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成熟的公民社会是中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追求。我们乐见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注定是一个漫长艰巨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教育何为,是每一个教育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不可回避的主题。 可以确定的是,教育既是依赖于公民社会支持的公民社会的构成部分,又是促进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独特而又重要的力量。进言之,公民社会是由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构成的现代社会,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公民的种种良好素养是公民社会健康、有序生长的根本保证。不过,公民素养不是先天的,唯有通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养成。而在种种公民素养中,公民的德性是根本,因为它是公民卓越和理性自觉的标识,缺乏正义感和公共善的公民,是无论如何也达不成普遍共识和公共认同的。职是之故,推动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教育使命也就自然而然地集中体现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 一、教育:公民社会的重要构成与公民社会成长的重要动力 无论从逻辑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都是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生长的必然绝不意味着生长是自然而然的;相反,生长需要诸多良好条件和有益力量的推动。教育,就是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动力和保障。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推动力的教育又并不处在公民社会之外,它是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构成。 一者,就构成而言,公民社会是“复数”的存在,它由许多功能性组织构成,承担公民教育的组织本身就是公民社会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是众多功能性组织中的一个。教育之所以是公民社会的构成,是一个小的公民社会,其根本在于人之为人的根本在于人是理性的、自由的、复数的存在,而人之本性的实现则必须经由教育(康德说,人是唯一需要受教育的存在),并且这教育必须是“自由教育”或“自主的教育”。只有自由的自主的教育,才能使人成为自由的、理性的、复数的公民。 二者,教育是公民社会生长的重要动力。公民社会尚未完成,它在成长之中,是脆弱的、有缺陷的,需要呵护、捍卫和推动。制度层面的建设,譬如说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公民社会生长的重要保障。但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执行,如果人心并不认同制度,制度仅是一种外在的规范,那这样的制度也就无法真正有效地保障公民社会的生长。正是在此意义上,教化人心的教育展示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良好的教育,好的公民得以生成,他们拥有人格和尊严,同时承认他人的人格尊严,坚持正义、热爱自由、乐于分享善好之物,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平等地与他人进行理性商讨,行为举止优雅。可以肯定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拥有正义感和善观念能力的好公民,一定是珍视并坚守公民社会的文化和价值,竭力捍卫公民社会自主权的公民。从另一角度讲,受过良好公民教育的公民们本就构成了一个良善的公民社会,因为一个受过良好公民教育的公民群体所展现出来的认知、情感、信念、行动本身就表征着公民社会的文明和文化,这比仅基于契约和规则形成的经济共同体更能体现公民社会的文明特质。 对于中国公民社会健康的、道德的生长来说,教育的存在和开展,毫无疑问是必须和必要的,或者说这规定着教育的使命即是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的、道德的生长。当然,教育的使命若要实现,首要的是对教育自身的深刻反思,因为只有在反思中才能是其所是,进而才能谈论和开展使命主导下的具体行动。因为,只有一个合乎道德的教育,才能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而对于当下教育的反思,笔者将结合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进行论述。 二、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 当我们说教育能够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时,这里的教育主要是狭义的教育即公民道德教育。因为,公民社会是有好公民构成和推动的,而好公民的根本不是知识和能力,一如那些有着专业的知识却沉溺于个人私利的追逐甚至损害他人利益的人不能称其为公民,只有那些持有正义感、批判能力等德性的公民才是公民社会生长所必需的公民。基于这一点,我们将教育的使命界定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 公民道德教育该如何做才能将这种使命感落到实处呢?在我们看来,基于历史和现实的思考,良好的公民道德教育需要着力培育以下几个方面的公民道德素养。 一是边界意识。公民社会,无论从历史还是逻辑的角度看,都是一个区分性的概念,它具有自组织性。唯有明晰边界,公民社会才能健康生长。 边界的确立和持存需要正义制度的保障和捍卫,但如果正义的制度仅仅停留在白纸黑字的层面上,而没有内化为公民的心理和行动,那制度的保障也是无力的。这样说来,教导未来公民形成并尊重边界意识和能力的公民道德教育无疑是重要的,或者说,公民道德教育的一大具体使命,就是培育具有边界意识的公民,以促进公民社会健康的、有序地生长。 公民道德教育应以何种方式塑造未来公民的边界意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言传、知识的传授。毫无疑问,这是重要的,但却是不够的。因为边界意识的实质是一种捍卫边界并在边界内行动的“行动”。行动的形成,更有赖于“做”而不是“说”。说,是抽象的、缺乏实践感的;做,才是具体的、可感的、让人记忆深刻的。问题是,“做”何以可能?我们不应忘记,作为具有教育性的功能组织,学校并没有完全排斥掉行政权力,只是此时的行政权力不再笼罩学校的所有领域和所有活动,行政权力的范围受到了教育法的限定,它有自己的边界。当学校的行政人员遵守权力的法定界限,不滥用权力,以正确的方式对待未来的公民时,未来的公民就会从他们的具体行动中感受到边界的存在并形成边界意识。同样,作为未来的公民,他们所形成的“小共同体”亦要学会遵守边界,不僭越边界。需要强调的是,当他者越界侵犯学生和其他人的权利时,教育的权威需要审慎地引导学生们的批判意识和行动能力,因为让尚未成熟的孩子过早地展现行动的能力是危险的,阿伦特在《过去与未来之间》特别强调了这一点。所以,学校让孩子具有边界意识、批判意识,具有非常现实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