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后苏州地区企业年奖制度的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卫平,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苏州 215123);王玉贵,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苏州 215123)。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给企业员工发放年奖,原是1949年以前苏州地区工商企业普遍实行的做法。在物价飞涨、民不聊生的民国晚期,年奖发放成为工人向企业主争取权益的重要内容。由此,年奖作为企业主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手段的属性得以呈现。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成为国家主人,但由于历史延续暨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混合性等原因,企业年奖制度被全面继承。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年奖制度开始出现明显变化。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1956年,年奖制度被取消,工人阶级利益得到保障。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年奖制度属于制度创新,并非简单回归。这一演变过程与社会主义国家属性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相适应,体现了工人与国家利益的统一,但其中充满叠加性与混杂性的复杂因素,需要秉持马克思主义历史主义原则,细腻地予以揭示。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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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资是劳动者以货币或其他物质形式所得的回报。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的社会中,薪资背后存在的是不同的劳动关系与生产关系,但这种不同的劳动关系与生产关系,往往被薪资所具有的一般性形式所掩盖。因此,探讨薪资的演变过程,不能专注于它的一般性形式,而应探究其实质属性与实质内容。

       1949年前后的苏州地区,经济结构十分复杂,层次也很多样。既有像苏纶纺织厂这样的规模企业,又有难以准确计数的中小企业;既有像苏州铁工厂这样的重工业,又有数量十分庞大的轻工和服务业;既有官僚企业,更有遍布城乡的个体、私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薪资,无论具有怎样外在的形式,都以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为前提。随着新中国的成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进入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转型阶段,薪资的性质与形式也随之进入转型期。但是,这一转型过程并不像自然的行程一样自行完成。考察学界鲜有涉及的20世纪50年代中前期苏州地区工商企业年奖制度的演变过程,会发现在急速转型的20世纪50年代,数量众多、个体差异很大的工商企业中的年奖制度,向着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新时代过渡,其中充满叠加性与混杂性的复杂因素。这些因素折射出,历史进步的脚步总是伴随曲折与艰难,甚至进步制度的受益者,也会经受震荡,但历史进步的前途是光明的。

       一、资本剥削属性的企业年奖

       年奖是年终酬金、年赏、年终双薪、年终奖金等的别称或简称,也有称其为茶金或压岁钱、红包的,通常在春节前发放。其发放与否及发放多少,主要依据企业员工的勤惰、绩效以及企业经营状况而定,一般为平时一个月的工资数。员工表现或企业营业情况特别好的,或物价波动剧烈时,也有超过一个月乃至几个月工资的情况。①部分行业或企业也有按营业额提成(称拆账),或以升工等形式发放。②企业营业亏损或较差,则没有或发放少量年奖,但这种情况较少见。企业主给工人发放年奖就像年终分红一样,既是经营情况良好的反映,也蕴含对工人来年能更努力工作,以取得更好经营绩效的期待,但其最终目的是利润最大化。

       苏州地区的企业年奖发放始于何时,已无从精确查考。但迟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苏南地区的民族工商企业中,年奖制度已相当普遍。20世纪20年代后期,无锡福新等厂就曾在“每年阴历十二月一律(给员工)增加津贴工资一个月”。③这是年奖制度的雏形。从20世纪30年代起,上海申新一厂已经出现“月赏”、“年赏”制度。所谓“年赏”,指“一年一次的赏钱”。每届年底,资本家在结算利润后,从红利中抽出一部分,用来“赏”给职工,但数量并不确定,相互间的差别也较大。上海申新九厂保全部工头的年奖高达100元,而普通女工只有3-5元。同时,年赏的发放对象是在该厂工作一年以上的老员工,因此具有稳定工人结构、限制其跳厂的作用。④刘鸿生属下的企业至迟到20世纪30年代,也已较普遍地确立年奖制度,一般是事先许下承诺,农历年关将近时予以兑现,目的是希望职工能付出“过度之工作”,创造尽可能多的利润。⑤显然,一个“赏”字,掩盖了剥削的实质。其实,所谓“赏”与“奖”,无非是资本家以精致修辞包装而不同于直接剥削的另一种剥削手段而已。

