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任期内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近年来,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政府性债务审计,各地方政府不断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但经济责任审计中更要关注每次审计中发现的薄弱点,地方领导干部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债务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健全完善,如债务是否仍存在归口管理不明、未纳入预算管理、缺乏统一收支计划等问题。同时审计应关注已经建立的制度是否切实执行、有效实施。 二是任期内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及其增减变化情况。政府性债务要以总量控制、综合平衡为原则基础,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政府性债务总体情况。首先应重点关注国务院、财政部出台有关政府负债管理办法后的新增政府债务情况,是否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有效减少融资平台债务;其次应关注债务的结构是否与国家规定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三是债务风险管理控制情况。针对债务受益者和承担者不对称的因素,要了解领导干部的债务风险意识。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系是否建立,偿债资金来源是否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借新还旧、逾期债务比重是否过大,财政部门是否准确掌握并及时上报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是否做好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准备。同时关注对已发现风险的控制情况,看是否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四是违规举借、使用债务资金的决策情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严格区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政府部门的经济责任,避免过分夸大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如违规问题是否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需要严格分清是否是领导干部分管部门的违规问题,是否由其主导决策,以及是否因为其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不应将发现的所有债务资金违规问题都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挂钩。 五是政府性债务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财政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等相结合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由于项目重大、涉及面广需要分项开展审计,但是审计中应避免单项审计单一评价,需将政府性债务与其他方面内容相结合来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如调查债务资金投向是否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是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债务资金是否也投入到重大经济决策项目中,是否存在违规情况;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管理是否安全高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