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财政体制分权式改革,1994年又实施了分税制改革,财政权利的重新配置形成了新的政府间关系,也引发了对财政分权政策实施效果的讨论,其中,财政分权与腐败关系的研究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财政分权体制下,社会公众作为纳税人与各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因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是审计存在的重要前提,根据《宪法》和《审计法》,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其目标是推动国家实现“良治”。腐败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从理论层面上看,作为专设的经济监督机构,审计机关主要通过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来稳定财政分权制度,防止公共权力异化,进而遏制腐败。本文基于2002~2011年我国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对财政分权体制下国家审计的反腐败作用进行实证研究,以期获得有益的经验证据。 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文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一是首次将财政分权和审计监督作为互补变量,考虑了两者的主效应和交互效应,对现有反腐败研究文献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二是以往文献对国家审计的反腐败功能主要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本文首次对国家审计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弥补了已有文献的不足;三是考虑到腐败治理是一个连续过程,本文建立了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并采用广义矩估计方法弱化样本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使研究成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本文后面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与讨论;最后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对于财政分权和腐败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学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政分权对腐败有“抑制”作用,指出财政分权能够导致地方政府间的激烈竞争和公共产品提供的多元化,从而自动约束官员的腐败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财政分权对腐败有“诱导”作用,指出过度分权使官员拥有更多的决策自由,可能导致寻租行为,进而衍生出腐败问题。对此,双方始终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在实证研究方面,早期一些学者的研究样本来源于跨国数据。Treisman利用多个国家的商业调查问卷计算“腐败感知”指数,发现经济发达国家和英属殖民地国家腐败程度较低,而联邦制国家腐败程度较高。Fissman和Gatti利用国际上国家风险指南的腐败指数作为衡量各国腐败水平的指标,对57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政府分权会减少腐败,在考虑将立法层次作为政府分权的工具变量后,这种负相关关系更加显著。Arikan利用税收竞争和寻租理论解释财政分权和腐败水平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的结果发现:分权对腐败的抑制作用不是很强,但确实存在。Fan等搜集了分散在80个国家的企业贿赂公职人员的有关报道,发现行政层次较多的政府,其公职人员受贿报道更加频繁;但如果政府拥有较高GDP份额支配权,其公职人员受贿报道就不常发生。Antonio利用100个随机选择国家的样本数据研究发现,在控制人口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后,拥有较多层级政府的国家,其腐败程度更加严重。 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以某一国家或经济体的数据为基础研究财政分权与腐败的关系。Dincer等利用美国联邦政府的贪污定罪数据,构建标尺竞争模型,通过空间自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腐败和征税权利下移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Alexeev和Habodaszova研究了俄罗斯的财政分权、灰色经济和政府腐败之间的关系,指出政府分权程度越高,企业家越有动机通过贿赂方式“俘获”政府官员,使灰色经济合法化。Nicu研究了罗马尼亚的官员腐败问题,指出财政分权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是其中最敏感的因素。Oto-Peralias等利用1986~2010年经济合作组织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财政分权有助于缓解公共赤字的不良影响,同时,财政分权中的公众参与有助于减少官员腐败行为。 陈抗等认为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匹配的局面日益严重,在获取预算外收入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从“援助之手”转变为“攫取之手”,其中相当一部分被腐败官员占有。吴一平最早开展了中国财政分权与官员腐败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他利用中国1993~2001年的省级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财政分权恶化了腐败问题。万广华和吴一平创建了一个基于回归方程的分解框架,并将其运用于中国1989~2006年的跨省面板数据,研究发现,1993~1997年间财政分权与腐败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而1998~2006年间财政分权转变为腐败的抑制因素。Kilkon和Hui利用中国1998~2008年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研究了财政分权与官员腐败的关系,发现财政分权对官员腐败的抑制作用随着政府执法水平的提高而增强。潘春阳等研究发现,财政分权能够通过推动政府规模扩张和支出结构扭曲而加剧地区的腐败水平,在控制上述因素的影响后,财政分权对地区腐败水平产生了抑制作用。 从以上文献可知,因国别、样本或方法选择的不同,有关财政分权与腐败关系的研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也反映出财政分权影响官员腐败的作用机制的复杂性。 我们认为,腐败根植于政府的权力,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过多,多数权力集中在少数官员手中,他们就可能利用掌握的权力创租或抽租,在特定条件下,财政分权有助于减少腐败行为。虽然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出现了分权滋生腐败的问题,但这是由于经济转轨期间制度不完善和改革措施不配套导致的非预期政策效果。而我们的样本源于2002~2011年的省级面板数据,与以往的研究期间相比,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致力于解决财政分权和行政集权的矛盾,以及规范财政分权制度。例如,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2)第26号〉》,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政府财政收入进行合理划分,确保县级财政所占的份额,防范地方财政收入被上级政府剥夺”。同时,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不仅得益于分权化,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套与分权化相匹配的考核激励机制,具体表现在:地方官员晋升与地区经济增长的显著关联,地方官员的升迁概率与其任期内的GDP增长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有效压缩了政府官员的腐败动机和寻租空间,因为腐败会对经济增长和投资产生负面影响,腐败现象的蔓延被认为是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如下研究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