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15)05~0017~08 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安排,是两岸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需要多学科参与并贡献智慧的理论问题。过去的讨论大多囿于政治学、国际关系等学科的论述框架内,较少将之放置于法学的论述框架内。目前,法治思维在两岸关系研究中的意义已经逐渐成为学界共识。①法治思维不应也不能缺位于两岸政治关系的讨论。为此,本文试图运用法治思维,对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安排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推进两岸政治关系研究的法理转向。 一、转换:法治思维与“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安排”的法理内涵 台湾问题的法学属性已经为两岸学界所认知,但法治思维运用于台湾问题研究的路径与方式,仍未获致完全的厘清。法治思维在台湾问题研究中的运用,既需要从观念上将台湾问题视为法问题,也需要于方法论层次建立起适合台湾问题研究的新范式,从而透过研究结论的合规范性增强其合理性和认受性。两岸政治关系虽是发生在政治场域的问题,但在研究方法上并不排斥法治思维。相反,在现阶段,对于两岸政治关系的研究,有着转换至法治思维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法治思维:一种台湾研究新范式的建立 法治思维在台湾问题研究中的运用,谕示着一种台湾研究新范式的建立。从法学角度研究台湾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研究路径:(1)对象式研究,亦即研究两岸关系或台湾地区的法律问题,或介绍某项具体的法律制度,或分析某个重要的案例;(2)探佚式研究:将法律规定作为研究线索或支撑研究结论的论据,在此类研究中,法律规范并非是研究的论点,而是支撑其他观点或补强政治言说的论据;(3)概念式研究:在台湾问题研究中引入若干法学的基本概念,用以解释两岸关系中的某些现象,在此类研究中,被引入的法学概念一般按照其在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通常含义理解,较少对法学概念本身进行创新与发展。 法治思维运用于台湾问题研究,不应仅限于作为一种论据,去证成某种已经确定的政治立场,也不应仅仅用以描述现象的理论说词,更应当为解决两岸棘手问题提供可资适用的策略。策略虽是基于特定的政治立场,但并不限于对政治立场的重复和诠释,而是关注政治立场的可实现性问题,注重研究将被预设的政治立场从政治话语转变为法律话语和技术话语的方法,并合理地设计政治立场实现的路径。台湾问题既然具有法律属性,法治框架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岸又都认同法治的权威,因而以法治为核心的台湾问题研究新范式的建立,也成为两岸关系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寻找合适的策略,是法治思维运用于台湾问题研究的问题起点和逻辑结果。依此思考脉络,法治思维在台湾问题研究中的运用,应当具备如下特点:(1)法治思维运用的对象应当是台湾问题,而不是法学问题,因此,对象式研究只是研究两岸场域或台湾地区内发生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严格意义的台湾问题研究;(2)法治思维以法律规范为研究的切入点,法律规范也限定了法治思维的运用,必须考量策略选择的合规范性,法律规范不再仅仅是佐证政治立场的论据,相反,各种有关两岸关系的政策言说,都是诠释法律规范的论据,对立论和论证的合规范性考量重于合政策性考量,这与探佚式研究有着明显区别;(3)透过法治思维研究台湾问题建基于法学理论之上,但并非简单套用法学理论,也非单纯借用若干法学概念,而是根据“策略选择”所需,对法学理论加以创新与发展,使之更加适合台湾问题研究的需要,在此意义上,法治思维在台湾问题研究上的运用,不仅能够丰富台湾问题研究的体系,也能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 由此可见,将法治思维运用于台湾问题研究,完全不同于过去从法学角度对台湾问题的研究,而是一种面向问题、以策略选择为思考重心的范式转换过程。法治思维的运用,将为台湾问题提供合规范性、可实现性和低敏感性的思考路径。 (二)合规范性和可接受性:“合情合理”的法理内涵 两岸从各自的政治立场出发,在理论和实务上发展出诸多两岸政治关系的解释方案或解决方案。从早期之“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两党”,及至“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两国论”、“一边一国”,再到晚近之“两岸统合”、“一中(国)两岸”等。但是,这些方案无一变为现实,且饱受攻讦。究其原因,现存方案并未能厘清两岸政治关系的症结所在,也并非建基于两岸都能接受的认知基础上,因而至今仍陷入“自说自话”的境地。 “自说自话”的原因,是两岸在政治关系安排上仍然处于“单方独白”的阶段,虽然“合情合理”的表述透露出大陆方面意图在此问题上寻求共识的态度,但“合情合理”是一个不确定的政治概念,在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上尚有欠缺。事实上,两岸对于自我的“主权”属性和“国家”定位并无争议,问题是是否承认对方的“主权”属性和“国家”定位。因此,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安排的问题意识,不是论证两岸之间在“主权”和“国家”问题上的是非曲直,而是如何解决两岸的“承认争议”。②在政治关系安排的问题上,“承认争议”已经成为横亘在两岸之间的痼疾。“承认争议”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定义:在政治领域,“承认争议”可以定义为大陆和台湾是否承认对方拥有“主权”和作为“国家”的争议;在国际关系上,“承认争议”可以定义为大陆和台湾是否承认对方为国际法主体以及是否有权从事只有主权国家才能从事的国际活动的争议;在法理上,“承认争议”可以定义为大陆和台湾在是否承认对方的宪制性规定,以及依该规定而建立的公权力机关上的争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