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 审计权力作为一种“公权”,指的是国家或组织为监督、鉴证和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而赋予审计人员的强制力量。审计权力的行使具有显著的必然性、复杂性与潜在性,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因此,为了体现公平正义,需要正视审计权力行使中的腐败问题,通过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扩大审计监督范围,深化审计内容,防止以审谋私、权钱交易、违规处理等现象的出现。 1.审计披露风险。《审计法》对审计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审计人员(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之后,并未向审计机关提出正确、客观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机关未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严格审议,审计信息的披露就具有了选择性,被审计对象就会在审计报告的“保护”下继续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其中存在权力寻租风险。例如,审计人员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避重就轻、有意隐匿关键审计信息的嫌疑;或者,审计组未能依照实际情况提交审计报告,未能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情况,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有失偏颇等。这种审计报告由于失去了客观、公正、公开的属性,审计评价也就在文过饰非的过程中增加审计风险。 2.审计公告风险。长期以来,我国财经法规往往政出多门,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彻底消除其影响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这种状况的出现使得同一问题在定性和处理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处罚可轻可重,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审计公告的公示,都存在明显的选择余地,而这便是权力寻租风险的又一根源。比如,当被审计单位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违反了国家规定,审计机关应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相关责任人进行审计信息公开,交与相关司法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分和处理,或者在审计公告中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实情况是,审计手段长期以来具有局限性,无法完全理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也难以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出准确判断,在是否移送检察机关的问题上再一次暴露了审计权力寻租风险。 3.审计行为风险。当前时期乃至以后,审计廉政风险的防范都将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实现关口前移,将有效防范与化解廉政风险的责任推向每个岗位、每个人,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但是,在审计工作中,一些事务所和会计师未能依照法律、法规与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活动,甚至其行为会背离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即便已经确定了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编制了审计项目计划,但在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部门自恃拥有自定审计项目的权力,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使得在安排审计项目时出现了选择性,“审不审”的权力寻租风险就成为扰乱审计秩序的一大障碍,也是审计廉政风险的重要体现。 4.审计范围风险。与审计过程相比,审计工作更看重审计结果,即审计质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审计能否更加深入、更加透彻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的成效。在《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虽然对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可对审计重点的确定与可能存在舞弊行为的认定并未能做出明确规定。一些审计人员以此为漏洞,违背审计道德,偏离审计实施方案,即便对已经发现的问题也未作进一步的查证。这些问题一旦与较低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审计人员综合在一起,必定会造成审计权利的“检查寻租”风险,破坏审计工作的既定程度。 二、廉政审计引入风险导向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廉政审计引入风险导向模式的必要性。第一,长期以来,廉政审计都与反腐败直接相关,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或者维持市场秩序,在廉政审计工作中需要突出反腐功能。但是,审计的工作性质敏感,辐射性较强,影响力较大,如果审计失败或者失效,就会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造成消极影响,加之廉政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要承受更多的压力和更强的风险,在审计力量不足,力图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廉政审计不得不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重点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而这又将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其他资金范围造成因审计不足而产生的隐性风险。为了科学合理地筛选审计重点,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效率,需要在对政府部门公共资源使用结果做出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引入风险导向模式,以此降低审计风险。比如,在审计风险评价过程中,要使所有审计人员都能保持专业的怀疑和质疑态度,以专业的分析和充足的经验,及时发现有价值的审计线索,在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和进行风险分析之后,确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案。 第二,廉政审计作为保证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廉洁从政而进行的监督活动,在经过多年的努力之后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尤其近年来一些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持续曝光,社会公众对廉政审计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期望。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廉政审计在体制设置和权力发挥等方面多有掣肘,审计主体力量尚显不足,实际工作结果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存在显著差距。因此,有必要在实质性审计之前,对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效率及效果等关联性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被审计对象的自身因素和政府管理行为进行综合研判,以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当这些因素引起了不乐观的受托责任后果,比如,审计结果不经济、低效率或者无效果等,都应确认其为重大风险。此时,引入风险导向模式能够对廉政审计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能够体现全面风险评估的作用,更能强化对风险较高的项目与较大规模的资金审计力度,以便依照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对实质性审计工作重心进行修改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