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7日,审计署发布了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围绕此次公告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主要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本次审计的总体情况。 答:本次审计是按照国务院部署,落实“十二五”期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计划的第3次审计。自2015年1月至3月,审计署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1.9万名审计人员,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延伸调查了4.08万个相关单位,以及29.96万户家庭。本次审计客观评价了2014年安居工程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揭露了部分安居工程资金被套取挪用、筹集和拨付不到位、优惠政策未落实,以及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退出机制不健全等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向有关部门依法移送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推动有关地方和单位积极整改,取得较好成效。 问:本次审计的重点是什么? 答:本次审计坚持以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为主线,突出资金使用和住房分配两个重点。一方面,针对2014年国家加大社会融资支持力度的新特点和新形势,在继续加强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重点关注了安居工程项目筹集的银行贷款、发行的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的情况。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渠道筹集的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审计覆盖面要分别达到100%和80%以上,同时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延伸审计到具体项目和县级以下基层用款单位。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审计,重点审查和揭示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促进分配公平。 问:您认为,2014年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答:正如公告所反映的,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住房供应和保障人群规模继续扩大,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拉动了投资和消费,促进了经济平稳增长。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总体情况较好。 但是,部分地方和单位在资金筹集使用、住房分配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部分项目单位虚报材料套取专项资金:二是部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三是部分资金筹集和拨付不到位:四是部分项目未能按规定享受税费和金融优惠政策:五是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六是部分地区保障对象退出机制不健全。 问:审计公告的6个方面问题,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的有4个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审计后提出了哪些建议? 答: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一些单位法纪意识淡漠、有意套取资金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渠道多,相关部门审批上存在疏漏,资金拨付后跟踪管理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地方套取挪用资金:二是受财力不足、融资支持不到位等因素制约,有些项目资金筹集困难,缺乏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及时付款的能力,形成拖欠工程款:三是住房保障与税费征管部门信息不共享,缺乏协调衔接,造成一些安居工程项目不能按规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四是有的单位缺乏成本意识,在计划不周详的情况下盲目申请建设资金,有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不够科学合理,导致资金被挪作他用或闲置。 针对以上情况,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纵横联动、统筹协同的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完善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和社会融资绩效评价制度,落实好有关税费优惠与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和监督有关单位科学筹集、高效使用各类安居工程资金,并加大对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拖欠、闲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追责问责力度,促使有关项目单位科学制定和执行融资计划,确保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问:如何看待审计公告反映的住房保障分配管理方面的问题?审计后提出了哪些建议? 答:审计公告反映的住房保障分配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分配审核不严格,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有些保障性住房被违规使用或对外销售:二是保障对象退出机制不健全,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及时退出。此类问题涉及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开、公正,也是历年审计的重点。总体上看,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正在逐步规范。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个人主观因素外,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是主要因素。一是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和退出审核机制仍不健全。申请对象的家庭住房、收入等经济状况信息涉及房产管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还存在壁垒。一些地方尚未真正建立完整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审核平台,以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管理手段尚未充分运用,住房保障待遇经办管理仍以申请对象自行申报和基层人工审核为主,导致住房保障分配信息不对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不能正常建立。二是保障性住房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受投资和管理体制不顺、信息不公开等限制,一些地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不够严格和深入,难以有效控制自行违规分配和使用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有些地方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管理不到位,缺少必要的检查监督,致使部分单位或个人借机出售保障性住房回笼资金或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