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审计视角的合同管理基本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温航雄,西安工程大学审计处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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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其充分竞争的本质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资源,维护市场参与主体的最大经济效益,降低市场参与成本。

      为保证公平竞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切行为皆依据于法度,履之于规则。这在客观上要求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事项和活动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遵循市场规律和交易习惯。在民商法领域,基于平等协商基础签订的合同条款,是约束一切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和规则,促使交易得以履行。但由于市场的非对称性,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合同风险,而不守信和显失公平进一步加剧了合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作为重要的非经营性市场经济主体,高等院校为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展经济活动领域,积极融入到市场环境之中。在经济活动中,高校积极遵循市场规律,参与市场竞争,但受社会职能和传统管理思维模式(计划指令)的限制,其参与市场的程度依然不够充分,将契约精神作为基本的精神要义和价值追求尚需时日。

      合同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核心要素,合同管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保障组织利益的法宝之一。就此而言,无论在规范领域、实践领域、行为思想领域,经济主体均需遵循合同所承载的基本精神要义和条款的本质,合同管理之于经济主体的意义和重要性可见一斑。本文立足于项目管理实践,基于审计的视角来探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问题,旨在多方位剖析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审计的角度寻求规范合同管理的措施和方法,控制管理风险,促进经济主体利益增值。

      二、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管理是在合同形成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相关的规范程序、主体行为、主体责任、合同条款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其各环节、各要素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缺一不可。鉴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本文从维护经济主体的利益出发,基于审计的视角研究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程序履行不公正

      程序本质上是经济事项授权履行的一系列层次性操作规范,具有法定性、既定性、严格性。合同管理涉及的程序主要包括对象考察、招投标、合同过程监督、市场调研(询价)、验收、合同履行等程序。程序的设置是为了防止人为因素在各种经济事项中的寻租行为,但在审计实践中,由于行为意识淡薄,规范制度不完善或得不到有效履行,合同管理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影响合同程序相关规则的公正履行。

      1.倾向性判断或评判标准不统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程序缺失、标准规范不明确或违背既定的标准和程序,项目主体可能对某事项参与主体带有倾向性判断,未进行客观的评判,人为操纵结果,导致组织利益流失。例如:在组织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不实施严格的公示程序;未对投标方进行资格审查,仅以主观的有倾向性的态度评判投标主体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议标;未设定严格的评标标准或者以二次议价或谈判的名义更改投标报价及条件;未履行严格的招标程序,人为干预招投标过程,以个人喜好操纵中标方、高价中标、质量次者中标等,引发程序危机。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有目的性地进行信息非公平分享,人为设置竞争障碍。在招投标前,招标方因主观故意、人为操纵或失职等原因,对项目环境、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内容、项目资料等信息公示不足,或人为有选择性地提供信息,导致信息分享不均衡,引发竞争方掌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达到实质上操纵项目中标方的目的,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失效,

      3.程序履行监督失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管方疏于管理,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充分,施工主体(合同乙方)未经授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未按合同规定的隐蔽工程实施程序,肆意降低质量标准,使得设备主材与标准要求相悖,竣工验收标准低等;涉及主材、设备等价格认定的,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同质比价,致使市场行情严重偏离,引发组织利益外流。

      (二)利益导向的行为寻租

      合同所涉及的程序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利益导向的行为寻租。利益寻租绑架组织利益本质上是胜任能力、责任缺失和职业道德沦丧,执业行为缺乏基本的忠诚度。项目主体的行为模式主要凭借其对组织利益的认知、对参与事项本身的态度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合理性来判断,即忠诚于事实本身,并在形式上独立于利益相关方。

      1.责任心及胜任能力不足的行为寻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心不足和胜任能力的缺失,会导致按合同或行业习惯约定的条款实施项目难以得到严格遵循,以致不加甄别的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对项目变更事项无法正确识别和判断,或对变更事项增加的内容进行了确认签证,而未对变更减少的内容予以确认签证,导致项目重复计价、以次充好等,丧失基本的原则立场,造成项目主体利益流失。

      2.独立性缺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缺失,会导致合同条款中存在变更条款不符合程序、综合单价计价方式不符合计价规则、施工工艺不符合常规、技术标准不达标、质量标准不详、隐蔽工程实施程序不规范、付款条件含糊等显失公平的约定,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组织利益追求,导致无法正当维护各方利益,引发诉讼风险和利益流失。

      3.行为渎职。忠诚度缺失与职业道德缺失类似,都可能造成程序失效和瑕疵履行。在主材设备价格的认定过程中,若存在以下渎职行为:脱离基本的市场调研和认知;竞争性事项未进行相应的招投标竞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履行变更程序;疏于对项目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监管等,将造成项目成本过高质量较低,损害组织主体利益。

      (三)合同主体责任不明

      为解决合同的程序化问题,目前常见的是进行合同的部门会商签署制度,即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职权等方面完善合同条款,促使合同得以充分履行,达到预期的项目实施目标。合同责任主体是合同有效执行的基本要素之一,但在实践中,与合同直接相关的部门有合同管理部门(招标机构)、项目实施部门、项目使用部门等,多部门的存在将导致合同执行和履行不充分,存在责任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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