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中国国民党大陆政策的特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明庭权(1980- ),男,湖北阳新人,武汉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主任,武汉市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会秘书长,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两岸关系研究;薛亚梅(1978- ),女,山西平遥人,空军预警学院人文社科部讲师,主要从事中国外交研究。

原文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内容提要:

2008年5月,中国国民党在台湾地区重新上台“执政”。执政七年以来,在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与自身政党利益的博弈影响下,中国国民党大陆政策在两岸政治定位、经贸合作交流、文化教育发展、和平协议商签、维护海疆权益和拓展国际空间等诸多层面日益呈现出两面性、矛盾性和反复性特征,解读新时期中国国民党大陆政策,须以民族利益与政党利益博弈的理论视角对其两面性、矛盾性和反复性特征作出深入剖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有效应对之策。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15)04-0122-08

       中国国民党自2008年重新“执政”以来,其大陆政策两面性、矛盾性和反复性特征日益凸显,譬如,在政治层面,坚守“宪法一中”的法律框架,却持续模糊和异化“九二共识”;在经贸层面,积极推进经贸合作交流,却抱守“对台有利”原则,且受阻于岛内“太阳花学运”;在文教层面,拨乱反正缺乏应有魄力,赖以“执政”的群众基础被不断掏空;在安全层面,无限搁置两岸“和平协议”商谈,却加紧对美军购;在保护海疆层面,拒绝与大陆联手,却“以渔权换主权”签订“台日渔业协定”;在国际层面,呼吁两岸“外交休兵”,却积极拓展台湾地区国际活动空间。因此,解读新时期中国国民党大陆政策,有必要以民族利益与政党利益博弈的理论视角对其两面性、矛盾性和反复性特征作出深入剖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有效应对之策。

       一、民族利益与政党利益

       (一)基本概念辨析

       1.民族与民族利益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体①。中华民族是指生活在中华大地上各民族及海外华人的统称。清末民初,在梁启超、孙中山等人的著述当中逐次提到了“中华民族”的概念,从最初的强调满汉之辨和排满,到梁启超主张的“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再到孙中山提出的“五族共和”,“中华民族”的概念终成中国56个民族所组成的共同体代称。中华民族利益,是指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性、统一性,决不允许民族国家出现动荡、分裂,坚决捍卫民族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抗击外来侵略,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

       2.政党与政党利益

       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优秀分子组成,有共同的政治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夺取和巩固政权而联合起来的有组织有纪律的政治组织②。不同政党虽然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利益,但各政党均有自身政治目标存在。政党的政治目标可以分解为政权目标和社会目标两个层面,政权目标即夺取或者巩固政权;社会目标是指实现社会治理以及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政权目标和社会目标就是政党利益的集中体现。中国国民党的政权目标,曾一度被定位为“反攻大陆”,然而在国际现实和两岸情势面前,“反攻大陆”成为了不可实现的“迷梦”。此后,在台湾政治民主化和本土化的影响下,中国国民党将其政权目标更改为夺取和巩固在台湾地区的领导权。与此同时,“经营台湾”,“深耕台湾”,以及打造台湾“黄金十年”等也逐次成为中国国民党在台湾的社会发展目标。

       (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与中国国民党政党利益的博弈

       民族利益代表本民族全体成员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政党利益代表特定社会中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根本利益,换言之,民族利益涵盖的范围比政党利益所涵盖的范围要广,二者之间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民族利益高于政党利益,政党利益必须服从、服务于民族利益。政党利益可以通过融入民族利益来实现,离开民族利益的政党利益是无从谈起的,从长远计,背离民族利益的政党必然要被历史所抛弃和唾弃。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台湾的前途系于国家统一,台湾同胞的福祉离不开中华民族的强盛”③。因此,中国国民党的政党利益与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是并行不悖的,而且是高度融合的。背弃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对于中国国民党而言,就是背叛孙中山先生“团结、奋斗、救中国”的创党理念,无异于自我削弱其在台赖以执政的群众基础。以下,我们将从民族利益与政党利益博弈的理论视角,对中国国民党大陆政策的诸多层面进行逐一分析。

       二、坚持“宪法一中”,却异化“九二共识”

       (一)坚守“宪法一中”的法律框架

       “宪法一中”有其特定含义,它是一种对两岸关系和台湾归属予以定位的政治立场,这一政治立场的核心内容为:依据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民国”④。1947年在中国大陆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依然构成了今日台湾地区的法统基础。2008年3月22日,刚刚胜选的中国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在记者会上表示“一中”在“中华民国宪法”层次上不是问题,他说,“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问题,而是两岸主张有冲突”⑤。2011年新春伊始,马英九要求中国国民党执政当局在公文当中称对岸为“中国大陆”、“大陆”或“大陆地区”,而不是称呼“中国”,因为“宪法”定位对岸就是“‘中华民国’的大陆地区”。

       坚持“宪法一中”既表明了中国国民党对于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坚持与固守,也证明了中国国民党在台执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避免在省籍矛盾中被对手贴上“外来政权”的标签,体现了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与中国国民党政党利益的同一性。

       (二)异化“九二共识”的合作基础

       1987年,两岸民间交流一经放开就得以迅猛发展,台湾海基、大陆海协两会一致同意,定于1992年10月28日在香港地区商讨有关两岸文书查证的协议事宜。结合香港会谈前后的往来文件,两岸在以下两点形成共识:一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二是“努力谋求国家统一”;分歧就在于大陆坚持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即“一中不表”,台湾坚持采取口头各自表述立场,即“一中各表”。这就是“九二共识”的历史真相和真实含义⑥。1994年李登辉将“一个中国”异化为“历史、地理、文化、血缘上的中国”,1999年又提出“特殊的国与国关系”的“两国论”。2000年陈水扁上台,先是彻底否定“九二共识”的存在,后又干脆抛出“一边一国”进行两岸政治定位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