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审计存在问题及对策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晓光,现为西安航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西部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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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对象和功能

      政府绩效审计是对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从政府绩效审计的定义出发,我们对其内涵从审计目标、审计对象、主要功能等方面作进一步分析。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等方面的评价总结,是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目标。经济性目标评价是为了保证各核心部门能够公平科学的获得资源分配,实现各部门合理分配共同进步,促进各部门完善需求决策径直,建立支出安排机制。效率性目标则是主要对审计对象的多方面活动进度进行考核审查,调查在一定资源投入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的最大产量或者最小资源投入时所能实现的一定产出产量,考察范围包括组织、计划以及项目等多方面。

      (二)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对象

      当受托责任发生并发展时,审计也会随之发生且发展,因此在对政府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时,作为公众的受托人,政府也必须为受托管理负责到底,对所出现的一切事物履行职责,在审计中将不再是简单的只关注审计合规性,而是将政府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作为重点审计对象,这对政府审计而言,是一次非常大的进步。

      (三)建设性是政府审计的主要功能

      审计是为了建设,而不是防护。政府的绩效审计是为了更加客观的对公共资源管理及使用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本所在,并解决问题,从而实现公共资源管理使用的有效性,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以及服务质量。因此,在审计中要找出问题,并寻求可行的办法,提高公共资源使用率,实现公共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政府绩效审计是绩效审计中的分支,涉及范围较广泛,主要通过绩效审计手段评估政府在执政能力和使用公共资源创造社会效益上的工作效率,通过绩效审计的手段,评价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在执政能力上的考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我国民众和社会舆论对于地方政府的政务公开和政府绩效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管理资金和公共管理效率的意识越来越强。因此,通过审计量化政府政绩和绩效对于提高政府执政效率,促进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绩效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稳步发展,公众的民主意识日益提升,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构建也初见成效,并着力发展绩效审计工作。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法制化建设发展缓慢,与之相关的法律依据还处于部门行政规章阶段,如财政部陆续颁布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1999年)、《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2003)、《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04年)等。而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尚为空白,不但缺乏绩效审计评估指标选择的标准,而且还缺少规范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994年《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款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在2006年修订时,仅在第一条中增加“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法,但绩效审计的法律授权实属不够充分。因为《审计法》并没有明确授予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权限,对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审计也没有明确具体内容,审计机关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开展绩效审计存在许多障碍。

      (二)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不明确

      评价被审事项绩效的指标体系,始终是我国目前现有的各项审计法规中不曾提到的范畴。1995年财政部发布过一套企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但这份体系的主要针对目标是企业,是为企业绩效审计度身定做的法规,并没有将社会生态以及环境保护等社会因素包含人内,明显不适用于政府机关以及非营利组织。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审计人员在对政府绩效进行审计评价时需要每审计一项就到实地考察一次,且衡量绩效的评价标准也会受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因此,很难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衡量政府绩效的标准不可或缺,但就目前而言,其标准却难以明确。

      (三)政府绩效审计缺乏统一的方法和手段

      能否成功对政府绩效进行审计的关键,就是政府部门实施政府审计的方法和手段,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绩效审计的方法及手段尚不完善,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以审计方法为例,不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主要是通过大量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比较法、图表法以及分析性复合等方法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应经济活动,其结果还会受到审计单位现实情况的影响。因此,尽管看上去是审计,但却并没有系统规范的审计方法。而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由于太过于墨守陈规、一成不变,无法灵活应用于所有的经济事项中,在审计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合规不合理,合理不合规”的问题。而在审计手段上,尽管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科学的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但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的不足,首先是电算化系统方面的不足,其次是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联网审计的监督方面有所不足。

      三、开展地方政府绩效审计的相关措施

      (一)改善地方政府绩效审计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绩效审计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必须依靠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来保证,使地方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然而,我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表现为仅仅初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部门绩效评价、国家集中财政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速度和效率很不明显,有待进一步深入,财政资金不能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法制化进程。首先,要完善关于绩效审计方面的立法工作,将绩效审计上升至法律范围,明确法律责任,保证绩效审计受法律制度的保护,具有工作机制的保障。比如,将政府的绩效审计纳入明确的法律法规之中,在审计法中将权力授予政府绩效审计,明确规定绩效审计的范围以及审计应有的程序,明确政府绩效审计的内涵责任以及权利义务。其次,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国家审计机关绩效审计准则,对审计的质量进行控制,使政府绩效审计评价公开透明,实现绩效审计公正化,确保审计能够按照程序依次规范进行。通过对过去二十年各项绩效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进行总结归纳并吸取经验后,明确政府的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操作规则,实现审计准则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加强规范所有的审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绩效审计的对象、目标、评价以及成果运用等各个方面。实现各行各业能够分门别类系统规范的进行绩效审计,将所有可能出现的绩效审计问题归纳其中,建立一个完善的绩效审计规范准则。使得绩效审计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促进我国绩效审计体系的进步,实现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使绩效审计中由于技术操作理解偏差而出现的问题大大减少,建立一个科学严谨的评价绩效审计工作质量的规范,提高绩效审计的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使绩效审计成为国家审计机关的戒尺,作为审计的重要尺度而存在,时刻提醒审计人员身上的责任以及规避风险的重要性。最后,在可实行的情况下,将政府绩效审计的标准整理成文,起草修订专门的政府绩效审计法,使政府绩效审计有法可依,更加规范,更加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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