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综述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计监督制度,国外没有相同的成果可以借鉴。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与西方国家绩效审计的最大区别是,绩效审计着重于评估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侧重于“事”。而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强调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侧重于“人”。从国内学者的研究而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的合法合规性审计评价研究较多,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但是从责任履行的双重性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研究的还较少,也没有动态地对履职的效益性进行考核。也有部分学者提出新的经济责任审计内涵,但是没有明确相应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评价体系与评价方法,不仅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而且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及利用价值。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周云平和陈通(2006),吕荆海(2005),樊晶玉(2008)等都认为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地方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资产、负债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情况,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及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等,并提出了粗略的评价指标体系。刘颖斐和余玉苗(2007)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主要评价履职过程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和命令。阮滢(2008),黄溶冰等(2010)认为应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时的环境管理责任。加强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审计和政绩成本分析。李纯琳(2011)认为对党政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党委和政府应履行的经济职能和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为主要内容。对党委书记的审计侧重于经济决策和宏观管理方面,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侧重于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周荣青(2012),刘更新(2012)认为对党委和政府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包括政策责任、经济管理及绩效责任、社会责任和个人廉政责任。吴秋生(2012)认为,经济责任具有积极面和消极面两个方面。积极经济责任是需要主动努力才能完成的经济责任,主要表现为岗位职责、任期工作目标等。消极经济责任是指在履行积极经济责任的过程中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危害环境、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等,依照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责罚。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王晓慧(2006)认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评价应重点关注财务责任、管理责任、法纪责任和社会责任,提出了四个责任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阮滢(2008)提出了评价党政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四E”性指标体系,即社会经济总体评价指标、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情况指标、重大决策及经营业务管理评价指标、可持续发展能力指标。郑颖(2009)从问责角度分析了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中的作用不足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黄溶冰等(2010)提出将环保投资指数、单位GDP能耗下降率、“三废”处理率、水质达标率、环境事故发生率等纳入到评价指标体系。李江涛等(201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增加经济责任审计业务量对提高其运行效果并无明显效果,提出应当构建经济责任审计监控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完善履行报告体系。于迈和谈华(2012)提出经济发展类、民生改善类和生态文明类共12项指标评价体系。 二、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责任履行效益性考察较少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仍停留在检查获取、使用公共资源时的真实性、合法性层面,更多的是以衡量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否履行为主的、静态的审计。着重于检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重大项目决策的程序性、合规性及项目的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违纪违规行为等。审计的内容相对单一,较多地以数据列示及陈述说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履行了应尽的经济责任,是否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但是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效果如何却较少查证、分析和评价。在审计实施过程和审计报告中,很少体现经济责任履行所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配比情况,责任的目标是否实现,重大决策结果的效益性和效率性如何,获得的经济效益是否以损失环境效益为代价等情况。审计报告强调数据、就事论事的部分较多,对数据背后的原因分析较少、不够深刻,定性的问题较多,定量的问题较少。因此,审计结论较为简单、笼统,缺少全局性和科学性,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评价也因此而不够客观和全面。 (二)经济责任评价体系规范性较差 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时间不长,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操作。尽管国家、地方在不断完善审计相关法规,但是规定比较模糊,审计内容不够明确,评价体系还不够规范。对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评价时,除了经济发展、财政、财务收支等内容引用统计或会计报表数据外,其他方面的评价多以定性为主,往往泛泛而谈。目前的审计评价还是以问题为导向,主要是针对查出的问题做出评价,缺少对责任履行效益性的考察。由于不能站在较高高度上对被审计单位查出的问题从管理、体制的缺陷等方面进行深刻地剖析,审计建议流于表象,针对性不强,造成审计结果的运用不尽如人意。 三、基于责任双重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内容 (一)经济责任的双重性 根据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这里的职责不仅包含履行职责时应当而且必须承担的义务,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还应当包括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即花费一定的成本所带来的收益配比。效益的大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用单一标准就能衡量。由于影响效益的因素经常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效益也会表现出动态性地不断变化。根据经济学假设,每一个行为个体都是“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履行经济责任时,如果领导干部为求自保只做到了“廉政”而未能做到“优政”,即仅仅履行了合法性、合规性责任而忽视了效益性责任,这样的领导干部虽然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仍然是一个不称职的干部。同样的,如果领导干部一味追求效益而忽视了自身应尽的合法性、合规性责任,也为腐败埋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充分认识经济责任的双重性,将“廉政”与“优政”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效果给予全面、科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