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高校财务报表审计风险是指高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以及对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关联的财政法律法规的影响。 高校及高校会计核算特点 高校是个小社会,涉及许多行业,关系不同类型的人员。高校的主业是教育和科研事业,但又有服务于教学和科研的附属医院和附属中小学、后勤集团、校办产业等二级单位。这些二级单位甚至还有三级、四级单位,有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校办产业及控股企业),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附属单位)。高校涉及人员有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还有外教,而且这些人员往往有多种身份,从事多种工作,譬如教师除从事教学,还可能从事科研,甚至还可能是校办产业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可能从事多项科研项目。高校的业务有自身教学科研,也有委托招生、合作办学、横向科研合作。高校的主要目标是教育科研、培养人才,但是高校正在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转变。 高校的资金来源有财政补助、学杂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技合作收入、银行贷款、经营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以及校办产业收入。新修订的《高校会计制度》定位仍然是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即对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对教学科研和教辅活动业务的核算仍采用收付实现制。 新修订的《高校会计制度》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兼顾了高校财务、预算、经费控制、成本核算,促使高校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得到更为全面、真实、合理的反映。笔者的理解是,核定收支、超支不补、定额或定项补助、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方式本身是“混合经济”的典范,新修订的《高校会计制度》是糅合了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大杂烩”。新修订的《高校会计制度》围绕财政资金设计了一系列会计科目,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两个一级科目,专门设计了一个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这显然是以预算管理为主要目标,强调财政资金的运用。引入社会审计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主要是监管受托责任履行,强化事后监督和绩效考评。 笔者认为,进行高校财务报表审计,无论是从资产总额,还是工作量以及审计风险来看,都不亚于做一个上市公司审计。而且高校合作办学、横向科研、后勤集团、校办产业数量多、项目多,类型各异、专业特点不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以及经营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对附属单位支出、其他支出等几个不起眼的科目核算的信息量实际是很大的,所以,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必须先从外围做起,然后才能汇总财务报表。 高校财务报表审计风险 (一)高校内部控制风险 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内部制度建设落后于教育事业。有的单位领导重业务轻财务执行,未建立内部控制执行制度,或虽制定了一系列内控制度,但执行不力,形同虚设,对一些如大额资金的活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等)、对外投资、科研专项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仍未健全。二是从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看,各高校大多数采用核算中心的形式,高校根据取得的收费性收入和科研收入给予各相关院系,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各院系,学科建设和基建资金也由相应用款单位和部门自主掌握,各二级院系作为非独立核算的报账单位,在限额内使用,也就是高校对各院系采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模式。各院系成为资金使用的主体,资金管理权限分散,核算控制不严,必然导致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增加。三是从资产管理来看,高校是设置房产、设备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统一管理,分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二级、三级管理;或者干脆设备管理部门管理教学科研设备,后勤管理部门管理家具和房屋建筑物,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等。核算中心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及报废、调拨单入账核算,这样容易造成资产使用、管理与核算脱节。四是高校内审的独立性有限。一般在学校治理层领导下,内部政策的压力,内审机构主要是按领导的指派和交代来办理,只对下属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对高校管理当局做出的决策无法做出有效合理的评价。 (二)高校财务报表层次审计风险 高校附属单位、校办产业、控股企业众多,了解其附属单位及校办产业的情况,是很困难的。笔者经常看到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项目审计十分认真做程序,可是,如果遗漏了一个,甚至几个附属单位及控股企业而附注又没有说明报表包含范围,或者附属单位及控股企业未经审计,那么,这种情况下会有较大的审计风险。所以,财务报表层次的首要风险应该是部分校办产业及附属单位未纳入统一核算,在建工程、校办产业没有在高校报表中单独反映。其次是部分高校仍执行旧高校会计制度,按收付实现制核算,或者即使是新会计制度,也不全是权责发生制,应付未付、应收未收的款项不做收支处理,造成资产、负债、财务收支不能反映其实际情况。再次是行政审批改革后,高校管理行为自主、混合经济的运用,使国有资产的安全存在隐患。例如,高校在对外投资活动中,低估学校资产;大量在建项目和部分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不能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房产已交付使用,长期不办理房产证,用于出租,出租收入挂往来,或者记其他收入,减少了国有资产运行收入,同时又争取财政补助收入指标;房产不入账,资产的安全性没有保证;学杂费收入未缴入财政专户,或挂入其他应付款;科研经费结余结转入经营结余,改变资金性质,转移收入,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最后是超过高校的承受能力,盲目地扩大贷款规模,将贷款风险转嫁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