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碳审计,是对企业碳活动相关问题进行的审计、鉴证等,属于微观层面的碳会计,是环境审计的一个分支,是审计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审计方式方法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过程中消耗含碳元素的自然资源而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与鉴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需要测算各试点地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基数,在此基础上分配各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有效审计。碳交易试点地区发改委组织排放单位提交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重点用能单位需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审核,政府强制要求实施的碳核查属于碳审计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提供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都是通过政府备案选拔而来,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进行审计,提高了企业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但我国碳审计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行业协会等职业组织尚未形成,只有政府监管一种模式,行业自律及独立监管模式并未建立,各地区监管机构及相关监管文件见表1,列示了我国碳审计主体及监管方式。 第一,加强碳审计监管力量。随着碳审计市场的发展壮大,设立独立的碳审计监管部门,由机构认证人员和碳审计领域专家组成,负责碳审计标准、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监管部门拥有专业的碳审计人员,可以自行对第三方机构和碳审计报告进行审查,不再委托第四方碳审计机构。 第二,完善碳审计监管方式。增加事前监管程序,第三方机构申请碳审计资格时除提交相关文件外,监管部门要对申请机构实地考察,客观评估其开展碳审计工作的能力;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碳审计员资格考试制度,通过严格的知识考核选拔审计人员,降低因执业能力引起的碳审计舞弊问题。加强碳审计事中监管,制定碳审计准则,为审计人员提供工作指南,规范碳审计方法,从而减少审计数据错报风险。丰富碳审计事后监管方式,施行同业监管制度,依靠碳审计机构专业知识及审计经验,对同行业其他机构已完成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避免碳审计行业外部的监管不能深入检查的不足;采用审计轮换制度,被审计单位定期更换审计机构,避免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串通舞弊,使存在的问题长期隐藏而不被发现。
第三,增强碳审计独立性。明确规定碳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利益冲突的情况,第三方机构在申请碳审计资格时,要向监管部门披露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情况,审计过程中及完成审计服务后一定时期内要持续披露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要采取更换审计主体等措施,以保证碳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四,制定碳审计收费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制定详细的碳审计收费标准,为被审计单位选择审计机构提供有力依据;借鉴财务审计收费监管模式,发布强制碳审计费用披露制度,防止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构发生买断审计意见的行为;明确不同审计费用下审计人员的法定义务及所承担的风险,减少碳审计市场非理性收费行为;建立审计收费违规法律赔偿制度,对违反法律的审计机构及人员进行严格处罚。同时加大碳审计监管执行力度,从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保障碳审计质量,规范碳审计市场,促进我国碳审计的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减排目标,发展低碳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