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司法追偿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晓兵,男,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 100088)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澳门博彩债务是博彩者在澳门参与博彩过程中因违反筹码买卖合同和博彩信贷合同而应承担的金钱偿还义务。对博彩债务的司法追偿是内澳两地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文章着重讨论了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追偿问题,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澳门博彩债务的内涵、外延以及法律性质做了深入分析;第二部分对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司法追偿情况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查和总结;第三、四部分着重论述内地法院在澳门博彩债务追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问题的解决之道。文章的核心观点是:内地在澳门博彩债务追偿诉讼中宜适用澳门法律而不是内地法律,内地在澳门博彩债务追偿执行中应当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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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2.7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5)03-0056-10

       历经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博彩业在澳门已经成为一种维系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①同时,根据澳门基本法第118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博彩业合法性已得到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全面保障。由于澳门基本法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国内地亦应承认并尊重博彩业在澳门的合法地位。

       从逻辑上来说,既然中国内地承认并尊重博彩业在澳门的合法性,就应保障相关博彩债务在内地能够得到适当而有效的司法追偿,而不论债务人是内地居民还是澳门居民。然而,从目前来看,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司法追偿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其一,由于观念的差异,内地司法部门对澳门博彩债务一直存在非理性的反感与排斥;其二,内地司法部门对澳门博彩债务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误区,致使博彩债务在内地涉及司法追偿时往往陷入尴尬境地;其三,毋庸讳言的是,内地在涉及澳门博彩债务追偿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确存在较强的内地本位主义观念和公共秩序保留倾向。笔者认为,这些障碍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必将为内澳两地的司法协作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正因为如此,在当前内澳两地社会发展依存程度如此紧密的情况下,如何化解上述障碍以使澳门博彩债务在中国内地得到适当而有效的司法追偿,不但是内地司法界需要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也是关涉内澳两地司法制度衔接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澳门博彩债务及其性质分析

       关于澳门的博彩债务,内澳两地学界并无权威而统一的认识。内地学者要么对其关注甚少,思考不多,要么习惯于将其与赌债混为一谈,从而认为澳门博彩债务不具有司法追偿的可能性。②即便在澳门本土,也有不少学者将博彩债务与赌债混为一谈,其不同于内地学者之处在于把赌债分为法定赌债和自然赌债,并把博彩债务归于法定赌债之中,从而认为博彩债务较之于自然赌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或“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讨”。③也有一些学者看到了博彩债务与赌债之间的一些差异④,但他们未能对博彩债务的内涵、外延以及法律性质作出进一步具体而深入的论述。

       笔者认为,对博彩债务的界定和理解不能脱离澳门的本土现实,而且应以澳门的现行法律为依据。从澳门的本土现实来看,博彩业在澳门的合法存在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因博彩而产生的债权或债务一直受到澳门法律强有力的保护。从澳门的现行法律体系来看,除合同法承认博彩债务的合法性之外⑤,还有两部法律——《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5/2004号法律)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16/2001号法律)对博彩债务作了专门规定。根据澳门合同法和上述两部法律,博彩合同广泛地涵盖筹码买卖合同、博彩借贷合同以及博彩投注合同。三种博彩合同对应三种法律关系,即博彩者与筹码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博彩者与博彩信贷实体之间的信贷关系以及博彩者与娱乐场经营者之间的投注关系。在上述各方合同主体中,博彩者是在澳门娱乐场参与幸运博彩活动的自然人;筹码销售者是有权向博彩者销售筹码的娱乐场经营者或从娱乐场经营者取得筹码销售代理权的博彩管理人;博彩信贷实体是依法为博彩者提供借贷资金的娱乐场经营者、博彩管理人以及博彩中介人。根据《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的规定,娱乐场经营者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特许或批准的博彩公司或其委托的博彩管理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特许或批准的博彩公司包括“承批人”和“获转批给人”。承批人是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获得特许、具有娱乐场独立经营资质的博彩公司。⑥获转批给人是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经承批人转批而获得娱乐场经营资质的博彩公司。⑦博彩管理人是接受上述博彩公司委托,代为管理博彩事务的法人。博彩中介人是为博彩者和上述博彩公司提供缔约机会和相关便利的法人。在上述三种博彩合同法律关系中,投注具有强烈的即时交易性:如果博彩者投注赢了,娱乐场经营者即向其给付相应的射幸利益,即代表一定数额金钱的筹码;如果博彩者投注输了,筹码即归娱乐场经营者所有,博彩者失去该筹码所代表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显然,投注的即时交易性决定其不可能产生博彩债务。与投注合同关系不同,筹码买卖和博彩信贷不一定采取即时交易的方式,因而二者皆可导致博彩债务问题。同时,从理论上而言,各方博彩合同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博彩合同的债务人,但从笔者了解到的现实情况来看,欠债不还往往是内澳两地的博彩者,其中尤以内地博彩者居多。⑧这些博彩者在澳门欠下巨额博彩债务以后,以各种方式逃到内地,利用内澳两地的法律差异逃避博彩债务。因此,在笔者看来,澳门博彩债务就是博彩者在澳门参与博彩过程中因违反筹码买卖合同和博彩信贷合同而应承担的金钱偿还义务。

