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对斯大林严重违反法治教训的反思与应对

作 者:

作者简介:
郝铁川,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1956年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所作《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报告被公布后,毛泽东对斯大林严重破坏民主法治的沉痛教训进行了一系列独到深刻的总结思考,提出既不要迷信苏联模式,也不要全盘照搬西方模式,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进行第二次结合;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围绕这一主要任务要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国家的专政职能不能取消,但要减少,因为敌人的数量日益减少;对敌专政要依法进行,党和人民都要遵守法律;要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治,完善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毛泽东的这些思考与举措,对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思想和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新中国法治史上重要的一章。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1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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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作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秘密报告①。毛泽东认为这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重大政治事件”。②赫鲁晓夫的报告主要是揭露斯大林如何破坏苏联民主法治的问题,这就引起了毛泽东对中国如何避免斯大林教训、加强中国民主法治的思考。然而,检索当下法学界论文目录,我却发现对毛泽东如何思考总结斯大林违反民主法治教训、如何由此及彼地加强中国民主法治这样一个重要课题,几乎无人系统研究。而不弥补这一空白,将会使当代中国法制史出现断裂,同时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理论和制度的源流也会模糊不清。过去这方面的资料比较散乱,而最近六卷本的《毛泽东年谱(1949-1976)》的出版,也为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条件。因此,本文不揣浅陋,略作勾勒,以就教于方家。

       一、毛泽东对赫鲁晓夫揭露斯大林破坏民主法治一事的态度

       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所作《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以下几个方面揭露了斯大林破坏民主法治的问题。

       第一,斯大林在苏联已经不存在剥削阶级的情况下,却对社会形势作出严重误判,认为阶级斗争越来越尖锐。斯大林在苏联剥削阶级已被整体消灭的情况下,还错误地认为苏联存在一个极其庞大的敌对势力。报告讲道:“斯大林在1937年中央2-3月全会上《论党的工作的缺点和消灭托洛茨基两面派及其他两面派的办法》的报告中,企图给大规模恐怖政策予以理论根据,所用的借口是,随着我们的社会主义的进展,阶级斗争应当愈来愈尖锐。”

       第二,斯大林违反党内思想斗争原则和方法,大搞“思想侦查”、“思想犯罪”,践踏了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镇压人的思想的现代法治原则。报告指出:“斯大林首创‘人民敌人’这个概念。这一名词可以使犯了思想错误或只卷入争论的人毋须证明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它可以自动给这些人加上这个罪名,可以破坏革命法制的一切准则,对他们实施最残酷的迫害,以对付在某一点上不同意斯大林的人,对付那些只是被怀疑有敌意的人,对付那些受到诬陷的人。‘人民敌人’这个概念,实质上已经排除了任何思想斗争和就某些问题哪怕是实际问题表达自己意见的可能性。”不难看出,“人民敌人”完全是从思想上界定的,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是生产关系产物的原理,违背了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侦查、惩罚人的思想这一现代法治基本原则。

       第三,斯大林粗暴地以权代法,假借党的名义制定违反法治的文件,作为镇压所谓“人民敌人”的依据。报告指出:“1934年12月1日傍晚,根据斯大林的倡议(没有政治局的决议——这仅在两天之后才提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书记叶奴启泽签署了下列决定:‘1、侦讯机关——加速审理策划或进行恐怖行为的案件。2、司法机关——不要因该类罪犯提出赦免的申请而推迟执行死刑的判决,因为苏联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认为不可能受理这类申请。3、内务人民委员会的机关——在法庭作出死刑判决后对上述类别的罪犯立即执行。’这一决议被作为大规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据。”

       斯大林公然允许刑讯逼供。报告指出:“斯大林在1939年1月10日向州委、边区委、共和国中央、内务人民委员会、内务人民委员会各局局长发出了一份密电,内容如下:‘联共(布)中央说明,内务人民委员部使用体罚是从1937年起经联共(布)中央允许的。大家知道,所有资产阶级的侦查机构都对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代表使用体罚,而且其方式无奇不有。试问,为什么社会主义侦查机构对资产阶级的顽固特务,对工人阶级和集体农庄的凶恶敌人应该更人道一些呢?联共(布)中央认为,体罚方式今后还必须使用,是对那些显然是人民敌人的而又不肯缴械投降的人作为例外情况而使用的。这是完全正确的和适宜的方式。’因此,最最粗暴的破坏苏维埃法制,对一些无辜的人实行严刑拷打,逼迫他们交代自己和揭发别人的事,是由斯大林以联共(布)中央的名义批准的。”

       由于“人民敌人”是从思想而不是行为上界定的,因此定罪的依据就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被告的所谓口供。《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说:“定罪的主要依据,实质上唯一的证据就是被告本人的‘自供’,然而这种‘自供’后来经查明,乃是对被告施行肉刑逼出来的,这种做法与现代法学的一切标准是完全违背的。”

       第四,冤假错案极其严重。报告列举了两个数据:(1)第十七次党代表大会选出的139名正式和候补委员中被逮捕和遭枪决(主要是在1937-1938年)的有98人,即70%;(2)第十七次党代表大会有表决权和发言权的1966名代表中,因被控犯有反革命罪行而被捕的占一半以上——1108人。由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选出并在1937-1938年受逮捕的大多数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都被开除了党籍,这样做是违反违犯党章的,因为关于开除他们的问题从未在中央全会讨论过。报告指出:“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是根据第十二次党代会阐述的各项列宁主义原则而制订的。这个党章规定,凡需对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党的监察委员会委员采取开除出党的极端措施,必须召开中央全会,并邀请所有候补委员、监察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只有在这种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有三分之二的票数认为必需这样做,才能将中央委员或候补委员开除出党。”

       第五,斯大林严重违反党章,践踏党的集体领导原则。报告指出:“这在斯大林生前最后十五年表现得尤为明显。在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党代表大会之间经过了十三年,在这一时期内我们党和国家经历了不少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坚决要求党对在卫国战争时的国防问题以及战后年代和平建设问题作出决议。此外,甚至在战争结束后七年多也未召开代表大会。难道可以认为这是正常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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