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构建

作者简介:
王丹,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审计;李兴雷,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审计;于萍,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审计。

原文出处:
财务与金融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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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作为政治实体是人们订立契约、让渡自己全部或部分权利而组成的,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应履行社会公众所赋予的公共受托责任。但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财政透明度、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是确保政府更好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内在要求。要提高财政透明度,政府审计机关就必须充分披露政府审计信息,提高政府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健全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机制。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确立已有二十多年,政府审计机关在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较好的探索,有关认识不断深化、相关制度日益完善、实践探索持续推进。自2003年开始国家审计署不定期向公众披露专项审计结果,政府审计信息披露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审计结果公告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

      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审计信息质量影响着政府审计治理的效果。但是,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人们抱怨政府审计公告项目数量少、公开范围小、揭露问题轻、内容不完整、公告不及时以及屡审屡犯等,政府审计体制和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内容、方式及时效等都受到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因此,构建政府审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基于有限理性,本文在对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围绕信息质量特征构建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对中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审计信息与政府审计信息披露

      (一)审计信息

      审计与信息有着天然的联系。信息理论者认为审计的产生源于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因为审计的结果可以使信息更加可靠,减少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潜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审计的本质在于增进财务信息的价值,即提高财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有用程度。其中,审计的结果就是一种审计信息。

      什么是审计信息呢?一些学者给出了若干审计信息的定义,如陈建明在其所著《独立审计规范论》中将审计信息理解为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蔡春在其所著的《审计理论结构研究》中认为,广义的审计信息是审计事物的各种变化与特征的描述或反映,是经过传递而再现的审计事物之各种变化与特征状态,而狭义的审计信息又称之为直接审计信息,是直接生成于审计行为活动中的信息,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审计证据与审计判断、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已审计经济信息。上述定义对审计信息的界定范围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审计信息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审计活动本身具有的信息,如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行为、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二是因为审计活动而产生的信息,或称其为审计结果信息。这是一类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信息,通常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如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经审计的会计信息、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等信息。对政府审计而言,前者是审计机关作为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职责的信息,后者是审计机关作为监督部门行使监督职权的结果而形成的信息。

      (二)政府审计信息披露

      审计信息披露是审计活动链上重要的一环。政府审计信息披露是政府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因素。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应履行社会公众所赋予的公共受托责任。在委托代理模式下,政府审计的信息披露能成为连接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沟通桥梁,改善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从而打破了代理人的信息垄断,有利于激励委托人参与国家监督的动力,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政府审计信息披露具有信号传递功能。除了政府审计本身所具有的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实现社会资源有效分配的功能之外,在审计信息披露过程还能产生一种无法直接了解的信号,向公众传递出超越审计内容之外的信号,如高审计质量的信号、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信号、审计机关较强独立性的信号、服务公众的信号。另外,政府审计信息披露也来源于政府实施控制的需要。政府要实现对下级代理人(下级政府部门)的控制,也需要获得有关下级政府部门使用公共资源效率和效果的信息。

      三、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现状

      政府审计信息披露是由国家和地方审计机关实施。本文以国家审计机关的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理由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信息披露方式、信息量等均走在地方审计机关信息披露前方,能代表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水平和程度。

      (一)审计信息披露方式

      在数字时代,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途径多样,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披露,通过专业期刊杂志刊载,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而审计机关披露政府审计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通常的做法是,国务院委托国家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前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预算执行与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加强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等。第二种是审计结果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第三种是中国审计年鉴。中国审计年鉴披露的信息以审计机关和审计活动的信息为主,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的信息、相关科研学术团体信息、审计工作信息、财经审计法规信息、审计科研成果信息、审计案例信息及审计工作统计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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