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15)04-0032-11 一、宪法共识:两岸和平发展的基石 罗尔斯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深刻地指出了现代社会政治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三个事实:一是各种完备性理论多元存在的事实,“它是民主之公共文化的一种永久特征”。二是“压迫的事实”,即:政治社会如果要统一在某一种完备性理论之上的话,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而这样就违背了自由的民主政治的根本本性。三是一个稳定持久的民主政体必须至少得到公民的实质性多数的支持。①罗尔斯指出:“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冲突,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②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回答的这一问题,在当代社会具有普遍意义。在一个国家内部,公民信奉和持有不同的理论信念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如何既能避免“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强制推行某一种理论信念,又能避免因信念不同互不相让陷于内战,从而使社会保持和平并持续稳定地发展,这实际上是每一个国家都要回答并解决的问题。多元理论信念冲突下如何持续稳定地实现和平发展,也是当今中国处理两岸关系,实现国家统一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政治自由主义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中,罗尔斯提出了“临时协定”“宪法共识”和“重叠共识”三个重要概念,并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两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多元宽容”的原则。这对我们研究两岸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③ 在罗尔斯那里,“临时协定”是冲突的双方通过协商和条约寻找到的一个不稳定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使双方都认识到离开它对任何一方都无益处。④如果一方能通过牺牲对方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个临时协定的基础就会发生动摇。“临时协定”可以看做是社会共识的最初阶段,由于它只是建立在利益的计算上,并没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原则和理性的价值信念作基础,因而它极不稳定并具有偶然性:“这时的社会统一就只是表面性的,一如社会的稳定性只是偶然的,有赖于那种不去推翻侥幸的利益集中的条件环境。”⑤在双方所处的条件环境发生变化时,这种临时协定非常容易被推翻。1945年抗战结束时,经重庆谈判国共双方达成的《双十协定》可以说就是一个典型的“临时协定”。“临时协定”作为国家和平发展的基础,是非常脆弱的、不稳定的。⑥“临时协定”如果能够不断累积并进入宪法,它所确立的平衡点就有可能获得更加稳定的规范约束,从而成为更为稳定和广泛的社会共识,即宪法共识。 罗尔斯所说的“宪法共识”是多元理性社会实现统一、稳定、可持续发展所需的“重叠共识”的初级阶段。“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其意义是在政治领域及其价值方面,各种理性而又各不相容的广泛性学说从自己的观点出发形成一种关于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共识。”⑦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公平正义)是重叠共识的核心和目标,重叠共识是人们从不同的理论信念出发,根据自己的判断达成的对于政治的正义原则和观念的共识。⑧多元文化冲突的社会只有具有这种“重叠共识”才能保持和平和稳定发展。罗尔斯提出:“为了了解秩序良好的社会怎样才能达到统一和稳定,我们引进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基本理念,该理念与政治正义理念相辅相成,它就是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理念。在此种共识中,各合乎理性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政治观念。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他们的社会安排培育并鼓励他们追求这些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⑨万俊人先生指出,按照罗尔斯的理解,“重叠共识”意味着理性多元学说或观点的正常存在和发展,它事实上是在合乎理性的基础上达成的相互妥协或协调。作为“重叠共识”之中心的公共正义或政治正义观念,必须独立于所有完备性学说或个人观点之外。就是说,它必须保持中立;必须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重叠共识”的达成,不是运用政治力量、社会力量和心理力量强行推行的结果,而是通过公共理性的运作和基本政治正义理念的共识认可的成果。因此,“重叠共识”的达成是一个由浅入深、先急后缓、自下而上的过程,由最基本最急迫的特殊要求到较高较普遍的要求之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个阶段以达成“宪法共识”为终结;第二阶段以“重叠共识”的全面达成而告终。⑩ 在两岸关系的研究中,两岸最终走向统一无疑有赖于两岸“重叠共识”的达成。两岸统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也不是一方将自己的观念强加于另一方,而是双方在政治领域寻求到了共同的价值理念,对民族大义和政治正义达成了重叠共识。而实现这一伟大理想和目标的必由之路,就是两岸不断累积“宪法共识”。 罗尔斯认为,“宪法共识”是通过宪法固定和确认某些政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缓和社会内部政治对峙而确立各种民主的选举程序的共识。(11)他指出,一种稳定的宪法共识应当满足三个要求:其一,“最终固定某些政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并赋予它们以特殊的优先性”。其二,“是与应用自由主义正义原则所包含的那种公共理性联系着的”。其三,各方“政治生活中的合作美德”“妥协精神和满足他人作出让步的意愿”。(12)如罗尔斯所说,“宪法共识既不深刻,也不广泛,它范围狭窄,不包括基本结构,而只包括民主政府的政治程序”。(13)宪法共识并不要求共存于社会中的各方相互认同对方所持的理论、观念或学说,而是仅仅要求在各方和平共处共同发展过程中,就记载于宪法性文件中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为防止政治对峙产生合法公共权力的基本民主程序达成共识。这当然要求各方拥有合作的美德和政治上相互宽容、妥协、让步的精神。由此观之,海峡两岸不断累积的宪法共识,是两岸达成重叠共识走向统一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