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德”的思想分途:宪政秩序与国民公德

——以五四前后章士钊及李大钊的论述为中心

作 者:
段炼 

作者简介:
段炼,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长沙 410086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五四时期是近代中国思想史“转型时代”的高潮。然而,因道德权威性的丧失而带来的道德分歧,也导致了对共和理念的侵蚀。民国初年政治乱局的缘由,就在于政治制度背后共和精神的缺位。共同体如何形成基于“伦理公共善”之上的集体认同,因此成为五四知识分子思考的核心问题之一。章士钊、李大钊等致力于民初宪政实践的知识分子,虽然将宪政秩序视为塑造共同体公共认同的重心,但在他们看来,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内含公共伦理的“道德共同体”。这种公共伦理或是来源于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尊重,或是来自个人良知的汇合。如果说,新教改革以来的西方社会,试图通过分离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以应对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挑战。那么,五四知识分子则更注重个人德性与伦理规范的互动。在对中国思想史脉络自我理解的过程中,五四知识分子的公共伦理形成了独特的现代性。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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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5)02-0102-12

       一 “世俗化”进程中的道德转型

       1895年至1920年初,是中国思想文化从传统过渡到现代、承先启后的“转型时代”。①其中,五四时期又是转型时代的高潮。从思想内容的变化上看,转型时代是一个超越价值世界逐步瓦解的“世俗化”时代。②随着社会世俗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德性伦理逐渐解纽。与此同时,获得充分意志自主性的现代个人,也在五四时期强劲崛起,开始自作主宰并且“重估一切价值”。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彼此交织,使得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相信,个人的欲望与价值,可以依据世俗的功利满足得以最大实现。

       世俗化是一个现代性事件。现代性最大的特点之一,是个人的主体性获得极大解放,能够自主决定属于自己的价值和良善的生活方式。借用奥克肖特的说法,五四时期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类似近代欧洲从“共同体道德”向“个体道德”的大转变。人类社会也从一个“共同体”,发展成为个人的“联合体”,“共同的德性”逐渐分解成“多元的德性”。③“五四”正处于道德和文化价值多元化的世俗时代。然而,多元分为有序与无序的多元。无休无止、无法找到终点的互不兼容、无从对话的道德冲突,只能证明一个时代的道德精神处于严重的无序状态。20世纪初,梁启超对于中国社会因道德权威丧失而导致多元价值的不可通约,表示出深深的忧虑:“今日正当过渡时代,青黄不接,前哲深微之义,或湮没而未彰,而流俗相传简单之道德,势不足以范围今后之人心,且将有厌弃陈腐而一切吐弃之者……苟不及今急急斟酌古今中外,发明一种新道德者而提倡之,吾恐今后智育愈盛,而德育愈衰。”④那么,在一个日趋功利和个性化的世俗时代里,对于五四时期的中国知识分子来说,“发明一种新道德”的动力来自何方?公共道德价值的普遍性,又将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呢?

       世俗时代当中公共伦理的重建,是现代社会中具有普遍性的复杂议题。本文无意在规范与价值评价的层面,全面回应这一因世俗化带来的意义难题,而是试图将这一思考,引入对清末民初中国转型时代思想史脉络之中,对五四时期知识分子的公德观念加以研究。如果说,新教改革以来的西方现代社会,通过分离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⑤来应对世俗时代的价值多元化挑战,那么,在五四时期的新道德观当中,德性与伦理之间又形成了怎样一种关系?在五四过去将近一个世纪的今天,通过对近代中国思想史脉络的“重新问题化”和对五四新道德观的自我理解,或许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把握世俗化进程中的价值命题,为多元现代性赋予更加丰富的内涵。

       二 “公德”“私德”与共同体

       “公德”观念的出现,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具有深刻的意义。历史地看,这一观念与“群”的关系非常紧密。据研究,“公德”一词最早出现于梁启超的笔下。他第一次使用“公德”,是在1902年2月8日刊布的《新民丛报章程》。该文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中国所以不振,由于中国公德缺乏,智慧不开。”⑥而他系统地对公德观念作进一步阐释,则可以详见他在同年3月10日发表的《新民说》第五节《论公德》。写作《新民说》的时候,梁启超正因戊戌政变失败而流亡日本,而当时也正是日本讨论公德议题的高潮时期。西方的价值观念与梁启超头脑中固有的儒家思想相互激发,让他在《新民说》之中催生出一整套培养新国民的人格理想与价值观念。

       《新民说》的核心道德价值,反映在梁启超对“利群”与“合群”的不懈追求之上。受到社会进化论和“优胜劣败”的国际时势的强烈刺激,在梁启超、严复等晚清知识分子的价值理念中,“群”与一个强大民族国家的目标建构密切相关。柳诒徵也观察到:“方清季初变法之时,爱国合群之名词,洋溢人口,诚实者未尝不为所动。”⑦在写于《新民说》之前两年的《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中,梁启超把建立“群德”的意义,放置在一个“天演”公理的框架之上。他强调,“合群之德者,以一身对一群,常肯绌身而就群;以小群对于大群,常肯绌小群而就大群”。他相信,“合群之力愈坚而大者,愈能占优胜权于世界”。反之亦然,“国民未有合群之德,欲集无数不能群者强命为群,有其形质无其精神也”。⑧因此,基于“养群德”的深刻思考,两年后,梁启超把“新民”的目标,落实到“利群”、“合群”之上,也在情理之中了。正如张灏所言,此前“他(梁启超)将合群作为道德体系主要功能的反映,现在合群概念同样是他道德思想的核心”。⑨

       在《新民说》中《论公德》的开篇,梁启超就对“公德”作了如下定义:“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以成立者也。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而遂能有功者也,必有一物焉,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之后,他对公德的性质也有进一步的说明:“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人人独善其身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谓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公德观念之所以在梁启超的“新民”理论中具有一种价值论上的认同,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能够“固其群,善其群,进其群”。因此,公德的基础——“群”,也就成为道德法则的试金石,“公德者,诸德之源也,有益于群者为善,无益于群者为恶”。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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