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至唐宋屋舍之税嬗变研究

作者简介:
吴晓亮,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教授,昆明 650091;王浩禹,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研究生;赵大光,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云南分院城市规划师。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中国的屋舍之税起源很早,且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先秦的“廛布”首向官府管辖市场中的商业用房征税。汉代的“市肆之税”指向官府和私人用房,既有商业性用房也有居住用房,具有城市土地利用、屋舍和经营税共征的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店舍之征开始对房屋划分等级,屋舍之税的征收办法开始具体化。唐代“间架税”具有单一屋税的性质,征税办法的操作性强。五代十国时期“屋税”之名正式出现,且成为国家常赋。宋代确立城郭之赋以及宅税和地税的分野。由此,屋税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税目,改变了此前屋舍、土地利用和经营税混而征之的情况。这一嬗变,是我国古代城市不断发展、人口增多、城市建筑用途多样、城市空间结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结果。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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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国家对城市的征税是我们考量城镇发展的重要窗口,屋舍之税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本文所指的屋舍,或指城市中官府和私家的商业性用房如邸店、店肆等,或指城市中居民居住和活动用房等等。历史上的屋舍之税,不同时期的名称有所不同;征税虽然都指向房屋,但有房屋的产权所属不同和房屋用途不同的差异。不过,它们都是随城市发展,特别是土地利用的不断扩大,随国家财政需要而产生的税种。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就展开对屋税的研究;①20世纪70年代后,中国学者也开始了对屋税进行探讨。②尽管中外学者对屋税研究已经取得丰富的成果,但是,本文认为仍然有再探索的空间。其一,虽然清代就有人认为先秦的“廛布”就是屋税,当代学者也有所关注,但其实际征收的情况怎样?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税种?它与后世的屋税究竟有何关联?其二,自先秦“廛布”之后,屋税发生怎样的变化,其历代名称有何不同?有何演进?其三,宋代的“宅税”为什么可以正式成为“城郭之赋”的一个税目?如果我们将各朝代的屋舍之税作一连贯的梳理和分析,也许能够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解释。为此,本文愿抛砖引玉,以求方家。

      一、“屋税”溯源——关于先秦的“廛人”与“廛布”的探讨

      从《禹贡》这部珍贵的经济史文献中我们知道,古代中国已经将广大农村的土地纳入国家财政税收资源的范畴。官府依据土质肥瘦、植物产量的差异等条件,将土地分成若干等级,作为国家征收税赋的依据。对农村收税如此处理,那对城市又是怎样的呢?从现存最早的相关资料看,古代国家对城市征税仍然与土地有关,谓之“廛布”。这一税种应当源于先秦官府对城邑空间或城市土地利用——“民居区域”或“市中空地”经济价值的认识,从而使“廛布”成为中国最早的城市土地利用税,是屋舍之税的源头。

      据《周礼注疏·地官·司徒二》载,周有“廛人”之官,其职是“掌敛市之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五种之泉,入于泉府,故与司市连类在此也。”③在这里,“廛人”职掌的事务均与市场有关,其中“廛布,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即市屋舍名之为廛,不得为市中空地”。④“廛人”是官名,“廛布”是税名,两者均与后来的屋税有一定的渊源关系。

      首先,“廛人”虽然是官名,但其之所以具备征收屋舍之税的职能,与“廛”字的本意有关。

      据文献记载,古人对廛字的解释略有不同:许慎《说文解字》曰:“廛,二亩半也。一家之凥。”⑤这“二亩半”能否看成是中国古代一户人家住房所需用地的面积,或是古人对一家一户的居住范围的一般认识,或是民间约定俗成民居建造的一般习惯。清人段玉裁在注《说文解字》时进一步阐释:“知古者在野曰‘庐’,在邑曰‘里’……赵注尤明:里,即廛也……先郑云:廛,居也。后郑云:廛,城邑之居……后郑云:廛里者,若今云邑居。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⑥在这些解释中,各家对“廛”作为城市居住区域的含义没有异议。

      郑玄是注经大家,他认为“廛”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居民区域,一是指市物邸舍。据《周礼注疏》载:“又,《说》云市中空地以解廛,则于义非也,故后郑不从。玄谓:廛,民居区域之称者。”⑦后郑即郑玄,他对“廛”是“市中空地”的解释持异议,认为此与文意不符,应当指“民居区域”。这与段玉裁注一致。郑玄注《礼记正义》的“市廛而不税”时曰:“廛,市物邸舍”。⑧其实,“市中空地”与“市物邸舍”并无大异,当邸舍没有存放物货时就可视为“市之空地”。所以,从这一角度看,古人将廛解释为“市中空地”也是可以成立的。

      从上述几种解释可以看出,“廛”最初包含几层意思:一指民居及其面积、民舍区域范围;二指市场当中置放交换物品的房屋邸舍。无论他们是民居范围还是市物邸舍,它们都属城市土地利用的范畴,故而能作为“廛”这一官员的职责所在,同时成为官府征税的依据。

      其次,“廛”既然属于城市土地利用的范畴,那么,当国家需要、当人们对城市土地利用有所认识时,对城市土地利用征税如同对农村土地利用征税一样应运而生。

      据《礼记正义》郑玄所注“廛”字时明确指出,“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孔颖达作疏解释更为详尽:“廛,谓公家邸舍。使商人停物于中,直税其所舍之处。价不税其在市所卖之物。”⑨也就是说,廛是官家邸舍,但也是官府房屋用地的一种税收,即“税其舍不税其物”。这一界定是对“廛布”这一税种的进一步廓清。

      其他文献如《周礼注疏》中贾公彦作疏也言“廛布,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即市屋舍名之为廛,不得为市中空地”。⑩《孟子》有“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的记载,朱熹注曰:“廛,市宅也。子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盖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11)我们暂且不论征税之“廛”是否与“抑末”有关,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廛”税不是对市场货物流通所征的商税,而是对市场中邸舍的用地——屋舍的征税。直接视廛布就是屋税的是清人袁枚,他说:“《孟子》:‘市廛而不征’之廛,是税名……廛布者,商贾所居屋税也。此《孟子》之所谓廛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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