       然而,所谓“年赏”一旦形成惯例,也会成为工人要求资本家减轻剥削的手段。抗战胜利后,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工人生活同样受到严重影响,年奖发放亦更多地须经过工人斗争才能获得。从1945年底到1946年初起,苏南地区工商企业工人要求发放年赏的斗争时有发生。如上海福新各厂工人在1945年11月中上旬就向厂方提出“发给年终双薪”的要求。1946年11月,上海市面粉业产业工会又向该业同业公会提出发放相当于工人年度工资总额50%的“年节赏”的要求。在工人持续斗争下,一些企业相继同意发放年奖。如1946年度,上海申新二厂、五厂分别向职工发放总额为6.1亿、3.3亿多元(本文所涉及的1949年以前的货币,均为法币)的年奖,平均每人可买3.5市石左右的大米。⑥申新三厂年奖达4亿元以上,整个荣氏企业的年奖则高达50亿元以上。⑦应该说,年奖数量是不低的,尤其对普通工人来说,更是一笔为数不小的收入。这说明,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所得,更加可观。而工人之斗争,自有其经济依据,而非生活困难之单一因素所致。

       从苏州市档案馆所藏资料可见,新中国成立前不仅普通私人企业有年奖,而且银行、矿山以及国民政府交通部下属的电信、邮政、公路、铁路等行业或部门也有年奖。在地区分布上,不仅江苏、上海等地有年奖规定,北京、辽宁等地也有年奖规定。如中国银行1944年曾有提前发放年奖的记载。⑧有些行业特别是官僚资本所属企业的年奖发放制度相对规范,即便因病辞职的职工也可按规定获取相应年奖,⑨且金额明显多于私人企业,如1946年度交通部下属县级电信局会计员的年奖为8.83万元。⑩但年奖发放行业内部的差别甚大,高者可达57.6万元(含劳绩金),一般为14万-20万元左右。(11)由于物价不断飞涨,有的企业如交通部下属电信局和邮政管理局的年奖是分期发放的,(12)并可借支或预支。1948年6月,吴县电信局第二区工会第四分会致信电信局长,要求借发相当于6月份薪金的一半、计为28亿多元作为年奖给普通员工。(13)这种普遍的年奖现象,表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形式已经非常成熟。

       1949年前,苏州地区企业年奖的数量一般是员工全年实得工资总数的10%左右,或一个月薪金,但在很多情况下,资方总是以各种借口,不足额或拖延发放。就丝织业来说,吴县旧例通常只限给厂机(即电机)工人发放年奖,有时还发放月奖。对于放出分散经营的手拉机、木机工人等,则只按照实得工资的5%发放,没有月奖。(14)但并不绝对。1947年,吴县丝织业规定电机工人及在厂手拉机工、帮机及准备工等最低按全年实得工资的3%发放年奖。电机工人及在厂手拉机工另按到厂时间在4个月以内者,再给予5元月奖,4-8个月内给予7元月奖,8个月以上给予9元月奖,帮机工和准备工分别按7.5折和5折计算。由于物价飞涨,实际发放的奖金是原计划发放数的4500倍。(15)少数行业除有年奖或双薪,有时还有节规或节日双薪,如吴县丝织业在孙中山先生诞辰日、国庆节和元旦等节日,都要发放数额不等的奖金。(16)有的行业还有特殊的年奖发放惯习,如洗浴业通常在农历12月27-29日三天中资方按营业额拆账,33%用于工人年奖;茶馆业则以春节期间卖出的茶水的收入作为年奖。(17)一般来说,越是规模企业,年奖的发放越正常、普遍,小企业则情形复杂,少数企业甚至没有年奖惯例。上述情况表明,发放年奖虽具有稳定资本剥削制度的作用,但资本家依然尽量压低奖金总额。对工人分类分等对待的做法,还具有分化工人阶级队伍的作用。虽然各类企业的具体做法并非一致,但终极的价值指向是一致的。“温馨”的年奖制度所掩盖的,无非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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