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继承鲍姆加登的观点,康德认为审美是一门独立于认识和伦理的学科,正如在第一批判和第二批判中对认识和实践的先验原理的阐发,他在第三批判《判断力批判》中建构了一种先验的美学:通过赋予审美活动以独特的先天原则,一方面保证了美学作为其先验哲学体系的一部分的自律,另一方面将美学与认识和实践通过不同的心灵能力和先验原则彻底区分开来。与此同时,康德明确认为审美与道德之间存在各种密切的关联,但问题在于如何关联?从何种角度、以何种方式? 虽然这个重要的主题经常被提及,也已有不少颇具深度和富有启发性的探讨,但其复杂性却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美与道德相关联的不同方式和层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尚未得以厘清,各种连接的实质涵义也未能被阐明。H.E.阿利森(Henry E.Allison)系统地点明了美和道德的关联是康德哲学体系性建构的关键一环——作为从自然到自由、从感性到智性的过渡。自然美通过智性的兴趣暗示了自然的道德的合目的性,且伴随其中的纯粹心灵状态阻止了我们对感性利害的依赖,从而增强了我们实现道德性承诺的力量。但值得商榷地,阿利森认为美作为道德的象征必须通过康德的审美理念的概念才能得到澄清。① 围绕“美作为道德的象征”这一命题,P.盖耶(Paul Guyer)将美与道德的关联划分为几个方面:首先,崇高展示了自由的否定性概念(摆脱自然偏好、独立于自然的机械法则);其次,美的自律展示了自由的肯定性概念;再次,道德意向中的和谐理想也能在审美气质中得以体现;最后,自然美表征了最高善的概念作为一种目的的客观现实性。另外,盖耶认为艺术美作为道德的象征(这要求想象力的自由,摆脱道德理念的限制)与艺术服从于道德的普遍约束(这是艺术活动作为一种人类实践必须遵守的)之间始终有一种紧张,而康德也未能消除。②盖耶准确地把握到了康德对美作为道德的象征的论述中对审美自律和道德自律,以及审美和道德的内心状态的相似性的强调,但(1)是否有必要引入崇高作为一个对立的参照项;(2)自然美中所传达出来的智性的兴趣是否可以归在“象征”关系的名下;以及(3)艺术美作为道德的象征是否是不确定的,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Ch.H.文哲(Christian Helmut Wenzel)明智地在康德文本自身的脉络之下具体探讨了每一种美与道德相关联的形式,但他认为将美作为道德的象征之关键[对这两种活动反省方式上的同形同质(isomorphic)]在于一种主体间、社会性的反省,即为他人设身处地地思考。③这里是否将康德在第三批判中比较美和道德关系时所立足的一种纯粹的、先验立场混淆于一种带有社会性兴趣的、经验性的立场,也是有待考察的。 在上述三种论述中共同存在的问题是对“象征”一词的误解,本文试图澄清康德在象征概念所强调的相似的反省模式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对审美而言,而且也在道德判断和道德意向中,康德所着眼的都是通过反省而意识到的一种形式和结构,也就是说,象征关系并非指两者内容上的关联。基于这种理解,美作为道德的象征的解释模式就与美与道德其他样态的关联(并非从对纯粹的判断活动本身的反省出发,而是从不纯粹的审美经验中所涉及的概念和对象出发)区分开。这样,本文的立场首先有别于文哲在主体间和社会性的意义上对反思进行定义(虽然先验层面上对美和道德的普遍性根据的解释可以看作经验层面上普遍性的基础);其次,与阿利森通过审美理念解释象征也截然不同;最后,就纯粹的审美活动中不考虑审美对象(不管是自然还是艺术)而言,彻底消解了盖耶在艺术必须通过自律(才能象征道德)和艺术创作必须受道德约束之间的纠结。这样,解除了“美作为道德的象征”在美和道德的关联当中的枢纽性作用,我们试图回到《判断力批判》的各处相关论述,从文本自身内在的逻辑关联出发,重新界定美和道德关联的各种层次和样态。 康德认为,不管在审美还是道德领域中,都是由一种高级的认识能力按照其先天原则作出判断,而伴随这种先天的判断,都有一种愉悦的情感(审美情感和道德感)④。在最为首要的意义上,美与道德因其先天判断中同样的形式性属性,不依赖于经验性兴趣的纯粹性而得以连接⑤:在纯粹的审美判断中是感性的判断能力对表象能力之间协和一致合目的性的形式作出判断,并在反思性的判断中感受到愉悦;在纯粹的道德判断中是智性的判断力对实践准则的单纯形式对作出判断,并通过对意志的智性规定根据的意识而感受愉悦。(见KU AA5:222)在这两种情况中,愉悦的普遍性都是基于判断中纯粹地对形式的意识,不管是通过感性地意识到的,还是智性地意识到的。可以说,通过一种“纯净化和彻底的思维方式”(KU AA5:299)⑥和内心情调,两种判断和两种内心状态开始初步地关联。 但仅有这种关联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虽然审美及道德判断和内心情调之间就纯粹性而言存在这种近似,但就其内容而言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审美中所使用的是一种反思性的判断力,所反思到的是感性表象能力和智性表象能力(想象力和知性)的自由的协和一致,而在道德实践中是一种规定性的判断力,其规定性体现在理性法则对意志,以及理性的欲求能力对感性的欲求能力之上。虽然两种判断都不依赖于任何一种外在的、经验性的兴趣,但与鉴赏判断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兴趣不一样,道德判断却是“出自概念的”(KU AA5:301),就是说有内在的、智性的兴趣。这种差异(自由的状态和规定性的状态、无兴趣和智性兴趣)将审美与道德区分开来,但同时也正基于这种区分,促使康德在更深的层次上寻求两者的连接。这种连接通过三个方面逐步呈现:通过对概念完善性的兴趣(见第一、二节),通过对美的对象的智性兴趣(见第三节),和通过比较两种活动的反思形式(见第四节)。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