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进入围招标及其排名 如前所述,入围招标实质上是一种隐性的市场准入许可程序,它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设租与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入围招标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审计质量,或其潜在收益大于其实施成本,我们建议取消这一环节,而代之以市场干预程度较低的替代措施。例如,在政策文件中明确、细化参与各类国企审计招标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例如,可规定只要是中注协年度百强排名在前50位以上的,均可参加相应国有企业的审计招标项目。这既可以减少设租和寻租机会,也可以扩大国有企业审计师的选择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在入围名单上的排名高低,对于其参与国有企业审计招标项目的机会多寡有着重要影响。为了降低入围排名被人为操控而对招标结果公平性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必须提高入围排名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透明度。我们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进行事务所排名,而代之以一个初步筛选程序,即符合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允许其递交招标申请文件,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核实,筛选出若干家资质较好且水平接近的事务所进行正式竞标。虽然这可能会增大招标实施的成本,但有利于扩大审计师选择范围并提高竞标过程的公平性。 二、促进招投标双方信息的有效沟通 招投标双方之间信息的有效沟通对于作出最优的审计师选择是十分重要的,但当前的集中公开招标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息沟通的充分性。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改进建议:第一,推广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导相关招投标工作的理念和操作模式,促使审计师选聘的工作,更加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与治理需要,更能体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第二,招标方应该向投标方提供更为详细、具体的背景资料以利于其分析、判断,如果担心泄露商业秘密而遭受损失,可以考虑与进入正式比选程序的事务所签订保密协议;第三,招标组织者可以考虑给予投标方更为充分的准备时间(如延长至1~3个月),在正式招标前安排有关人员向投标事务所介绍招标企业的详细情况和审计项目的具体要求,并解答投标事务所的疑问;第四,招标方可考虑给予参与正式竞标的投标方以更加充裕的现场陈述时间和问答时间,以利于投标方更加充分地展示自身的优势。 三、促使审计质量成为中标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当前,国有企业审计招标仍普遍存在重报价轻质量的问题,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旨在限制报价因素权重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如下解决思路:第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审计服务的特殊性、审计服务质量要求、审计执业的检查和惩罚情况、典型案例等向所在地区的企业进行介绍和宣传,让企业逐步认识到审计工作及审计质量的重要性,将审计视为提升股东价值、改善企业管理水平的工具,而不是仅仅当作一项法定义务,从而将其关注重点从价格转移到质量;第二,贯彻落实财政部、中注协有关招标评价标准中报价因素不得超过20%权重的政策规定,同时推广《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09)中建议的按照工作量进行收费的标准,明确考虑审计范围及审计工作量可能发生的变化,且允许收费标准固定而收费总价浮动的机制,以及差旅费单独核算并实报实销的机制;第三,组织专家学者对评标活动中如何准确衡量非价格因素开展专题研究,具体可围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中提出的非价格因素,包括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等,制定细化和量化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减少招标实务中由于非价格因素难以衡量而转而依赖报价因素的情况。 四、强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于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在我国尚不完善的审计市场环境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于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促进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第一,建议行业协会与行业监管机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及其他专业团体积极沟通,定期组织面向招标单位及专业招标机构人员的培训,以加强其对审计专业的理解,丰富其对审计业务招投标的专业知识;第二,组织了解招投标业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制定一套能体现不同行业特点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的样例文件,供招标单位选用,促进审计招投标事项的标准化,解决招标要求或评标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第三,牵头建立权威的专家库,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或设定评标专家的详细资格标准并据以进行考核,通过专家库的建立,储备真正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供各机构在选聘评标专家时进行选择,以解决评标专家不专业的情况;第四,监管机构在其监管活动、行业协会在其自律活动中加强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招标政策、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国企管理层利用审计招标更换审计师并进行意见收买、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片面强调报价因素而忽视质量因素、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以及在审计执行过程中不按标书中的承诺保证充足的人员与时间投入、不按审计准则规定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偷工减料”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