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角度探析投资设立企业利益输送问题

作 者:
顾颖 

作者简介:
顾颖,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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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操作不规范等,在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和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从审计发现的问题来看,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新设公司侵占国有企业利益的手段日趋隐蔽和复杂。本文结合审计实践案例,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设立企业的合规性入手,总结职工投资企业通过与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的攫利方式,提出相应审计治理对策。

      在对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该国有企业与一家民营企业合资成立了甲公司,其中国有企业占股51%,民营企业占49%。甲公司的主要业务均来自该国有企业的外包业务,且每年都能获取高额利润。而民营企业的股东之一是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部分职工投资设立的乙公司,甲公司获得的高额利润大部分通过分红经民营企业转移到了乙公司。

      此案例表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部分职工在外投资设立企业并与国有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操作手法非常隐蔽。若国有企业职工通过他人代持民营企业股份,则更难查处,如何发现此类职工投资企业,界定国有企业是否向其输送利益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是审计面临的新问题。

      目前,法律并没有相应规定明确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在外投资设立企业,以及与国有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经济往来,但明确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此也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不准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更是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投资设立企业,并与国有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就能界定违纪责任。但是否界定法律责任,则需要关注关联交易行为的后果,即有无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投资设立企业并与国有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目前,由于社会诚信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自律不足,利用与国有企业关联交易谋利的违规成本较低。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严格禁止这类交易并提高违法成本。

      提高审计技能,探索审计新方法,加大对职工投资企业利用与国有企业关联交易谋利的审计力度。审计人员除了采取传统的接受举报、访谈调查等方法,也可以探索通过将企业人事数据与工商部门数据、企业业务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比对等方法,发现职工投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关联交易谋利的线索。而对于如何界定国有企业是否向职工投资企业输送利益,以及判断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审计人员则可以进行市场调查,比对价格是否合理、核查程序是否合规等,还可以探索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充分利用审计职权,强化审计问责。对于审计发现的职工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谋利的线索和事实,应该根据不同的管理权限,移送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彻查或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也可以在法律层面赋予审计机关部分直接问责权限,根据事项查处的具体情况,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问责决定书,追缴违法所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设立企业关联交易的攫利方式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向职工投资企业输送利益的途径,是利用分配资源的权力,将商业机会持续提供给职工投资企业,并在关联交易中采取不合理定价、多予少取等手段输送利益。结合近年来发现的案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方式。

      违规提供资金给职工投资企业使用。利用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规模大等方面的优势,向职工投资企业拆借资金,或者提供不合理的贷款担保。审计曾发现,某国有企业四年间,向其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经营资金近3000万元;某国有企业在职工投资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高达1000万元。

      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或低价转让给职工投资企业,主要表现形式有:把已批准报废但仍可使用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投资企业使用;以主辅分离的名义,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职工投资企业使用;把仓库无偿提供给职工投资企业,由其对外租赁获得收入;把酒店低价出租给职工投资企业经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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