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制度及审计组织 台湾地区监察院设审计部,负责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的审计业务,审计部的职权包括:①监督权:监督预算的执行;②核定权:核定收支命令和财务责任;③审核权:审核财务收支、审定决算;④稽查权:稽查财物及财政上不法或不忠的职务行为;⑤考核权:考核财务效能;⑥其他依法应办审计事项等职权,此外还兼容合规性及绩效性审计。审计机关整合性功能如下:①监督功能,主要是审计机关预防及侦测政府各机关可能发生的错误、舞弊及浪费等事情,具体工作包括办理合规性审计、审定决算及审编总决算审核报告等,以发挥课责机制的监督功能;②洞察功能,主要是审计机关考核政府各机关施政计划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具体工作包括办理绩效审计及提出建设性意见;③前瞻功能,主要是审计机关预测政府各机关法定职责及新挑战,并确保在未涉及行政权责的前提下,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台湾的审计机关设有审计部及所属第一、二、三、四、五厅、教育农林审计处和交通建设审计处以及复审室,负责办理全台湾及所属机关的审计事务;另下设直管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5个审计处;各县市及金门县,设17个县市审计室,分别掌管各地方政府和所属机关的审计事务及办理指定审计事务。 二、政府绩效审计在台湾的发展历程 政府绩效审计在台湾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早期(1911年至1971年)办理合规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可靠性。1931年审计院改为审计部,归属监察院,其间政府财务制度实行财务联综组织,政府收支必须通过财务、公库、主计与审计四大系统,并采取审计超然、审计独立制度;预算的编制,属行政院责权;预算编制又由立法院审议决定,预算执行结果即决算审核,由监察院审计长司理,此谓三权财政,各司其责,审计工作主要以合规审计为主。 二是中期(1972至2008年)修正审计法,增列考核政府效能,逐步推动绩效审计。1972年修正了审计法,在原合规审计职权以外增加了考核财务效能的规定,审计职权扩展到兼容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审计方法以推行综合审计为目标。2001年起正式引入“新公共管理制度(简称NPM)”,建立施政绩效管理制度,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务效能,强化政府各机关的策略规划及执行能力。配合行政部门施政管理的改革,审计机关加强推进绩效审计,负责执行独立性评估,政府审计的重心从合规性审计转变为绩效审计。 三是近期(2009年至今)积极转型为绩效评估者,发挥政府审计的前瞻与兴利功能。引入美国联邦审计署(简称GAO)2006年首倡的“审计机关成熟度模型”,认为政府审计机关的角色应从早期的监督逐步迈向洞察和前瞻,以拓展审计功能。2009年制定了《绩效审计相关作业规则》,建立了《审计机关策略管理与绩效评估机制》,督促政府各机关提升施政绩效,并协助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以增强管理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