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及其实现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丹,张红英,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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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就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Kane(1981)等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种“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不断循环的动态博弈关系。金融创新源于对金融监管的规避(Miller,1986),但是潜藏在金融创新中的金融风险和不稳定性又促使金融监管完善自身机制,提高监管水平。陈文夏(2009)认为,放松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会导致创新无序,形成金融危机。尹龙(2005)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种互补关系,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金融创新则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此,本文尝试以Kane的动态博弈论为理论基础,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个维度构建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并对其实现路径进行论述,以充分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互联网金融的三个突出风险

      1.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信息不对称。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形成去中介化的独特运营模式。这一模式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很好地缓解了传统金融业中存在的资金提供者与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正因为中介机构的缺失,资金提供者与资金需求者发生直接的接触,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即资金提供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备的金融普惠性,使其更多的是面向“长尾”群体(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群体)。而“长尾”群体受专业知识限制,风险识别度较低,风险承担能力较低,更容易成为信息不对称下的牺牲品。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资金筹集和运用的不确定性,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根源。

      2.互联网金融的负外部性。金融外部性是指金融行为中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向第三方溢出的外部经济效应(吴竞择,2001)。当金融业的私人成本向外部社会溢出时,会产生金融的负外部性。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在降低金融稳定性的同时加剧了金融的负外部性。较之传统金融,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因金融风险负外部性所产生的损失,无论是从数值、影响范围看,还是从传播速度而言,都会以乘数效应的趋势增长。

      3.互联网金融独特的信息科技风险。金融对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特有的信息科技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安全风险和操作风险,例如病毒入侵、黑客攻击、信息泄露以及系统操作失误等。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都会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在全世界传播,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具有破坏性强和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虚拟性,使得潜在风险难以通过常规检测得以发现,从而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根据市场研究数据显示,我国80%以上的网络贷款公司遭到过黑客的攻击,至2014年底,超过165家P2P平台因此陷入系统瘫痪、资产被盗取、数据被泄露的困境,有的甚至直接倒闭。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

      为防范上述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我国确立了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的监管原则。政府监管主要是指“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统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监管。而行业自律主要是指各个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推动行业实施自律,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规范、合法经营。

      在上述原则下实施的金融监管仍然不足,无法与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相匹配。首先,监管处于起步阶段,监管主体不明,力度不足。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其他的互联网金融依旧游离在外,尚不明确由谁监管。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筹建时间又过短,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实现有效的自律监管。其次,分业监管体制本身的局限性使得监管重叠和监管出现空白。互联网金融混业趋势明显,使得金融机构界限逐渐模糊,而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一行三会”常常各自为政,部门间缺乏信息沟通,导致当前监管体制更容易出现监管漏洞,无法全面地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因此,迫切需要构建一个独立、统一、权威的监督体系来强化金融监管,保障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地发展。政府金融审计以其独特的强制性和宏观性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实行再监督,并能从宏观层面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民间金融审计具有覆盖面广和专业性强的优势:而内部金融审计更能从源头进行监督和防范风险。基于上述认识,本文提出构建以政府金融审计为主导、民间金融审计为主要力量、内部金融审计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划分

      本文根据各类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性质,将目前在中国范围内主要盛行的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以下四类:①银行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提供银行业的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提供银行业资金融通服务的P2P网络贷款、债权众筹(P2B网络借款融资平台)和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大数据金融。②证券期货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具有货币市场基金性质的“余额宝”模式,被称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的股权众筹。③保险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利用第三方提供的网站平台进行保险产品销售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④混业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提供金融产品的咨询、比价服务的互联网金融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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