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行政长官普选与国际公约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小庄,香港时事评论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 518060)。

原文出处:
港澳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回答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法律依据以及其所应遵循的相关准则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准确分析有助于澄清误识,确保行政长官普选沿着正确轨道进行。本文从本国法律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容性、对上述公约第25条b项的理解、上述公约有关普选的内容不完整、行政长官普选有完整的法律依据、行政长官的普选符合上述公约、上述公约的保留和执行等方面加以论证。根据国际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普选的规定是不能直接适用于香港特区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的依据只能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但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普选是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则的。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字号:

       香港基本法第39条第1款提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从法律解释和国际法的角度看,回归之后,该公约能否适用,取决于回归前是否已经适用。如回归前已经适用,则回归后应当继续适用。如回归前未曾适用,回归后就未必继续适用。

       在国际法上,上述公约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可否适用是清楚的:

       (一)1976年英国在加入和批准上述公约时对其本国作了主权保留(《联合国宪章》第1、2及73条),对非自治领土(含当时香港)还作了第25条b项的普选保留,故上述公约有关普选的规定不适用回归前的香港。英国交还香港时没有撤销有关保留,也就不适用于回归后的香港特区。①

       (二)回归前,英国从未在香港选举港督,28任港督都是英皇委任的。不论英国政府是否缔结、是否保留上述公约有关普选的规定,英国从未打算对港督的产生办法适用上述公约的规定,现有人要求回归后的香港特区适用,是荒谬的。

       (三)中国是在香港回归后才签署上述公约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批准,而香港基本法却早已制定。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上述公约时另有表示,上述公约有关普选的规定不适用于香港特区。2017年之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普选,不发生上述公约第25条b项规定被适用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基本法有关普选的规定就不符合上述公约的规定。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有关行政长官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的规定、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的释法、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的时间表、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2017年以后行政长官普选的法律依据是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释法和决定。除非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释法和决定被修改或作出新的决定,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上述公约时另有安排,上述公约不能成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的依据。上述国内法有部分内容虽因香港特区具有直辖于中央政府的法律地位和历史的原因,而与上述公约的规定有所不同外,从普及选举权的观点看问题,上述国内法规定的人权标准超越了上述公约第25条b项的全部原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各地区的普选有公认的国际标准。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民主进程和方式并不平衡:普选与本国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其政治体制不可能一刀切;各国普选的全面性有不同,有的全面实现了普选,有的只实现了部分普选;各国普选时间有早有晚、有先有后;各国普选的民主程度有高有低,有迄未实现普选者,各种情况都有存在。各国在贯彻落实上述公约的原则时,可以作出保留,有不同的做法,有各种差异。此外,联合国无意不顾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强行推行上述公约的有关原则。

       然而,在没有国际标准的前提下,香港特区还是发生了鼓吹有关选举要符合国际标准的违法“占领”运动。该违法运动鼓吹期长达20余月,实际占领期长达79天,其中的主要口号是上述公约子虚乌有的“公民提名”。没有读过上述公约的一群年轻人误认行政长官普选方案一定要有“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才符合国际标准,否则就要以非法“占领”这一大规模杀伤力武器要挟中央。

       这种标榜国际公约的违法运动所持的政治逻辑是,不管英国和中国对上述公约是否保留,香港行政长官既要由普选产生,就不能忽略上述公约的规定,就算普选的依据是香港基本法,也要符合公约标准。符合国际标准论的各种说法,具有很大的迷惑性。香港一般市民没有国际法的知识,部分反共、反“一国两制”的市民和政团却有“你反对,我就支持”的心态,中央越强调政改的法律依据是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香港的反对派就越要反其道而行之。如何使一般市民明白这个道理,香港特区应做好澄清、教育和解释工作,这是“王道”成败的关键。

       2014年8月20日,香港特区立法会27名反对派议员中的26名签署了所谓“政改承诺书”,表示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如不符合国际标准,将捆绑否决。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他们还签署过两次“政改承诺书”,坚持捆绑否决的立场。他们预设了普选的国际标准,说各国普选都符合国际标准,香港的普选也要用国际标准来衡量,不符合就不被国际社会接受等。其要害就是让反对派参选人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不得筛选。如何使一般市民和反对派一贯的支持者认识到香港反对派的谎言和伎俩,迫使他们改弦更张,放弃捆绑否决等不负责任的做法,否则就会被选民所唾弃,仍是以后行政长官普选是否通过的关键问题。如果未能有效做到,普选就可能被否决。②

       上述公约第25条b项有关普选内容不适用于香港特区的论证,是坚实的。然而,还要在特区普及这个观点,否则,不熟悉国际法的市民就可能认为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是不符合甚至是违反公约的原则的。特区政府指出,“8·31”决定有高度的权威性,普选的依据只能是基本法与“8·31”决定。但反对派并不理会上述公约不适用的说法是否正确,也不理会“8·31”决定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一口咬定“8·31”决定是“假普选”,不能把“假普选”“袋一世”,不断在政治上进行攻击。这样在政治上,如阐明香港基本法有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普选的规定不违反、而是符合上述公约的原则,且更为全面而完整,可能更为可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