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如何提升电子审计证据证明力

作 者:
石磊 

作者简介:
石磊,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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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应用

      电子证据随审计信息化发展而出现,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在,但因无形、脆弱等特征,难以鉴别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随着“互联网+”发展到社会各领域,必然会使经济行为更加依赖网络和数据,进一步增加审计对数据资源的依赖程度,并产生大量电子证据。国家审计准则以适当性来衡量审计证据的质量,适当性指审计证据对审计结论支持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对传统纸质证据,电子证据无法直观展现全部取证过程,影响其适当性。

      目前,审计取证仍以纸质为主,数据分析及其结果仅作为发现问题的思路指引。审计人员采用纸质证据列举的方式反映计算机审计产生的大量信息,弥补电子证据的不足,降低审计风险。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上述做法不利于保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且工作量大、效率低下,其弊端将在审计实务中日益凸显。因此,探索如何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以增强其适当性,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的获取

      一是要规范数据采集内容。电子证据源于电子数据及其分析结果,提高适当性,需保证源头可靠。以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审计目标为出发点,明确采集范围。如,提取财务数据以及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管理分析、决策支持等其他电子数据,规范数据采集过程并确定采集数据量。

      二是要记录数据整理过程。国家审计以第三方独立视角剖析对方业务,关注点与日常业务存在差异。对方提供的数据与审计需求无法完全衔接,需进行数据整理。整理工作应基于复制件展开,避免损改数据内容,以审计工作底稿明确处理过程,保存中间数据,保证整理结果可追溯、可恢复。

      电子证据的适当性及证明力

      固定数据,提升证明力。电子证据无统一的获取途径、规范和要求,审理时,证明力往往受到怀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可采取以下步骤完成数据采集。一是采集以后合数据为主,提取全库备份,降低人为操纵、修改风险,确保数据源准确、可靠。二是获取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书面确认数据内容,记录反映数据特征的信息以及数据采集过程,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以此将采集内容和过程证据化。三是采取双硬盘备份或双份光盘刻录等方式储存,一份经双方鉴证、封存,一份用于审计分析。既能使实时更新的电子数据得到及时固定与保全,又有助于从源头提升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验证内容,确认可靠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证据具备可靠性,即真实、可信。通过被审计单位其他非关联数据以及独立第三方数据进行可靠性验证,查明并验证有无虚构、伪造、变造、隐瞒数据的情况。以审计取证的方式从下述几个外部及非关联途径获取数据(以下简称外部数据):一是调取被审计单位传统载体反映的业务信息;二是从业务上下游单位获取相关数据,如某供货企业提供的进货数据,能准确反映被审计单位某项采购发生额;三是通过审计抽样调取部分原始单据、凭证;四是函调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数据可反映企业销售收入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对下拨付某专项资金可印证地方某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以外部数据为基准验证可靠性,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描述详细分析过程、数据异同,阐述分析结论,将可靠性验证过程证据化。

      记录分析逻辑,增强相关性。电子证据反映阶段性分析成果,表象上无法直接与审计事项、审计目标建立联系,不利于支撑审计结论;效果上无法连贯呈现分析过程,不利于审计人员的互相交流、理解以及法规审理。为弥补上述缺陷,一要编制审计取证单,罗列分析成果,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固化电子证据形成过程;二要以审计工作底稿为载体,描述数据分析逻辑,记载数据处理过程,编制中间表,确保电子证据中每个数字有据可依、有源可追。建立原始数据与分析成果的实质性联系,增强电子证据相关性。

      审计实务中,可参考本文对电子证据进行规范和评价,形成可靠、相关的电子证据,进一步提升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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