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治理是指对国家和社会的控制、管理和服务,而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一个内生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对完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审计长关于“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论断被学术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并广泛讨论。然而,笔者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人们对“国家审计通过什么样的特殊机制和什么样的基本路径参与、介入对国家的治理,从而最终推动国家治理的完善”这一基本理论问题,普遍缺乏足够关注,目前也未见系统的研究成果。鉴于此,笔者拟以国家审计完善国家治理的机制和路径为切入点,展开进一步分析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大家更多的思考。 一、国家审计完善国家治理的基础机制;信息披露 (一)受托责任理论 一般认为,审计的本质是“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价”,而相应的,国家审计的本质就是“对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价”。受托责任理论认为,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因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根据该理论,在国家审计的诸多关系中,至少包括两种关系,即审计关系与受托责任关系(如图1所示)。其中,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授权人、被审计人、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受托责任关系是指审计授权人与被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政治学领域,该理论具体表现为,人民作为民主国家的受托人,将公共财产交由政府及其他公营单位管理和使用,客观上需要一个第三者对其进行检查与评价。而第三者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备检查与评价的专业知识,即胜任能力;二是具有独立于被检查评价单位的身份,即独立身份。正是由于国家审计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使其成为检查与评价政府及其他公营单位受托责任的必然选择,而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也理应及时向授权人披露、报告。 由此可见,依照受托责任理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授权人(如纳税人)的授权,独立检查监督对被审计人(如财政资金或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使用者)的受托责任,并将检查结果向审计授权人进行报告,披露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此完善国家的治理。从这个意义而言,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审计,要实现授权人赋予的功能,其基础机制就是将审计相关信息向授权人披露。
(二)信息经济学理论 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是理性而自私的,他们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代理人有着与委托人不同的利益,因此会采取一些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即“委托一代理”模型下的决策各方行为,在发生相互影响时存在着不对称的信息(如图2所示)。代理人通常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故委托人很难监督代理人并保证代理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试图使具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委托人必须解决的是,根据他所能收集到的信息来奖励或惩罚代理人,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也就是选择一个可行的机制来实现其最大化的期望效用。
由此可见,依照信息经济学理论,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人授权,独立收集代理人的信息,并将反馈的信息向委托人进行披露,改变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为委托人奖励或惩罚代理人提供依据。从这个意义而言,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审计,要实现委托人赋予的功能,其基础机制就是将审计相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报告。 (三)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缔结契约,让渡自己部分或全部的自然权利,通过制定法律,建立国家和政府,摆脱了尽管自由却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自然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政府必须按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所共同同意的规定来行使,为防止政府权力对个人权利造成损害,人民在订立权利让渡契约——宪法规则时,就会设置各种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 由此可见,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民要想及时地了解自己委托的政治代理人——政府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做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充分的参政、议政与监督,就必须对政府的相关信息充分的知情。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国家审计成为保障公民参政议政、监督信息资源占强势地位的政府的一件利器。从这个意义而言,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审计,要实现其被公民赋予的功能,其基础机制就是将审计相关信息向公众披露(如图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