦地戒严”,英方更变本加厉,“藉词保护英商”,命令海军陆战队强行登陆海后滩地,“将左自太古栈起,右自义和行起,均至海止,连同海后后面之史巷路及番仔街尽处三处公路,一律筑墙设隘”,“大书大英租界地,闲杂人等不许乱进”,“又树杆升旗于官填海滩,一时交通杜绝。”⑤

      面对英方的单边行为,历任厦门道尹均试图据约力争,多次向英国驻厦领事抗议:“我国只认英国有租地之条件,并未订有租界之明文,且未将该海后滩地出租英国,英国亦始终未经议租,是该地为我国有完全地主之权”;英方则毫不相让,明确声明海后滩地与租界无异,“该英国租界系自七十余年前由中国政府交付英国政府,除经两国政府磋商允许外,本领事无权放弃,不能以现在状态变更”⑥。厦门官民面对傲慢强势的英方,虽多有抗议,但亦是无果而终。为收回海后滩地,福建地方政府亦曾致电北洋政府外交部,希图由中央政府与英国驻华公使直接交涉,挽回利权。1920年1月26日,外交部驻厦专员胡惟贤、福建督军李厚基先后致电外交部,详细阐述了海后滩案的来龙去脉,要求外交部“严重向英使交涉,以重主权,并希见覆”⑦。然而外交部对于此事并未特别注意,迟至1920年12月,厦门地方官员仍旧“未奉指令”,新任外交部驻厦交涉员唐柯三无奈于12月13日再度致电外交部部长颜惠庆,强调“现在厦门地方安谧,秩序早经恢复”,海后滩“既非租界,则当由根本解决”,“应请钧部向驻京英使交涉,先将民国七年在岛美路头及新路头一带所设围墙铁门一并拆卸,并将厦门海后滩租界名义取消,以杜蒙混而符约章”⑧。唐电去后,再次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正因外交部对厦门海后滩案的视而不见、反应迟缓,使得中方收回海后滩地相关权利遥遥无期。待至1921年英商太古洋行在海后滩强行修筑栈桥码头,引发民众的反英风潮,此案才缓慢地进入外交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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