       筹码买卖合同以筹码为买卖标的。筹码代表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娱乐场内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除用于博彩投注之外,还可以用于其他消费。博彩者与筹码销售者之间的筹码买卖通常也采取即时交易的方式,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码,故在现实中一般也不会形成债务,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筹码销售者愿意向博彩者赊销筹码。如果博彩者事后不向筹码销售者偿付筹码赊购款项,即可产生债务。二是博彩者向他人借款,并用所借款项购买筹码。如果博彩者事后不向他人偿付借款,也可产生债务。对于上述两种债务,在澳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民法典》第五章第1070条之消费借款关系处理,在性质上属于合法的博彩债务。不过,根据该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如若上述借款约定之利息高于法定利息之三倍,则按暴利处理,可予撤销或变更。

       澳门的博彩债务更多地产生于博彩信贷合同中。如果博彩者在娱乐场以现金或其他现款⑨为限参与博彩,无论如何不会产生博彩债务问题。但是,如果博彩者向法定博彩信贷实体、其他信贷机构或自然人借贷博彩,即可产生博彩债务问题。⑩根据澳门《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3条第6款以及第5条第3款的规定,与博彩者之间的法定博彩信贷关系仅限于以下三种:一是作为法定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人或获转批给人与博彩者之间。二是作为法定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管理人与博彩者之间。三是作为法定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与博彩者之间。同时,为了确保博彩信贷业务不至泛滥、失控,澳门《娱乐场所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5条第1、2款规定,上述法定信贷实体不得通过他人或其他实体从事信贷业务,旨在将信贷实体的特许资格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移转予第三人的行为或合同,均属无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由此产生的博彩债务不再具有法定之债的性质,其与上述信贷实体在暂停信贷资格期间或终止信贷资格之后因违法发放博彩信贷而产生的债务一样,只能成为自然之债。至于在上述法定博彩信贷实体之外由其他信贷机构(以地下钱庄居多)或自然人向博彩者提供的博彩借贷,鉴于其未获法律许可,亦只能成为自然之债。

       由此可见,澳门的博彩债务是一种法定债务,其在性质上与形成于博彩过程中的自然债务具有显著的不同。从主体上来看,博彩债务只能发生在法定主体之间,即博彩者与筹码销售者之间或博彩者与法定博彩信贷实体之间。在上述法定博彩合同主体之外,发生在博彩者与娱乐场掮客(即澳门俗称的“迭码仔”)、娱乐场工作人员(娱乐场管理人员、娱乐场服务人员)、地下钱庄或其他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债务,即便与娱乐场幸运博彩有关,由于其没有得到法律的许可,在性质上只能属于自然债务,一旦博彩者无力偿还债务,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偿。从形式上来看,博彩债务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根据《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30条的规定,筹码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签订“码单”(11),该码单不仅是筹码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凭证,而且是税务部门的稽查依据。根据澳门《娱乐场所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8条的规定,博彩信贷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在合同订立后,相关法定信贷实体须于十五日内将合同的其中一份正本及合同的所有补充文件的副本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备案。显然,对于欠缺书面形式或未能满足法定合同要求的筹码买卖合同或博彩信贷合同,其效力必将受到影响,如因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产生债务,此类债务只能归为自然债务,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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