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田令”形式构成考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海航(1958-),男,辽宁阜新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唐莹莹(1976-),女,广西南宁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北京联合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101

原文出处: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元代“田令”形式构成复杂多样,据文献所载其形式来源有皇帝圣旨条画、诏书、条格,以及中书省、御史台、枢密院各系统呈文等,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学界对此尚缺乏系统研究。元代“田令”在总体上不具有统一“令”的外在形式,主要散见于《至元新格》《通制条格》《至正条格》以及《元典章》等法律文献中。考察元代“田令”的形式构成,对认识元代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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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9.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4917(2015)03-0109-06

      一、引子:元代的“令”与“田令”

      元代“令”(包括田令)通行的时间跨度几乎为有元一代。元令在当初以法的形式公布并生效之时,实际上并不具有一个严格的“令”的体系,这一点与唐代规范的“律令格式”分类编纂系统不同,也与宋代“敕令格式”系统的编订不同,元以前的“令”是从规范确定之时起就具有了合乎外在形式的“令”的身份,而元代的“令”在初创时主要是一些分散的、临时性的圣旨、条画、诏书之类的单行法文件,较为集中的是“条格”形式的令类法文件,以《至元新格》的颁行为代表,后来的《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当中,部分“田令”形式才得以集中的呈现,开始类似于历代令的编纂与汇集。

      作为元代法律形式的“令”,实际上是在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至元新格》编定时开始系统呈现出来的。《元史》载“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1],可见《至元新格》是元朝前期的一次较为系统的立法活动,立法目的即为“典章宪度简易明白”[2],表明当时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编纂法典的。尽管朝廷还没有独立编撰令类法典的意识,但《至元新格》在整体上已经表现出元代“令”类立法的特征。围绕其现存十事96条分析,《至元新格》应是元代最早的一部令集。到元朝中期《元典章》编辑成书时,《至元新格》的内容因被分散到各门之下而不具体系,但同时完成的《大元通制》“条格”部分将《至元新格》内容分类载入各类“令”的体系中,这表明元人在创制综合法典时已开始认识到“令”类法律形式的分类,正如孛术鲁翀撰写《大元通制序》所指出的:“由开创以来政制法程可著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3]因此《大元通制·条格》各卷正是对元代令类立法成果的汇集编纂,诸如“户令”“学令”“禄令”“田令”“赏令”“杂令”等各卷的分类。后来的《至正条格》也是继承了这一体例编纂而成,唯有不称其为法典的《元典章》体例独特,以原始形态呈现了元代“令类”法文件最初施行时的类型所属。①《元典章》对法律形式的分类编纂,仅按所调整事务的法律部门归属划分,不单独形成“令”类系统的法文件。

      二、圣旨条画、诏书、条格形式的“田令”

      圣旨条画、诏书、条格类“田令”是元代“田令”的主要构成部分,其中,最先出现的是圣旨条画类“田令”。

      (一)圣旨条画形式的“田令”

      “圣旨条画”一词为复合词,词素关系是以“圣旨”为中心,以“条画”为派生。圣旨条画的含义,是以圣旨为根本依据,以条画为附加结果,即“圣旨”可以单独成为“令”,与“条画”结合在一起也可以构成复合形式的“令”。概言之,每一个条画都是由圣旨发展来的,而每一条圣旨则不必然发展到条画形式。“圣旨条画”形式的“田令”是中书省依据皇帝诏令的正式立法结果。因此,本文的“圣旨条画”田令采用泛称意涵,它已涵盖了“圣旨”田令在内。在元代“田令”的形式构成中,圣旨“田令”所占比例最高,其形式起源可以追溯到大蒙古国成吉思汗时期。

      至元二十九年七月初五日,钦奉圣旨节该:“太祖成吉思皇帝圣旨里:‘教头口吃了田禾的每,教踏践了田禾的每,专一禁治断罪过有来。不拜户的田禾根底,教吃了的,踏践了的,犹自断罪过有来。在前圣旨莫不怠慢了也。’么道。御史台官人每奏:‘八忽歹管着的探马赤每,不好生的整治,交头口吃了、踏践了田禾,损坏树木有。’么道,奏来。‘从今已后,依在先圣旨体例里,不拣是谁,休教吃了田禾,休教踏践了田禾,休教损坏了树木。他每刈下的田禾,休教夺要者,休教搔扰百姓者。’道了也。这般宣谕了呵,却有别了圣旨,教吃了田禾的每,教踏践了田禾的每,教陪偿了田禾呵,如有俺每认得的人每呵,咱每根底奏将来者。不认得的人每有呵,那里有的廉访司官人每、监察每、城子里达鲁花赤官人每、各投下的头目每,一处打断者。”[4]

      上述文字的前1/3部分陈述了成吉思汗的命令,目的是为禁止头口侵害百姓农田而发布,罚则为“专一禁治断罪过”。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时,御史台重申此条圣旨,同时提到另外的圣旨,特别强调“头口吃了田禾”“头口踏践了田禾”,应由头口主人赔偿的罚则。这一新的圣旨虽然不知具体施行时间,但在忽必烈中统四年(1263年)时,为禁止军马踏践、啃咬百姓农田果树,曾下达“军马扰民”禁令,此禁令亦用蒙古语硬译公牍文体发布,其在罚则里明确指出了“依着扎撒赔偿断遣者”②,这说明在成吉思汗以来的蒙古《大札撒》中,即规定有头口踏践田禾须赔偿的罚则,忽必烈时期的“田令”仍与《大札撒》的规则保持一致。中统四年圣旨还赋予了管军官与宣慰司以特别究问权,也赋予了达鲁花赤和管民官对千户、百户旗下军人的审断权。成吉思汗圣旨被收录在《大元通制·条格》“田令”之下,在元朝后期又被收录在《至正条格·田令》之中③,成为元代“田令”的形式的最早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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