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5)05-0003-10 DOI:10.14082/j.cnki.1673-1298.2015.05.001 教育体制改革是宏观社会变迁中的一种具体的、关乎教育制度安排的历史过程,是人们基于某种目的对现行社会制度所作的改造和创新。对既成的教育制度所作的这种改造和创新从根本上说是人们的一种理性选择,因此在这一选择的背后必定会涉及改革的合理性问题,并以某种伦理思想为其价值依据。就此而言,任何一种有关社会变革的理性选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某种价值选择。公平、正义、公共理性、公共利益就是考量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的价值尺度,这些尺度体现了社会的主导价值指向,不仅反映着人们的现实需要,而且还决定着人们的主动追求,因而是评价教育改革的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从1985年开始已走过了30年的改革历程。这是跌宕起伏的30年,是风起云涌的30年,改革已经彻底改变了现代中国教育的面貌,人们在认同这种变化的同时也在思考教育的未来发展之路。梳理30年的教育体制改革历史,不仅有助于客观全面地把握改革脉络,从中总结历史经验,而且有助于预见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理性地引领改革的前行。 一、全球性的公共教育重建运动 全世界的公共教育制度在过去20年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一变化的动因来自于人们对公共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的不满,来自于人们对教育的更平等、更普及、高质量、高标准的追求。各国的教育改革普遍把矛头指向了由政府包下来的、通过纳税人税负维持的庞大的公共教育机器,因此公共教育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20世纪80年代,极其相似的教育改革同时出现在许多国家,并且改革的重点都集中在公共教育的国家垄断上。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用市场化、民营化的方式改造公共教育制度的政策,试图重构国家与教育、政府与学校以及学校与学生或其家长之间的关系。这可以理解为是更为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过程的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各国教育改革更多的面对的是一些共同性问题,国别差异从未有过地被放到了次要的位置。[1] (一)各国教育面对共同的问题 教育自产生以来,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一直是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得到满足的,这就是正式途径和非正式途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在教育还没有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的时候,人们尽管已经有意识地按照一定的要求对下一代进行最初的劳动技能和生活规范的训练,但这种教育是同社会生活原始地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最初的教育主要表现为非正式途径,即通过代际之间的口耳相传形式来提供。随着人类知识的不断丰富和成熟,知识的传授日显其重要,而对知识传授本身的规定性也日显其重要,这时自发的教育活动就开始从社会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专门化的人类活动领域,教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由原先的非正式途径转向正式途径,即由专门的教育机构和教师职业为主要形式来提供。随着教育的逐步,教育提供的正式途径又逐步地演变为公共途径和市场途径两种不同的形式。公共途径是由国家、市政当局或教会提供的教育。而市场途径则是以实施营利性行为的个人或营利性组织为基础的市场提供的教育。 在教育史的发展中,承担普及教育功能的公共教育制度的产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19世纪,以家庭为基础的教育遭遇了严重挑战,国家举办的公立学校大量出现,学校的重心由民间转向公立,公共教育制度由此得到奠定,这是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理性的选择。在大多数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终定型的公共教育制度都是由政府主导并通过一种非市场的途径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因此公共教育制度深深地植根于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被国家主义的政治法则所驱动,影响着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率。教育的国家主义对教育的影响是双重的,就其正面影响而言,由于国家对教育的强势干预,大大加快了教育的普及,保证了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分配;而就其负面影响而言,教育的国家主义造成了国家对教育的垄断,给教育带来了一系列弊端,如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民间力量被遏制,学习者只能被动接受教育而无自主选择的权利等,因此公共教育制度的问题最终还应归结到体制性问题本身。主张对公共教育制度进行改革的人认为,传统的公共教育制度尽管解决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问题,但这种教育制度形成了一套僵化的规范要求和严格的等级结构,使公立学校成为结构臃肿、效率低下的机构,使学校机构往往背离它的初始目标,无法满足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和自主的教育选择。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普遍认为这种公共教育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政府教育职能的重新定位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世界范围内的政府机构变革促使各国政府反思过去那种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大政府模式,开始理性地调整自己,更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从现代观点来看,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下列两个方面:解决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主要包括:提供公共物品、解决各种公共性问题、规范垄断企业行为、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协调民间领域的行为、保障市场的发展等。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则主要体现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各种社会保障计划、建立和提供社会福利制度、进行主动的资产再分配等。 政府的这两大基本职能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基础性职能、中介性职能和积极职能。政府的基础性职能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应包括提供纯公共物品如国防、立法、公共卫生系统和宏观经济管理系统等;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则应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施诸如反贫穷计划、消灭疾病运动等。政府的中介性职能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应包括解决各种公共性的问题(如提供基础教育、保护环境等)、规范垄断企业行为(如制定垄断法规、实施反垄断政策等)、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如建立社会保险体系、金融法规制度、消费者保护体系等);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则应提供社会保险,如建立养老金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妇女维权体系等。政府的积极职能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应包括协调民间领域的各种活动、促进市场的发展、集中并形成各种社会举措等;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则应进行更主动的资产再分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