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规范和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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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北京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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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做出审计决定的基础和依据,是审计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在整个审计过程及所有审计业务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是体现审计成果的主要形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审计工作赋予了新使命,明确了审计机关要发挥审计的保障作用和监督作用,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工作制度保障,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这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审计报告亦迫切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每年经我处审理复核的审计报告有100多份,通过对目前审计报告的审理复核及专题调查研究,显示审计报告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报告质量亟待提高。本文就结合当前新形势及审计工作实际,立足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从体制制度和实际执行方面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报告规范化程度和利用价值的建议,以发挥审计报告的最大功效,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审计报告执行现状

      (一)审计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失相关审计标准。

      现行的相关法规,缺乏涉及关于审计报告制度的评价标准和评定指标,削弱了在实务操作中信息反馈机制的作用,审计公告的行政主导色彩过浓,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公告功效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审计报告内容以及审计职责,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2.法规内容不成体系。

      现行相关法规中,多数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条文简略,语焉不详,甚至在审计问责制等部分还是空白,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对实施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五条关于审批程序的制定过于粗略,没有明确授权审计的审批权限问题、重大事项的内容及评定标准问题,导致具体实施程序操作不严谨,随意性较大,实操性不强,结果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

      3.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界定不清楚。

      审计工作是基于受托经济责任产生的,谁委托向谁报告。目前审计报告主要送达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个人,但其并不是审计工作的委托人。同时,审计报告也没有送达审计信息的相关需求者。如,预算执行审计,财政部门作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具体组织部门,需要了解各预算单位执行预算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信息,但审计报告并未报送财政部门。大额专项资金审计中涉及很多单位和部门,但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应该向谁报送,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分送给审计通知书中的被审计单位。

      (二)审计报告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1.审计报告质量不高。

      (1)报告标题不够准确。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能够反映报告的核心内容,但在实际执行中,题文不符或不够准确的现象多有发生。常见的问题包括:审计报告标题不能醒目地反映主要审计结论或审计建议,或不适当地增加了审计机关的名称,或标题所揭示的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与审计通知书所规定的内容或审计报告所报告的主要内容不相符,或是标题冗长,不够精炼。

      (2)审计的范围、方式等信息未在报告中完整反映。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汇报工作的书面文书,不仅要反映审计工作的结果信息,更要反映审计工作的过程信息。但现行审计报告对审计的范围、内容、采用的审计方式的表述不够清晰、完整。有些重要的审计信息被掩盖,加大了审计风险和追责风险。如,有的报告表述的审计范围仅包括了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而审计中就某些事项进行延伸审计(调查)的单位未予说明,审计范围的表述不全面。同时,也没有说明为达到审计目标使用了何种审计方法。

      此外,对比发达国家政府审计准则,我国审计报告还缺乏审计目标、工作受到的限制、遵循审计标准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审计建议的回应等内容,这使得报告使用者难以理解审计的目的、性质、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意见或建议是否认同以及认同程度、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信息。同时,审计机关也承担着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和追责风险。

      (3)审计结果不能回答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审计结果应是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对所实施项目得出的总体性审计结论。报告的内容必须与目标相一致,主要表述为实现审计目标而实施的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回答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但实践中,审计报告在发表评价意见的基础上,更注重揭示审计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分巨细,逐条罗列,使报告的阅读者无法判断问题的重要性水平,也无法知晓审计发现的某类问题在该类事项中所占的份额或严重程度。与总体评价相脱节,没形成为实现审计目标而开展的审计事项的整体性结论。审计结果不能回答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全面完成,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4)超越职责范围进行审计及评价,加大了审计风险。

      审计法界定了审计机关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审计机关和人员应严格依照审计法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审计工作。实践中存在超越审计职责范围进行审计和评价的现象,加大了审计风险,应引起审计机关和人员的足够重视。如,预算执行审计中,对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的专项资金支出,没有依据合同内容确定审计范围,而是盲目延伸审查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并在报告中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直接反映其存在的问题,造成审计的单位和揭示的问题与被审计对象无关,也无法进行处理。再如,经济责任审计中,在业绩评价中包含对被审计人落实安全维稳,确保社会安定的评价内容,显然超出了经济责任评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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