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初台湾当局对《日台和约》台湾澎湖法律地位的因应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玉山,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后研究人员,龙岩学院教育科学院讲师。福建龙岩 364000

原文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台湾当局在1950~1952年围绕参加对日和会,就台湾澎湖法律地位这一缔约核心内容展开了因应,其策略为“主权自表,不予对抗,力博同情”,而对其他常规问题则采取“予以接受,通力合作”的策略。在整个因应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胜利”,但没有改变美国主导下的对日和约文本措辞,不能够坚持国家民族大义,终致留有遗患。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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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5)06~0144~08

       台湾当局参加“旧金山和会”的意愿与重视台湾澎湖法律地位实质是一个问题,因为台湾当局希望以“中华民国”的身份代表中国参加和会,而对中国至为重大的问题就是台湾澎湖法律地位问题。所以台湾当局围绕能够参加“旧金山和会”所做的因应,核心部分即是维护台湾澎湖已于二战后归属于中国这样一个事实而展开。正如台湾当局应在对日和约“节略七原则”时所言“应就台湾澎湖问题强调我方主张外,对美国节略所载其他建议,似均宜予以接受,并允以通力合作。”①因此台湾当局对台澎核心问题采取“主权自表,不予对抗,力博同情”的策略,其他问题如军备、安全、赔偿、日伪财产、商务、最惠国待遇等问题则采取“予以接受,通力合作”的策略。

       学界目前对台湾当局围绕对日和约所展开的因应策略中最核心的台澎地位问题还欠缺系统深入的专论。②由于围绕参加“旧金山和会”以及后续不获参加而在美国的力主下与日本签订双边《日台和约》,其间“台湾当局”与美国和日本政府从1950年10月至1952年4月展开了一年半的折冲、谈判,头绪繁多,事涉复杂,本文不揣浅陋,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单就台湾当局在这两年因应过程中对台湾澎湖法律地位问题这一目前学界研究还有可发微的地方做一系统论述,以就教于方家!

       一、1950年10月20日杜勒斯与顾维钧会谈至1951年6月美英会谈前台湾当局对台湾澎湖地位的因应策略

       1950年10月20日纽约成功湖,台湾当局“驻美大使”顾维钧与杜勒斯进行第一次谈话,谈到领土问题,杜勒斯说“日本依照《开罗宣言》及日本投降条款等件,得保有本国四岛及附属小岛外,余如琉球、小笠原群岛应交联合国托管,以美为治理国。台湾、澎湖、库页南半岛及千岛由中、英、美、苏将来决定;倘和约实行后一年内不能解决,应交由联大会决定。”③谈到台湾问题时,杜勒斯认为“美之用意,欲将台湾地位暂付冻结。因美虽切望世界大战不再爆发,但并无把握;深不愿台湾落入仇视美国者之手,尤不愿为苏联利用,美国人力不足,对太平洋防卫,只能利用海军空军树立强固防线,倘一朝有事,美能控制亚洲沿海大陆,而台湾岛正在此防线之内。冻结台湾岛地位,即是维持中国国民政府地位。故深盼贵国代表不在联合国会议席上积极反对美国对台立场。如贵国政府为标明贵国立场,而声明台湾为贵国领土,美可了解。但如贵国在会议席上坚决反对美国对台立场,力与争辩,未免增加美国困难,使美不能贯彻保持台湾,维持贵国政府国际地位之宗旨。盖如美亦认台湾已纯为中国领土,不特贵国政府代表权问题即须解决,而美之派遣第七舰队保台,及自取领导地位,出为主持此案,亦将失却根据。故盼阁下详报政府,说明理由,望春能训令蒋代表勿过分反对美国立场,余并拟与蒋代表一谈。”④顾维钧问:“美主千岛与库页南半岛与台湾岛相提并论,预料苏联反响如何?”杜回答:“苏联自必反对。但如苏对和约不肯让步合作,美亦何必在和约内加以承认,巩固此地位。”⑤会后杜勒斯面交顾维钧对日和约七点原则节略。

       1950年12月19日顾维钧与杜勒斯在美国务院就对日和约问题进行第二次谈话,顾代表台湾当局针对“七点节略纲要”答复如下:“甲、关于台湾等领土问题,我认为只须日本依照波茨坦宣言投降条件声明放弃对该项领土等一切主权,由协约国自行处理,毋须日本各别追认拨归何国。”杜勒斯答“此亦是美之主张,但台湾问题或仍须先由联合国讨论,且杜鲁门艾德礼会议之公告,亦曾提及此点。否则美之派舰保台之举,似无根据。同时为应付联合国内主张台湾应归中共之若干会员国起见,亦不得不将该问题留在联合国议程上。”⑥1951年1月22日,由顾维钧起草的《国民政府对美国政府七点节略的答复》认为:

       关于所谓台湾和澎湖列岛的地位,中国政府经过仔细研究之后认为,这些岛屿,在历史上、种族上、法律上,并在事实上,构成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尽管尚有待于正式确认。由于这些理由,其地位确与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不同。但鉴于远东动荡不定的形势,并为了促进目前太平洋地区的普遍安定,中国政府将不反对这四组岛屿的地位将由英国、苏联、中国和美国来决定的建议。中国政府希望,它不提出反对不要被理解为中国关于台湾和澎湖列岛是中国领土的基本看法有所改变。中国政府还认为,在缔约一年内作出此种决定为时太短,建议至少经过两年或更长的时间再作出决定。虽然如上所述,四组领土的性质是不同的,但可按同一程序同时作出决定。如在建议的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可根据当时的情况考虑提交联合国大会解决。就日本而论,在条约中概括地声明放弃其对这些领土的主权即为已足。关于日本以前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由它明确表示放弃将是必要而适宜的。⑦

       1951年3月30日美国政府将对日和约草案送交十五个国家,希望早日表示意见(美国的用意是希望一个月内表态),美国政府并表示“草案乃一综合性之约稿,其来源非出自任何一方面者。该草案仅属初步建议性质,美国政府经再度考虑,认为需要时,就该草案详细内容及文字,保留另拟修改及变更之权。”⑧

       1951年4月7日,英国驻美大使弗兰克斯爵士对美助理国务卿鲁斯克及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就美对日和约草案表达英国政府意见,明确提出将台湾交与中共,并邀请中共参加对日和约谈判。⑨但对于上述诸建议,美方表示不能接受,4月13日美国务院发言人发表声明“美国承认中国国民政府,且迄未考虑,亦并不考虑,与北平政权讨论关于对日和约事宜。吾人业已与中华民国商谈和约,并将约稿一份,送交中国国民政府。”⑩鉴于上述歧见,英国于4月下旬派遣以外交部日本事务司司长庄士敦为团长的代表团在华盛顿与杜勒斯的主要助理艾利逊进行会谈,英方重申上述立场,但结果未获一致,“此等困难问题之最后解决,当须由两国政府最高当局为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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