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绩效报告(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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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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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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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长致辞

      大家好!受审计署全体审计人员的委托,在此公布审计署2014年度绩效报告。

      2014年是审计工作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指出,要“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强化审计的监督作用”,并对推进审计全覆盖、完善审计保障机制作出了规定。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深入研究国家审计的定位和职能,努力转化为审计工作目标和思路,积极推动审计工作在新时期取得新发展。

      一年来,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紧紧围绕“反腐、改革、法治、发展”,从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入手,大力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始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的查处,一手抓促进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提高绩效,促进可持续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对于审计署2014年度工作绩效,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作出评价:

      一是可用货币计量的审计成果。2014年,审计署共审计1361个单位,促进财政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可用货币计量的审计成果总计3090.17亿元,审计人员人均实现审计成果9274万元,审计经费的投入产出比为1:256,也就是说审计每花费1元财政资金,可为国家带来增收节支等经济效益256元。

      二是不可用货币计量的审计成果。2014年,审计署共提交各类审计报告和信息简报1628篇,提出审计建议1473条;向有关部门移送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和事项423件,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了一批重特大腐败案件;推动将审计发现问题纳入相关部门和地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内容,促进建立健全制度1865项。这些虽不能用现实货币单位来计量,但对于促进深化改革、维护民生、法治建设、惩治腐败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其作用更加重要。

      当前,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做好新时期的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转变观念,理清思路,改进方法,努力做到“两手抓、两促进”,逐步实现由单点离散审计向多点联动审计转变、由单纯的局部审计向全覆盖审计转变、由单纯的静态审计向静态与动态审计相结合转变、由单纯的事后审计向事后与事中审计相结合转变、由单纯的微观审计向微观与宏观审计相结合转变,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审计全覆盖,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审计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诚挚欢迎大家继续对审计工作给予监督,多提宝贵意见。

      一、审计署基本情况

      (一)法律地位。

      审计署于1983年成立,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七条、八十条、八十六条规定:审计长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审计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二)主要职责。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4号)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1.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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