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标准专利制度评价及其改革的可行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一孚(1980- ),男,汉族,浙江瑞安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法学杂志

内容提要:

香港标准专利制度本质上属于世界范围内为数不多的以登记注册为特征的专利制度,即专利局仅接受间接的专利申请且仅进行形式审查。标准专利制度具有高效、经济等优点,但亦带来专利司法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以及不利于政府利用专利制度因地制宜地促进本地创新活动等问题。近年香港各界探讨在香港引入原授专利,建立可以受理直接申请以及实行实质审查的专利制度具有可行性。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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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香港专利制度概述

      从历史的维度看,香港的专利制度在1997年前后经历了一次主要变革。1997年之前,香港不存在独立的专利法律体系,而是沿用英国的专利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英国的专利(或者指定英国的欧盟专利)可以在其获得授权之后的五年内通过向香港政府进行形式登记而取得香港专利。上述登记一经履行,该项英国专利立即可以根据英国法律在香港取得专利保护。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香港不再适用英国的专利法律体系,取而代之的是香港特区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独立的成文法,即《香港专利条例》和《香港专利一般规则》,①这些法令沿用至今。②

      现行香港专利法下的专利制度实行两类专利并行的“双轨制”,即标准专利制度(Standard Patent)和短期专利制度(Short-term Patent)。③其中,标准专利相当于我国大陆的发明专利,④其专利保护期可达到20年,但是在香港标准专利制度下申请人不能直接在香港提出专利申请,只能首先在三个香港政府认可的“指定专利局”(中国大陆、英国、欧盟)申请并取得专利,然后经过特定程序将相应专利领土延伸至香港。由于香港知识产权署不对标准专利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现行的香港标准专利制度亦被称为“再注册”专利制度,即对于专利申请仅履行登记程序便可取得专利的制度。与标准专利不同,短期专利可以直接在香港提出申请,主要针对创新性较低并且市场周期较短的技术创新,其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⑤短期专利的保护期间最长可达8年,但是香港对于短期专利申请亦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一旦申请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要求,申请人便可立即取得短期专利。

      1997年前后,香港的标准专利制度从沿用英国的专利法律体系转变到制定独立的专利成文法,虽然从形式上看香港建立了独立的专利法律体系,但是从专利审查等实质内容看,香港始终未曾建立独立自主的专利制度。⑥在1997年之前,香港的标准专利审批完全基于英国专利的事先授权,而之后,香港的标准专利的授予则是在三个指定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基础上建立的不设实质审查的“再注册”专利制度。近年来,香港知识产权署以及香港社会开始检查并反思香港的标准专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检视现有的标准专利制度是否适合香港社会现有的社会基础以及是否能够促进香港成为区域的创新中心。在政府层面,香港知识产权署于2011年底向香港社会发布公众咨询报告,就香港专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征集公众意见,并于2012年2月举行公开会议收集香港各界对于如何改进香港专利制度的意见。根据上述公开会议的讨论结果,香港知识产权署在2012年10月4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了其编写的有关香港专利制度改革的公众咨询报告(Public Consultation Paper),邀请社会各界就香港专利制度的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反馈,香港政府收到了包括香港各个主要商会、香港律师公会以及香港专利师协会等主要利益团体的64份反馈意见,其中赞成与反对设立原授专利制度的双方各执一词,意见不一。在上述背景下,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香港标准专利制度的特征,讨论香港建立独立的原授专利制度的社会基础和可行性。

      二、香港标准专利制度的特点

      (一)专利申请的间接性

      香港专利制度的间接性体现为申请人不能直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提出标准专利的申请,而是需要首先在香港知识产权署所认可的三个指定专利局中的至少一个提起专利申请。一旦该专利申请获得上述的指定专利局授权,相关申请人在履行必要的登记程序之后即可就其专利申请取得香港本地的标准专利。根据香港《专利条例》,上述三个指定专利局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及欧洲专利局(限于包含英国为指定国的欧盟专利申请)。香港知识产权署只有在相关专利申请已经由指定专利局受理并由指定专利局进行初步公开之后才会受理登记,并且只有在相关专利申请获得指定专利局的授权之后,香港知识产权署才授予相应的香港标准专利。⑦专利申请的间接性说明香港专利制度在实质上并不具备独立性,但是专利申请的间接性使得申请人必须首先在指定专利局提起专利申请并接受审查,因此该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香港标准专利的质量。

      (二)专利授权不实行实质审查

      香港知识产权署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包括“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在内的任何实质性审查,亦不检索与专利申请相关的任何在先专利申请,而是完全依赖上述三个指定专利局对于发明申请的审查结果。在专利申请获得指定专利局的授权之后,申请人通过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供其专利申请已经在指定专利局获得授权的相关证明即可将上述专利领土延伸至香港。根据香港专利法律,标准专利的申请需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骤,申请人必须在相关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局初步公开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专利的申请登记,而香港知识产权署仅作形式审查即会在3个月以内批准对所申请的专利予以登记。⑧第二步骤,在完成申请登记之后,申请人需要在指定专利局授予专利之日起6个月以内在香港提出专利的权利登记,如果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要求,香港知识产权署通常在收到专利权登记的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授予标准专利并予以公告。⑨从专利授权报告看,申请人在香港所取得的标准专利与其在指定专利局所取得的专利在权利要求以及专利说明等方面基本相同。

      (三)专利有效性受基础专利的影响

      香港标准专利的审查和授予虽然以指定专利局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但是标准专利一旦被授予,其便成为一项权利独立的香港专利。尽管标准专利的授予完全基于指定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但其授予的专利在指定专利局无论被撤销或者失效均不对申请人在香港所取得的标准专利产生影响。由于标准专利的授权完全依赖指定专利局的审查,香港知识产权署在申请过程中并未对标准专利的质量进行控制,为弥补这一情况带来的授权专利的稳定性风险,香港专利法对于授权专利的独立性作出了例外规定,即规定如果指定专利局的任何专利异议或者申诉的程序导致对作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做出撤销决定或进行任何修改,该等修改或者撤销的结果需要向香港专利注册处进行通知。专利注册处将对上述修改或撤销进行通告。同时,如果作为基础的专利在指定专利局被撤销(而非修改),任何主体均可以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出申请,要求专利注册处相应地撤销上述标准专利。应上述请求,专利注册处可选择撤销相关标准专利,或者将相关请求专利撤销的申诉转移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来进行审理。⑩上述制度安排说明,基础专利在指定专利局的权属状态的变化可能连锁影响其相应的香港标准专利的权利。同时,通过上述制度安排,香港知识产权署以及司法系统对于标准专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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