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协商民主成为当代民主理论的新潮流后,关于协商民主的理论争鸣和实践探索方兴未艾。尽管存在各种分歧,但几乎所有的协商民主论者都共享这样一个观念:立法和公共决策的合法性来源于自由平等的公民在遵循既定法律规则基础上形成的理性协商。随着协商情势的不断发展,“有必要使更大程度的协商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个关键性的优先考虑”①。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协商民主已深深嵌入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北京朝阳区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和广东顺德的决策咨询委员会等,都是我国基层群众实践协商民主的生动体现。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也有不少协商民主的创新做法。其中,澳门在“两岸四地”中引入“协商民主”已初见成效,优势明显。②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精神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指引下,对澳门实行协商民主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借鉴,是新时期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和重要标志,“法治是社会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国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实施在法律或以法律为基础的法令中的法律规范的原则、方法和制度”③。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践亦证明,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自依法治国被庄严载入宪法后,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执掌者依其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和所要处理的问题(包括涉及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等各领域、各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④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治思维来处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思维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着法治思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特别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应当具备法律规则意识,服从法律权威,自觉将法治的精神、理念、规则等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方能实现权力的规范化运行,化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有效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一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实现权力规范化运行的内在要求。在立宪主义理论中,法治的含义主要是指政府应当服从法律的治理,遵守法律的规定。作为现代立宪国家的基本构成,法治为民主政体的良好运行所不可或缺。现代立宪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建构和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法治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法治国家的政府整体架构皆由法律特别是宪法来构筑,宪法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界定、配置和规制,使不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可以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有序运转和有效合作。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在国家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这是实现权力规范化运行的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化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紧张关系的内在要求。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国家与公民两大基本宪法主体在宪法上的存在方式,是其宪法地位的表现形式和实质内容。自从国家产生和出现以来,人类社会的整体历史进程便始终贯穿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因此,实现二者之间的和谐平衡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当一个国家和它公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广泛的、平等的、有保护的和相互制约的协商这些特点,我们就说其政权在这个程度上是民主的”⑤。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和公民间的良好互动,无疑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法治的直接体现就是宪治,因此,运用法治思维首先是运用宪法思维。这就意味着,化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紧张关系,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都需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尊重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宪法地位,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实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内在平衡。 (二)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大提出,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从制度上保证协商民主的规范运行及协商成果的有效实施,首先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建立各种协商机制,规范各种协商程序,明确不同领域的不同协商主体的协商规则及协商责任,以确保协商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