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肯把“协同(Synergy)”定义为: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相互协作,使整个系统形成微观个体层次所不存在的、新质的结构和特征。协同论(Synergetics)亦称“协同学”,主要研究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与外界有物质或能量交换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自己内部协同作用,自发地出现时间、空间和功能上的有序结构,是关于系统中各个子系统间相互合作、相互竞争的科学。腐败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腐败治理涵盖政府审计、纪检监察、司法检查以及社会公众等诸多主体。本文选取腐败治理的其一视角,即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两主体的协同问题进行研究。因为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都是腐败治理系统下的子系统,二者的共性均是运用权力制约与监督权力,既然协同学是“协调合作之学”,则研究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调合作,有利于整合监督资源、共享监督信息。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是指运用协同论的思想与方法,研究二者的协同规律与管理过程,其目的是提高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实现腐败治理系统的整体功能效应。 一、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在腐败治理中的法定权责分析 近年来,我国腐败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政府审计、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已经成为腐败治理主体的重要部分。当前,关于政府审计、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各自的法定权责如下。 (一)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各个层级部门、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国家各层级事业单位,以及上述组织的有关人员。政府审计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上述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近年来,政府审计职能上升到新的高度,其本质是国家治理框架下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承载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促进廉政建设的功能。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发布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后文简称《准则》),与废止的原国家审计相关准则相比,针对腐败治理问题突出了“重大违法检查”、“专题报告”等内容。首先,在“重大违法检查”方面,《准则》提出:(1)审计人员需要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2)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3)当审计人员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时,需要重点关注五类情况,即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公众或媒体的反映和报道以及其他情况;(4)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的重要措施,如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扩大检查范围并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等。其次,在“专项报告”方面,《准则》提出:(1)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特定事项,需要采用专题报告方式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特定事项主要指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与国家财政与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以及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2)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当。最后,在“审计整改”方面,《准则》强调:(1)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2)审计机关指定部门负责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二)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纪律检查的客体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层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纪律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上述客体是否遵循党的章程与其他党内法规,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否廉政并保持党内纯洁,是否保障党员民主权力,是否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与执行。各级纪委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国共产党章程》。该章程明确了纪委的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该准则建立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化公为私与弄虚作假,禁止挥霍公款与铺张浪费,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人员谋取利益。(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该监督条例实施目的在于增强党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其强化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明确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履行的职责,树立了监督制度并完善了监督保障。(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处分条例实施的主要任务是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其明确了党组织与党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贪污贿赂、违反财经纪律、失职与渎职等情形,并细化了具体情形下纪律处分的原则与规则。 (三)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监察的内容是监督行政管理决策正确与否,行政执行行为是否合理有效,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公务员是否廉洁奉公与遵纪守法以及行政行为的效率与效益是否高效。各级政府设置的专司监督职能部门简称“监察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该法律的核心内容涵盖监察机关的建立、监察人员的管理、职责与权限、监察程序、法律程序等方面。其中,第十八条提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所应履行的职责主要有: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此外,第二十条阐述了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行使的权限主要有: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行政违纪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