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参政议政、参与国家公共管理意识的加强,迫切要求我国国家机关提高执政能力,改革不合理的体制。其中,公共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推进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增效节支、推动公共部门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起到了权利制衡的作用,并且其机构与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保证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因此推进公共部门内部审计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发展现状 (一)公共部门内部审计的政策演变 我国内部审计起源于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中提出的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问题。内部审计提出之时,我国将内部审计定位在“国家公共部门”。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内部审计进一步进行定位,指出其范围包括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大中型企业,内部审计向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并把对内部审计的管辖权赋予审计署。同年12月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内部审计的地位。在这一阶段,内部审计主要是指公共部门内部审计,其被定位为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向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另一方面,向同级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受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因此,在此阶段,公共部门内部审计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根植于国家审计之中。 2003年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新定义了内部审计在我国审计体系中的地位。除了国家公共部门,提倡和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传统财务审计的合规合法性发展为降低组织风险,增加组织价值,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后者更加侧重于为单位内部管理服务。内部审计不再囿于国家审计体系之中,以往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规定不复存在,国家审计机关不再直接领导内部审计,而是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指导。在此意义上,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不再是包含的关系,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公共部门内部审计也主要对本单位、本部门负责,淡化了行政色彩。 (二)公共部门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 自1983年提出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我国在探索中发展公共部门内部审计,对公共部门内部审计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从1983年提出建立内部审计机构,1994年审计法的颁布从法律上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至1999年底,我国共建了内部审计机构9万多个,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达24万之多,短短十几年,我国内部审计快速发展。 我国内部审计是为了应对改革后的新经济形势,强化审计监督体系,作为国家审计的延伸而建立的,因此内部审计的发展有着“行政干预”色彩,公共部门审计成了重中之重。我国内部审计发展较晚,尚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主要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关注合法合规性以及经济性,对效益性目标关注不多。然而,经过近几年发展,我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不再局限于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类型所占比重逐年增加。我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业务类型从传统单一向多样化创新发展。 (三)公共部门内部审计发展存在的问题 分析我国目前公共部门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可知,虽然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审计方式、审计内容有了发展与转变,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仍处于现代内部审计的初级发展阶段,存在着一些不足。 1.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能强有力地保证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首先,根据2003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共部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没有必要的强制要求,有很大的灵活性,规范不明确。除此之外,2015年5月10日,笔者利用中国政府网(www.gov.cn)进行了一次网络调查。笔者当日打开所有与中国政府网链接的中央政府部委、国务院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74家网站。从“机构设置”、“主要职能”等栏目查找与内部审计职责相关的信息。其结果显示有42.47%的单位设有内部审计职能(见表1)。而刘力云2007年做的58家网站调查中有41%设置了内部审计职能。两者相比可以看出这几年我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有所发展。但是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单位只有12.33%,占设有内部审计职能单位总数的29.03%,占比很少。同时地方制度建设的完善度比中央更加薄弱,所以从国家整体来看,我国公共部门内部审计职能机构的建设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其次,从表1中可以看出15.07%的单位或部门将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监察或办公厅。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不高,并且经费受制于其他部门,也使得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及独立性受限,这使得高层管理者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