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特区”的性质与类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杰,覃业位,澳门大学人文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

原文出处:
当代修辞学

内容提要:

“语言特区”指的是可以有条件突破惯常语言规律约束的语言运用特定领域,其情形与“经济特区”非常相似。语言特区跟语言接触、语言习得一样,也是促使语言创新演变的一个重要源泉,其创新形式可能会由语言特区扩散至语言主流,甚至可能最终演变为核心语言规则。研究表明,诗歌文体、标题口号和网络平台是语言特区的三大类型,不同类型的语言特区突破语言规律的动因不尽一致,不同类型的语言特区对语言规律突破的表现也有所差异。“语言特区”的研究为深刻认识语言机制、解释语言变异、预测语言发展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窗口。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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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语言创新和演变的源泉

      语言创新(language innovation)可以简单理解为是对现有语言规则的突破,①而语言演变(language change)则指以语言创新为起始阶段,进而发展、扩散的这么一个完整的变化过程。传统上将促使语言创新和演变的因素做内部(internally-motivated)和外部(externally-motivated)之分,大致上内部因素相当于儿童习得母语,而外部因素则与语言接触有关(转引自Hopper& Traugott 2003:44,213)。可以认为,语言接触(language contact)和语言习得(language acquisition)传统上是语言创新演变的两大源泉。

      所谓语言接触,就是两种或多种语言(或方言)通过接触而相互影响的过程。诸多研究表明,语言接触能够引发语言各层面的创新和演变,最典型的方式即为源语的特征(如形式或规则)迁移至受语中。比如在语音层面,非洲南部的一些班图语(如祖鲁语(Zulu))从克瓦桑语群(Khoisan)借入吸气音(clicks);小亚细亚希腊语的部分方言从土耳其语借入元音和谐规则(吴福祥2007);中国境内的南岛语回辉话和南亚语系的某些语言受汉语影响产生了声调范畴等等(郑贻青1997:1-14)。词汇层面的各种借词现象,如南方民族语言(特别是壮侗语、苗瑶语)大量借用汉语(普通话和汉语方言)的词汇,汉语从日语、英语借用的“景气、取缔、沙发、幽默”等,都是语言接触的后果。句法结构方面,如藏缅语的白语(SOV)、南岛语的回辉话(VSO)由于长期与汉语接触,它们的基本语序都演变成了与汉语相同的SVO型;侗台语、苗瑶语、佗央语等许多南方民族语言,在程度副词与形容词、形容词与名词、领属定语与名词等语序上所表现出来的不符合语序共性的现象,明显都有汉语方言影响的痕迹(李云兵2008)。

      语言习得也可以引发语言的创新和演变。②最著名的例子是皮钦语的“克里奥尔化”(Creolization,Bickerton 1975)。众所周知,皮钦语是因AB两种语言(甚至多种语言)接触而形成的一种极不稳定的混合语。比方说十九世纪产生的上海皮钦语,就是上海商人因不能习得标准英语而产生的,其词汇以英语借词为主,而语法规则却基本源自上海话(Shi 1991,石定栩1995)。如果皮钦语进一步发展,被儿童当作母语进行习得,它所发展出来的语言就是克里奥尔语。这个过程就是克里奥尔化。由于皮钦语的词汇系统和语法系统都极为简单(如通常缺乏形态变化、缺少复杂的句法结构等),甚至是杂乱无章,因此它们一旦被用作母语(第一语言)使用,自然会迅速完善自身各个体系,发展出许多原来的皮钦语所不具有的特征,由极具临时性色彩的混合语完完全全演变为一般性的语言(Bickerton 1973、1981)。因是之故,克里奥尔语的词汇系统和语法体系都是相当地完整、匀称,而且其中常常还可以见到一些AB两种源语言中都没有的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存在明确彰显了母语习得在语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二、“语言特区”的性质

      由以上论述可知,语言接触和语言习得经常为语言的创新和演变提供条件和前提。我们注意到,语言创新演变的源泉还有语言运用中的某些特定“区域”,这些“区域”性质特殊,能够大量催生新的语言现象和用法,其中某些格式还能进入语言主流,甚至影响核心语言规则。我们将此类特定“区域”称为“语言特区”(Special Linguistic Zone)。我们给“语言特区”定义如下:

      语言特区指的是有条件地突破常规语言规则约束的语言运用特定领域。③

      所谓特区,顾名思义指的是有特权的区域,可以合理合法地不守规矩的特殊权力的区域。至于不守什么规矩,那就要看是什么性质的特区。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它们有不遵守中国主体部分施行的某些行政和司法条规的特权,经济特区指的是可以不遵守某些经济法规的特定地区,而时下热议的自贸区则可以不遵守某些关税法规。本文提出的“语言特区”概念在很多方面都跟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非常相似。

      所谓“经济特区”,简言之,就是实施特殊经济政策的特定区域。事实早已证明,经济特区是推动中国经济法规发展的重要动力。一方面,经济特区能够率先施行一些违反主流经济法规的特殊经济政策。1979年中国政府一口气设立了厦门、深圳、珠海和汕头四大经济特区。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发展特区经济来带动全国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因此,这四个经济特区可以采用中国主体部分不能采用的、甚至是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一些经济政策。以1980年8月生效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为例,它就明文规定“外国公民可以在特区投资设厂”,特区企业可以“雇佣工人并签署合同”以及享受减免“进口相关生产资料的关税”等等。这些条例对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尚未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中国来说,它允许利用外资、引进外企、尊重生产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这就明显违反了当时中国的基本经济法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赵元浩、陈肇斌1984:110-114)。

      另一方面,经济特区中部分行之有效的特殊政策还有可能离开经济特区的范围,进入中国主体地区,推动全国性经济法规的创新。设立经济特区本来就是为了先行先试,由点及面,以小带大,推动整个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因是之故,特区中的特殊经济政策在取得成效后就极有可能被复制到特区之外的主体部分,由区域性政策演变为全国性法律法规,填补空白或是修正、替代原有政策。比如深圳特区早在1993年初就率先制定了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为后来国家《公司法》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立法经验;而1993年和1995年制定的深圳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企业清算条例也都为国家2006年出台《破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傅伦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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