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

作 者:

作者简介:
丛小平,美国休斯敦大学历史系

原文出处:
开放时代

内容提要:

本文利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对20世纪40年代边区婚姻纠纷案例和婚姻政策变化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婚姻自由”的激进政策源于都市知识分子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对家庭革命的论述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想,与北方乡村社会的实际格格不入,因此在指导社会改造的具体实践中遭遇挫折。但是在20世纪40年代的法律实践中,基层法律工作者发展出了新的实践原则,即“婚姻自主”,用以处理婚姻纠纷。“婚姻自主”原则避免了“婚姻自由”所引起的混乱,赋予女性当事人选择婚姻的决定权,并试图以此排除父母和第三方对妇女婚姻问题的干涉,从而削弱了父权势力。在若干年的实践之后,“婚姻自主”终于在1978年写入《宪法》,1986年写入《民法通则》,被定义为婚姻当事人的事实权利。从“婚姻自由”的政治口号到“婚姻自主”的法律权利,这一发展过程反映了20世纪中国通过法律实践探索适合中国社会的变革方式。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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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婚姻自由”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重要议题之一。新文化运动领袖高举反传统、反对父权制家庭的大旗,号召进行家庭革命。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潮与五四新文化运动互相激荡,形成了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改造家庭婚姻的话语。这些话语倡导从“封建”家长制的压迫下、从没有爱情的婚姻中解放妇女,并成为20世纪中国社会和家庭转型的重要理论依据。从30年代到40年代,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改革正是这一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1949年后的中国社会变革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利用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在对具体婚姻诉讼判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挑战了美国学术界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的一个观点,即中国共产党未能实现其改造婚姻家庭并从父权制下解放妇女的既定目标。本文认为中共在20世纪40年代调整新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改革政策不仅为了适应陕甘宁边区的社会文化生态,而且更加有利于法律实践。这一时期的婚姻政策的确与江西根据地时期的激进主义政策有所不同,但是中共并没有对婚姻改革的原则有所妥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改变了以“五四”话语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代之以更具有实践意义的“婚姻自愿/自主”。这一原则被写进1944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44年《修正婚姻条例》”)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并且付诸司法实践,但其内涵与重要意义却被以往的研究所忽略与误读。笔者认为,这种变更意在打破家长对女性的束缚,赋予女性当事人选择婚姻的权利,从而削弱父权制的权威。大量的历史档案证明,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法律实践开始探索这一原则,50年代后继续推行,并进一步扩展为全国性的司法原则。“婚姻自主”原则(而不是“婚姻自由”原则)在1978年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①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进一步确立了“婚姻自主”的法律地位,被立法机关定义为个人的“婚姻自主权”。②“婚姻自主”的概念经历了从20世纪40年代的司法实践,到1978年写入《宪法》,再到1986年确立为民法所界定的个人权利,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发展的轨迹做一个详细的历史考察和梳理。

       二、20世纪中国婚姻革命话语的再思考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许多作家都致力于描写家庭生活中妇女的悲惨境遇,控诉在传统士绅家庭里,因没有爱情的包办婚姻造成许多年轻女性花枝凋零。③有些作家激烈地批判儒学的节烈观及其禁止寡妇改嫁的陋习。④他们谴责传统式的大家庭,呼唤家庭革命,倡导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建立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⑤毫无疑问,这些“五四”时期的话语鼓励青年知识女性反抗传统家庭的统治,追求精神上与经济上的独立,改变女性在社会上与家庭中的地位,引起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但是在整个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这种变革的范围仅限于都市的知识女性,远不及后来中共所领导的乡村革命范围更广,而且这种乡村社会变革是在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地理与文化环境中,进行了一场重塑婚姻观念的革命实践。

       在20世纪20年代,早期的共产主义运动活动家们也曾致力于组织动员都市女工,为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提高工资待遇而斗争,但是由于这一时期中共的高层领导以男性知识分子为主,一些女性领袖为改变妇女命运所作的努力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⑥直到中共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建立起苏维埃政府,一些领导人才注意到了婚姻、家庭改革以及妇女境遇等问题的重要性。⑦为解决乡村妇女长期忍受贫困生活和不幸家庭的折磨的问题,江西苏维埃政府在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个条例受到苏俄1926年《婚姻法》条文和“五四”话语的影响,无条件地给予妇女结婚与离婚的自由。⑧1934年,江西的苏维埃政府又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红军战士之妻的单方面离婚要求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⑨考虑到长征接踵而来,所以这个法条不太可能有机会付诸实践。总的来说,除了中共官方宣传资料上所透露的信息,既有的研究缺乏具体例证和确切资料,难以对这一时期婚姻改革的实际情况和条例执行的效果做出评判。⑩

       长征之后中共在陕甘宁交界之处所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位于中国最为贫困的乡村地区。直到1939年左右,陕甘宁边区政府取得了反国民党军事包围的胜利,又成功地打击了地方军阀土匪,边区政权方才稳定下来,于是开始重建分区、县以及乡镇政府,行政权力才得以有效地拓展至乡村一级。从1937年开始,在统一战线政策下,边区政府建立了名义上与国民党政府保持一致的二级审判体系,边区高院负责审理上诉,县司法处负责初审。(11)边区的司法体系虽然与政府体系混合一体,尤其是县一级司法处常常附属于县政府,县长兼任司法处长,但是这种体系有着现实的考虑,主要是为了确保法院判决可以通过行政体系在乡村得以执行。正是这种逐步加强的司法体系成为边区实施社会变革的强有力机构,保证了婚姻条例的执行。

       另一方面,土地革命也为婚姻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尽管各分区执行的程度不同。纪保宁(Pauline Keating)研究了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指出正是各个分区的文化地理生态不同,造成执行土地革命政策在各地有所区别。(12)在陇东分区,刘志丹(1903-1936)等人领导的苏维埃政府早在1933年就进行了土地革命,而延属分区的部分地区1936年开始“土改”,却因为国共合作、建立统一战线的需要在1937年之后停止了。(13)在土地革命中,由于陇东和延属分区地广人稀,大部分贫苦农民都分到了土地,但在其他区域,像绥德和关中分区,土地所有关系未发生重大变化,1937年后由于中共土地政策的变化,1942年展开了减租减息运动。(14)正是由于土地革命和“双减”政策受到当地农民的欢迎,边区政府群众基础稳定,才得以进行婚姻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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