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国家审计体制与国家审计治理能力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贤环,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倪筱楠,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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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献回顾

      (一)国家审计本质与内涵 审计本质是审计职能发挥的依据,是国家审计发展的规定性。众多学者对国家审计本质的界定及其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探讨。阎金锷(1995)提出的“经济监督论”,将审计界定为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而杨时展(1997)则指出国家审计的本质在于监督公共权力部门的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因受托责任而产生,是一种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社会控制机制(David,2008)。国家审计的控制效果尤其包含对经济的控制,其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和推进公共受托责任的全面而有效履行(蔡春,2013),实质上是国家立法与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工具(石爱中,2003)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政治工具,是以政治立场与视角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冯均科,2005)。同时,它是从监督控制角度对政治经济权力的监督制衡,是重要国家机器(王素梅等,2014)。自从刘家义(2011)提出“免疫系统论”阐述了国家审计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内生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本质后,学术界对国家审计本质有了全新的认识。而田利军(2010)则将“审计治理”视为一种审计治理结构、审计制度安排的管理方式和审计治理行为。

      (二)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机理和职能定位 陈英姿(2012)从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公共权力交叉点,从政治学和公共权力视角分析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机理。国家审计治理理论是对“审计监督论”、“免疫系统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谭劲松等,2012)。公共受托责任是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产生的源泉,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随着受托责任的发展也应不断延伸和拓展(张军,2012)。与前人不同,王素梅(2013)以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寻租理论与审计免疫系统理论为基础阐明国家审计监督公共经济权力的现实需求。李齐辉(2013)从制度的角度,深入阐述了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机理。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地弥补“政府失灵”现象带来的问题(冯均科,2003)。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国家审计的功能也应该重新定位和适当扩展(吴青川,2009)。在“免疫系统”论新视野下,需要有效地发挥国家审计防御、自稳、监督、防护、建设、调控等职能(宋常,2009),发挥其在公共治理构造中应有的批判和建设作用(郑石桥,2013)。

      (三)国家审计推进国家治理路径的选择 蔡春等(2012)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体系和审计的对象载体;完善绩效管理体制和强化政府绩效审计;责任政府建设和经济责任审计;构建治理和权力导向的审计模式等,探讨了国家审计推进国家治理的路径。谭劲松(2012)则认为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应围绕建立善治政府目标,充分发挥监督、评价和鉴证职能。彭华彰等(2013)从当前腐败治理和国家审计职能出发,构建国家审计推进腐败治理的路径。张立民等(2014)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审计自身建设构建国家审计推进国家治理的路径。此外,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还应该通过监督、前瞻和评价职能三路径发挥其作用(秦贞婷,2013)。

      (四)国家审计体制研究 当前,国际上的国家审计体制主要有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等类型,各有优缺点且并无好坏之分。我国国家审计采用的是行政型审计模式,它是历史的、现实的选择,但其审计独立性也受到较多的质疑,具有较强的内部监督特色(李金华,2001),因此,胡笳(2002)针对我国现行审计模式的缺陷,提出应该逐步建立立法型审计模式。许莉,郑石桥(2012)则不认为审计组织制度、审计体制存在绝对的优劣问题,只要符合一国的国情,能真正发挥预期效用,才是合理有效的。国家审计体制应是适应环境变迁的理性建构及多样化制度模式的选择(魏威,2014)。我国应当努力避免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存在的不合理内部监管现象,积极有效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型审计模式(项贤国,2013)。

      当然,也有从文化角度研究国家审计治理能力,国家审计与文化发展存在互动关系,国家审计通过对社会文化的批判和重构文化结构来推动公民对国家政治与文化的认同,从而维护全体成员共同利益(楚永生等,2014)。此外,郑石桥等(2014)从“免疫系统”论的观点,构建了国家审计治理指数,从定量的角度量化了国家审计治理功能。马东山(2014)则采用实证检验的方法研究国家审计治理水平。李季泽(2002)从法与国家审计的关系研究了国家审计的法理,并探讨了国家审计体制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法系、国家审计体制与国家审计治理能力作用机理

      (一)世界法系渊源 在法的实践过程中,不同国家、民族,法律理念、规则、标准、制度的差异,反映不同国家、民族、地域以及历史传统的,形成的法律集合体,即法系。法系是法律分类时所使用的术语,依据的是各类型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发展状况,它是由具有不同的亲缘关系的法律组成的集合体。近代世界国家法系主要划分为中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然,李步云以法律形式作为分类的标准,将国际法律划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但是,笔者认为,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我国当前国家审计体制、国家审计制度和行为活动的重要法律支撑,需要将中华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做相关阐述。英美法系源于11世纪以判例形式的普通法。虽然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都源于判例法,法院都具有较好的“司法审查权”,但是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前者主要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而后者则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的权利较充分,并主要由宪法规定。英美法系的特点在于:围绕英国这一中心,以英国的普通法作为基础;采用判例法作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将先例作为重要的依据;该种法系在变革方面相对较缓慢,并且具有保守性;充分强调法官在法律中的突出作用。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则是与英美法系相并列的另一大法系,又称欧陆法系。大陆法系明确区分立法与司法各自的职能,以成文法典为中心,赋予议会足够的立法权力,并且法官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加以研判,而不能根据判例做出判断。而我国当前的法系的形成是基于大陆法系和中华法系的共同影响下而形成的。我国古代夏朝的法律称为‘刑’,是以习惯为主线的,历经奴隶社会的商、周、春秋战国以及秦汉、隋唐、宋等封建王朝的发展,形成具有中华特色的中华法系,并由此越来越成熟和具有特色。一国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我国的国家审计从国家的出现就受到来自国家法律环境的影响,中华法系为国家审计构建了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同时支撑着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和变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并列存在的世界两大法系,但彼此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成文的法典,而英美法系则主要表现为法官的判例。法系所营造的法律环境直接会影响到国家审计体制、国家审计制度以及国家审计组织架构等,进而影响到国家审计的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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