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省地方银行的监管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志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研究中心教授。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省地方银行肩负着本地区金融的调度和融通,以及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任务。全面抗战爆发后,基于特殊的环境和需要,在国民政府鼓励支持下,省地方银行得到空前发展,并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其地位。为适应“抗战建国”及强化国家资本垄断的需要,国民政府不断加强对省地方银行的监管,与战前相比,战时对省地方银行的监管由局部扩大到全方位:加强对省地方银行的发行监管、对省地方银行业务的全面监管以及专门派驻省地方银行监理员等三个方面。国民政府监管的强化,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也增强了国民政府对金融的控制,并最终确立对银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垄断。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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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地方银行渊源于清末地方官银号。晚清时期官银号是地方政府的财政工具,为地方政府经理库款,垫借款项。北京政府时期,省地方银行大多沦为地方军阀予取予求的工具,挪借巨款,滥发纸币,搜括民脂,毫无信誉,并随地方军阀的更替而变化,①其地位长时期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更缺乏明确的法律认定;管理制度纷乱凌杂,没有有效的政府监管。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许多省地方银行依旧如是。这既不利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

       全面抗战爆发后,省地方银行进入一个空前发展的新时期,国民政府对其统治区域内的省地方银行实施较为全面和有效的监管。那么,这一时期省地方银行快速发展的情况及其原因何在?国民政府如何对省地方银行实施监管?全面抗战时期省地方银行的发展与监管产生什么影响?关于这些问题,学界目前探讨十分有限,从已发表的相关成果看,主要集中于省地方银行的个案考察,对战时省地方银行地位的认识,以及国民政府对省地方银行的监管及其影响等问题仍缺乏深入探讨,②本文依据所发掘史料和前人研究成果,围绕上述问题进行论析,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战时省地方银行的发展与曲折

       清末设立省地方银行的主张是由省地方政府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地方财政。最早建立的省地方银行是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在天津创设的直隶省银行。③民国建立后,新式银行之创立,风行一时。仅1912年成立之省地方银行,有9家之多。据统计,1927年以前的北京政府时期,省地方银行共23家。④其中倒闭13家,存在最短的仅2年,最长的也仅有15年,平均不到6年,可见其寿命之短促。⑤这主要是由于内乱频仍,省政不修,省地方银行大多沦为地方军阀筹措军费的工具,对其肆意予取予求。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举行全国经济会议,鉴于过去省市地方银行经营的失败,该会议的金融股曾提出《请政府颁布地方银行条例》案,遗憾的是,由于环境所限未能实行。⑥此后,国民政府在建立以“四行”为核心的国家垄断银行体制时,开始考虑将省地方银行作为国家垄断银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中国银行制度的体系之中。在政府的推动下,到全面抗战爆发前,新设立的省银行达到21家,⑦且少有倒闭发生。这一时期,还颁布了一些有关省地方银行的法规,如1935年国民政府颁行《设立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及领用或发行兑换券暂行办法》、《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印制辅币券暂行规则》等有关钞券发行兑换的特别法规。不过,直到全面抗战爆发前,尚无《省地方银行法》或类似法律颁布,以明确省地方银行的法律地位。

       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大片国土沦丧,东部和中部的省地方银行遭到强大冲击,不少银行被迫停业。随着国民政府的内迁,沦陷各省的省地方银行更多选择跟随国民政府西迁大后方,加之西部经济开发,大后方各省地方银行的地位得到极大提升,迎来一个新的发展契机。鉴于形势的变化,国民政府对省地方银行的作用又有了新的认识,并采取一系列加快发展省地方银行的重大举措和行动。

       国民政府对省地方银行地位及业务规范的第一个制度文本,是《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1938年春,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4月28日,财政部根据纲领中有关发展金融与生产的精神,公布《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10条),针对当时金融机构布局不均,造成中国经济发展失衡的不合理状况,为适应全面抗战时期调剂内地金融,扶助农工各业,增加生产之需要,改变过去中国金融机关营业方针多重商业而轻工矿的做法,鼓励金融机关向农工矿方面投资。⑧规定:“(一)各地方金融机关为增办农工矿各业放款的需要,得向中中交农四行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以资调剂。(二)一元券和辅币券的准备,除二成法币和三成公债外,其余一律可用上项农工矿业的投资充之,以适应地方生产事业的需要。(三)其所以规定只准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因此等小额币券,正合于农田水利矿产开发支付工资的用途,意在深入农村。”⑨

       《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规定的地方金融机构,主要指省地方银行。国民政府对其在战时的定位是,省地方银行是在国民政府管制下,为“抗战建国”,增强地方金融,发展地方经济,特别是“农工矿各业”生产的金融机构,其地位与作用举足轻重。《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公布后,国民政府财政部为使地方银行了解该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发挥省地方银行的作用,分别于1938年和1939年召开了两次地方金融会议。

       1938年汉口第一次全国地方金融会议。1938年6月1-3日,财政部召集中、中、交、农四行分行经理,各省地方银行经理及各地银行公会主席在汉口召开第一次全国地方金融会议。一是传达国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二是听取各地金融状况报告;三是讨论改进金融机构与业务的具体办法。决议原则八项:“一,奖助输出事业,并便利侨胞汇款归国。二,继续努力收集金银。三,增设内地金融机关,以完成金融网。四,提倡节俭,奖励储蓄。五,扶助内地必需品生产事业,并推广农村贷款。六,继续推行贴放事宜,以供给各业所需资金。七,限制沦陷区域汇兑,疏通内地相互间之汇兑。八,训练金融机关人才。”⑩这次会议旨在凭借金融力量,发展农工矿业生产,贯彻战时金融政策,并提出要构建内地金融网的计划。这些决议尚未完全付诸实施,武汉即告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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