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6日,由江苏省法学会审计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承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协办的“江苏省法学会审计法学研究会首届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审计学院隆重召开。来自南京审计学院以及江苏省社科院、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东南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各地方审计局、明发集团、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南京国资投资集团等各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学术研讨会。 围绕“审计法与国家治理”主题,针对“审计法与国家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及其他相关热点问题,并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就当前实务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展开了激烈的研讨,进行了思想上的碰撞,发表了一些有新意、有见地的观点,如;审计与法律分立;将国家审计上升为除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以外的“第四种权力”,依法审计是国家审计工作的生命和精神支柱;经济宪法理论视角下的财政权是国家经济权力乃至一切权力的根本所在;反腐驱动经济创新与发展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国家审计保障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等等。会议还就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跨国审计监督冲突与协调、宋代审计机制、PPP模式下的审计法律问题、审计执法与处理处罚及问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研讨。我们现对本次研讨会的主要观点进行综述。 一、审计法与国家治理的理论研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审计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审计监督的完善可以使之与其他监督手段相配合,从而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强有力的制约与监督以实现对国家的善治,通过国家审计可以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与会专家针对审计与国家治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国家审计法治建设 南京审计学院院长晏维龙教授提出:国家审计与国家法治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中都是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的。一方面,国家审计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依照法律来进行审计,它是实现国家法治的重要载体与内容,推进国家审计法治实现是国家治理中法治国家的重要主题;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国家审计的基本内涵与基本要求,国家治理法治化建设程度高低与国家审计功能实现正相关。进而言之,国家审计法治化与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审计法治建设水平与能力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结合法治建设的规律和国家审计的特点,晏维龙教授认为,国家审计法治建设要以权力保障这一国家法治精神为基础,通过权力制约的国家法治路径来着力构建国家审计法治的前提,即构建完备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并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来推进审计法治实施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审计法治在依法治国中的实施效能。他还提出要以审法分立作为国家审计法治的愿景来实现国家审计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这一整套的法治运行环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对审计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力量、审计监督全覆盖法律适用、推进审计法学理论创新等审计法学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巫肇胜认为审计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逐步完善的过程,法治建设全盘性和细致性推动审计工作要立足建设性、坚持批判性。现代法治视野下,审计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推动者,可以促进政府执法水平提高,维护政府及法律尊严,审计与法治是交互契合的,要充分发挥依法审计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法治建设也可以促进审计的合法化、规范化,两者交互契合,缺一不可。 湖北荆门市审计局周军认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以其独特属性和功能,在监督权力运行、推进民主法制、反腐倡廉、维护国家安全、深化改革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目前地方政府在法治建设中存在依法行政进程的不适应、行政主体思想上认识错误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在促进地方政府法治建设作用,他提供六条建议:一是加强公共财政审计,建设法治型政府;二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关注绩效,建设效能型政府;三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关注权力运行轨迹,建设责任型政府;四是加强民生项目资金审计,关注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五是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关注生态文明及经济可持续性,建设节约型政府;六是加强审计公开,关注政府行为透明度,建设廉洁型政府。 (二)依宪治国理论框架下的国家审计 晏维龙教授认为,国家审计权实质上已经成为与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与国家司法权相互并列的“第四种权力”。在行政型审计体制中,国家审计与国家法律的分立自不待言,二者是通过国家审计法律来衔接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机制中,既通过国家法律来规制国家审计,又通过国家审计来约束和改进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二者相辅相成,一起服务于国家治理,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大业。 南京审计学院程乃胜教授认为:财政公权力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公权力之一,因此财政公权力必须要有关部门予以监督,而国家审计是对国家财政公权力的专门监督,可以说国家审计是国家法治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按照人民主权学说,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而政府接受人民委托来行使权力,这部分权力必须要予以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接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审计权对国家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凸显,因此,随着国家现代化的发展,国家审计逐步上升为国家除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外的“第四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