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场督导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伏长兵,郝德华,李坤,总参审计局;63926部队

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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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场督导制度的概念界定

      (一)督导的涵义

      2014年新修订的《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上级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审计部门组织对职级较高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实施现场督导,重点对其落实审计程序、执行评价标准、问题定性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据此,本文对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场督导制度定义如下:上级审计部门派出督导组,依据国家和军队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选取重点审计项目,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对下级审计部门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现场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并对审计组提出督导意见、向本级审计部门报告督导工作情况的制度规范。

      (二)督导关系分析

      现场督导主要涉及五种组织角色,即派出督导组审计部门、派出审计组审计部门、督导组、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派出督导组审计部门和派出审计组审计部门具有业务领导关系;派出审计组审计部门派出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派出督导组审计部门派出督导组,对审计组的审计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同时督导组也应对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工作的配合行为进行监督,可认为是对审计工作的辅助性监督。因此,现场督导制中各组织角色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二、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场督导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受托责任理论

      国内主流观点将受托责任解释为受托人在委托——受托关系中所负有的责任。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派出审计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就对审计部门负有受托责任,应对其审计行为和审计结果负责,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由督导人员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保证其受托审计义务得以有效履行。

      

      (二)权力制约理论

      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扩张性,容易滋生权力异化和权力腐败,演化出权力商品化、权力滥用以及权力不作为等行为。从现代民主政治视角来看,用权力制约权力符合权力控制的思想,它通过对权力使用过程实施监督,来影响权力的委托、运用、收回以及再委托等一系列环节,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上级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通过督导人员行使其监督权,规范审计人员的权力使用,防止审计权力滥用和不作为。

      (三)全过程质量管理理论

      全过程质量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一项事物在其产生、发展到完成的一系列过程中,相互关联着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要素的变化或调整,都会影响到事物最终的结果。它强调注重预防、不断改进,旨在服务、顾客至上的思想。现场督导就是把审计质量控制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中监督上来,从审计结果评估转变为审计现场控制,及时纠正审计失误或错误,督促审计人员以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状态完成审计任务,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内。

      三、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场督导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现场督导的主要目标

      现场督导的主要目标是及时了解审计人员的工作状态,规范审计人员的权力运行,监督评价审计人员的履职和廉洁从审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程序执行、审计标准运用、问题定性处理等重点环节提供指导,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现场督导的工作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原则。督导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采用科学有效的督导手段,客观公正地对待审计组和审计事项。二是权责统一原则。督导人员要注意督导权力运用得是否恰当合理,一旦审计结果出现问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谨慎适度原则。督导人员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合理的专业判断,做到督导不领导、到位不越位、支持不添乱。四是点面结合原则。要在全面监督指导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特点、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审计工作的不同环节有重点地实施。

      (三)现场督导的组织架构及人员构成

      1.现场督导的组织架构

      解放军审计署以及下设有审计部门的单位设置经济责任审计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项目实施督导。设有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审计部门,督导工作领导小组隶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局(处),负责本单位督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该局(处)负责人任小组组长。未设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审计部门,由该部门领导负责有关工作。

      2.现场督导的人员构成和选取

      建立督导专家库,由审计部门业务骨干以及财务、审计、工程、采购、装备经济等不同领域的专家构成。选取督导人员时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大小、形式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核心业务来确定。若对单独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级别大小,督导人数应在2-3人不等;若对军政主官联合审计,督导人数应在3-4人为宜;若对党委班子成员集中审计,审计工作量较大,督导人数应在4人以上,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审计对象是军队院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技术性强的单位主官,应重点选取技术型专家教授;若审计对象是掌握重要资源或关键领域的负责人或财务、营房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应选取专业功底深、经验丰富的督导人员;对于一般审计项目,可由审计业务骨干组成督导组。

      (四)现场督导的职权和责任

      1.现场督导的职权。现场督导的职权主要包括知情权、调查取证权、监督检查权、建议权、处理权以及提请上级审计部门作出审计认定的权力。知情权和调查取证权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相对应的审计职权。监督检查权既包括对有关财务信息和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审计行为和审计工作结果的监督和检查。建议权是督导最重要的一项职权,是督导人员对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导意见的权力。处理权是指在审计组接受督导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后仍未能达到督导要求,督导人员有权对相关审计事项进行调整完善。提请上级审计部门作出审计认定是在督导人员对相关审计事项标准难以把握、不能准确定性的情况下行使的督导职权,体现了督导的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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