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探析

作者简介:
林孝祥,蔡晓帆,陈秀凤,福建省审计学会

原文出处:
福建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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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建设生态省的若干意见》,近期,我会开展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工作,综合一段时间各研究小组的调研成果,我们尝试制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以供大家探讨。

      一、审计目标

      通过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促进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开发、利用与监管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建立,推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生态省建设。

      二、审计内容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围绕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类型展开,因此,审计内容要根据该地区的具体自然资源资产特征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

      (一)地方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机制方面

      1.检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我省生态省建设政策措施情况。了解生态建设责任制的签订情况。

      2.检查自然资源资产重大决策情况。从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实施的有效性、决策结果的效益性入手,对自然资源资产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执行效果与领导决策责任。

      3.检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对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状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领导的管理责任。

      (二)国土资源资产方面

      1.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土地的开发利用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地用地,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审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上级政府下达的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是否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是否真实有效,有无存在占用水田、良田却用山地、宅基地来充数等虚假平衡问题;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是否实行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有无存在建设用地过快增长,耕地保有量不断下降的趋势。

      3.审查土地供应情况。供地是否符合有关政策,供地的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的确定是否遵循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有无违反产业政策、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低于最低地价标准和向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供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

      4.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当地政府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科学合理,监管是否到位,有无存在土地闲置、浪费情况;有无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情况;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情况。

      5.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矿产资源的开采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执行;禁采区内限期关停的已建矿山是否按期关停;限采区内采矿权是否受到限制、区域是否收缩;保护性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是否按照控制指标严格执行;有无存在违规越权审批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开采或延期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的监管是否到位。

      6.审查土地、矿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复垦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林业资源资产方面

      1.审查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每年的增长情况是否达到要求,任期目标是否完成。

      2.审查年度森林采伐是否控制在限额指标内,有无存在非法采伐问题。

      3.审查占用、征用林地情况。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经过严格审核、审批。有无存在非法占用林地问题。

      4.审查年度造林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四绿工程”、人工造林、林木修复补植等任务是否实际完成。

      5.审查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育林基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管理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四)水利资源资产方面

      1.审查用水总量情况。当地取用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标准;实际用水总量是否突破了上级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对取用水总量达到、超过控制目标的地区,是否暂停或限制审批建设新增取水项目。

      2.审查用水效率情况。设区市是否建立了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是否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利用,减少废水排放;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项目是否核减用水指标;对重点用水户是否建立监控制度,强化监管。

      3.审查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当地各水域水质达标目标是否建立了相应的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格核定纳污容量,控制排污总量;各水功能区是否按期达到保护目标;总体水质达标率是否达到上级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对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限的,当地政府是否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

      4.审查水资源费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五)海洋资源资产方面

      1.审查海洋功能区划的执行情况。当地政府在制定涉及海洋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编制规划时,是否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是否与海洋功能区相衔接;审批建设、开发项目使用海域时,是否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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