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重构的标志是颁布实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法案》,突出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一、重新构建了整个内部审计法律体系 2003年开始,韩国即有人提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内部审计法案,但由于存在各种不同的声音而搁置。2007年,由于改变内部审计现状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制定内部审计法案的议题再次被提出,韩国审计监察院为此多次召开听证会和研讨会,积极征询各方面意见,最终达成广泛共识。2010年,在经过长达7年的反复讨论、酝酿、协商后,韩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法案》获得通过,随后,韩国审计监察院根据法案授权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从而在全国范围实现了内部审计法律框架的重构。这次重新构建不是对既往内部审计制度的简单总结,也不是各公共机构、地方自治组织内部审计情况的简单汇总,而是一次比较彻底的法律变革;不是仅就内部审计涉及的某一方面进行立法,也不是针对中央或地方、企业某一层级的内部审计做出规定,而是通盘考虑,全面重整。从单纯的立法意义上讲,可以将这次法律重构看作法律“新建”。 二、重新确定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 在韩国2010年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法案中,明确规定中央政府机构、达到一定规模的地方自治组织和公营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从法律上确立了内部审计的地位。法案还明确要求,对于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要确保在组织、人事、预算中保持独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要通过公开竞争的程序产生,不能由所在的公共部门负责人指定;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并在薪酬和晋升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这些有利于独立性、专业性的规定,为内部审计确立法律地位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重新规范了内部审计的法定程序 重构后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对内部审计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遵循该法案和内部审计准则,其行为应当符合韩国审计监察院制定的规范,审计过程要保持透明。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进行事中、事后审计,也可以进行事前审计;审计过程中依照职权查阅文件、资料,开展审计调查,并有权要求有关方面到场解释疑问;审计结束后,鼓励审计结果对外发布。该项法案和内部审计准则还对审计结果异议做出了“重新审计”的程序规定,完善了内部审计的法律救济制度。 四、重新明确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法律关系 韩国内部审计法案强调国家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合作,界定了国家审计是内部审计管理者、推动者和协调者的角色,使得韩国审计监察院能够在协调、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中既有法律责任,也有实际作为。审计监察院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审计指南和审计手册,并有权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审计业务和审计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内部审计业绩突出的公共组织可免除审计监察院的外部审计,也可要求业绩较差的公共组织更换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监察院有责任帮助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制订审计计划,开发审计技术,培训人员,管理人事。审计监察院和内部审计机构共同成立联合协调委员会,就内部审计的发展、完善等问题进行讨论,建立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协调、合作、互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