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人员常见工作失误及应对措施

作 者:
成律 

作者简介:
成律,黄河公司审计内控中心

原文出处:
青海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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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审从业人员对内部审计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内审工作被动

      如果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内审即服务”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向性”,帮助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梳理企业内各项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为目的,将监督寓于管理服务之中,注重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互动,提供管理服务与管理评价功能,则可有效化解开展审计工作的被动局面,促进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达成“双赢”。

      二、审前调查工作不充分,造成内审工作质量不高

      企业内部审计在工作过程中普遍存在“时间紧、任务重”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还在与审前调查工作的充分性不足。某国有企业对其外省的一家高新产业全资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为例,由于外地出差,审计成本较大,往返机票提前购买,审计工作时间为10个工作日。第一天下午飞抵后召开进点会,安排食宿。第二天审计组召开碰头会,组长对各成员进行了分组、分工,当天审计组按照高新产业工艺流程参观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由于大部分审计人员初次涉足该行业的审计,现场询问内容较多,且部分库房、车间未进。第三天审计组各成员根据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列出需要初步审查的资料清单,汇总后提交给被审计单位。第四天被审计单位陆续提交相关送审资料。由此,审计工作实际被压缩为了不到7个工作日。该次审计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均未达到预期,部分业务点到为止,未及深入。

      如果在审计组重视并加强审前工作调查,则可有效缓解“时间紧、任务重”的问题。针对上述案例,审计组出发前可做好以下审前调查工作:

      1.提前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汇报材料、图文并茂展示生产工艺的PPT、审计期间内的合同台账、制度框架及文本、内部控制自查报告、上级公司批复的预算指标、下达的经济、技术指标等电子版资料。

      2.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工作方案,优化原定的工作分组、分工,熟悉被审计单位审前提交的资料,审计组成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列出初步审查的资料清单,汇总后发送被审计单位,另其在进点会前完成相关迎审资料的准备工作。

      3.审计组各人员根据分工的审计事项,结合被审计单位行业特点,搜集准备相关审计标准、依据,如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的制度、被审计单位的制度、上级公司批复的各项指标等。

      以此审前工作为基础,则可提高现场参观的效率和效果,并提高现场查看的针对性,且审计组在第二个工作日下午即可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可比案例中增加1.5个审计工作日。

      三、由于审计人员取证不充分,造成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工作底稿交换意见时审计组处于被动局面

      对审计从业人员而言,最核心的任务就是获取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尽管审计人员基于客观、审慎、严谨的态度得出非常自信的审计结论,但依然存在因审计取证不充分而使工作陷于被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审计人员对所审事项非常熟悉,反而疏忽了对基础性数据的取证工作

      以某国有企业对旗下一家制造业全资子公司开展效益审计,某审计人员对产品打包外委业务进行成本测算,其中单位产品打包后在过磅时检斤程序自动核减3kg包装材料重量,得出产品净重,由此即可测算全年产品包装物消耗量。而在该业务合同约定的打包费用单价构成表中,单位产品对应的包装物消耗量比检斤程序额定核减多25%,由此可测算该业务合同单价过高。由于该审计人员结合自身以前该行业内的工作经验,对该项业务非常熟悉,以及与检斤工人、工程师的了解,获悉核减重量均为3kg,且未发生变化,所以在取证时,审计人员未对检斤程序额定核减3kg进行取证或进一步证实,然而在与被审计单位就该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交换意见时,被审计单位否定了额定的核减重量,给出了单位产品包装物消耗量3.23kg的抽检称重统计数据,尽管仍低于合同约定的消耗量,但与审计工作底稿测算的结果也有较大差距。

      如果该审计人员在开展测算前,先抽样对包装物进行称重,与检斤系统设置的3kg去皮程序进行核对,或者调取程序设置的相关证据,就可避免后续的被动局面,因为在底稿沟通时试图再去称重或调取计算机设置的检斤程序证据,已是“此一时、彼一时”了。

      审计从业人员往往因为某些涉及生产的参数、系数是“众所周知”的,或与被审计单位的职工沟通时得到“确认”的,而忽视了及时进行取证,造成审计底稿沟通时的被动局面。如果在测算前,提前查阅可研报告、设备合同、行业标准、或现场抽样检测,调取充分的证据,即可确保该测算的所需的每个基础参数的可靠性。

      2.审计人员在事项审查过程中未及时取证

      审计人员在事项审查过程中未及时取证,底稿完成后统一整理审计证据时疏忽了留取相关证据。以某公司对旗下某分公司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为例,某审计人员审查一项外委维修业务,发现立项为续签,故向前追索,发现第一份合同为立项方式为直接委托,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是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乙方单位营业执照中注明的成立时间为2009年12月23日,经对各年度的业务发生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该业务确实自2009年四季度已经有少量发生。对此,审计人员定性被审计单位违规签订合同。但该审计人员在底稿完成后,整理相关证据时只复印了合同文本及附件,未2009年四季度发生的维修业务原始单据进行取证,仅存储了乙方单位提供的一份记录自2009年四季度以来的维修项目、费用电子版统计表用于计算维修总费用。在审计工作底稿交换意见时,被审计单位指出第一份合同约定是服务期限为笔误,应该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乙方所提供的维修项目统计表中2009年四季度的若干维修项目登记也是笔误,最初记录相关人员已离职,无法确认因何笔误。审计人员再要求调取所有的维修单据,得到的答复是时间久远,该业务曾经过数次交接,应管理粗放已无法找到2010年及以前的维修业务原始单据。查结算、付款情况,发现2009年该维修未发生结算(当时乙方单位尚未成立),而2010年上半年结算明显高于下半年结算金额,推测是将2009年发生维修项目计入了2010年上半年进行结算。但尽管如此仍无法充分证明底稿中认定的违规签订合同的审计结论,审计组最后取消了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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